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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訊息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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訊息摘要 |
內政部令:修正「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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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期 |
104-1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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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文 |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日內政部內授中辦地字第 1041309325 號 令修正發布第 17 條條文 第 17 條 經紀業應訂定應變機制,在發生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 侵害事故時,迅速處理以保護當事人之權益。 前項應變機制,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採取適當之措施以控制事故對當事人造成損害。 二、查明事故發生原因及損害狀況,並以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事故事 實、因應措施及諮詢服務專線等。 三、研議改進措施,避免類似事故再度發生。 四、發生重大個人資料事故者,應即以書面通報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 前項第四款所稱重大個人資料事故,指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 或其他侵害事故,致危及大量當事人權益之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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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總說明 |
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十七條修正總說明 內政部於一百零二年七月十日發布施行「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並未納入不動產經紀業發生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事故時,應向主管機關通報之機制。為促使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早瞭解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外洩事件,適時協助採取適當之應變措施,以控制事故對當事人之損害,爰修正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發生個人資料侵害事故時,不動產經紀業應以適當方式通知個人資料當事人事故事實、因應措施及諮詢服務專線等,並增訂第二項第四款及第三項,規定不動產經紀業發生重大個人資料事故時,應即以書面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就重大個人資料事故加以定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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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對照表 |
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第十七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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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令:修正「不動產經紀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公(發)布日期104-11-10
2015/11/17 1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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