瘦身美容契約範本
立契約書人(瘦身美容消費者姓名): (以下簡稱甲方)
(瘦身美容者名稱):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贊成就瘦身美容契約事項依以下商定管理:
第 一 條 (瘦身美容之定義)
本契約所謂瘦身美容,係指藉手藝、機械、器具、用材、化粧品、食物等體例,為保持、改良身體、感觀之健美,所實行之綜合指點、措施之非醫療行為。
瘦身美容之項目包孕:(一)體型、重量之節制、調劑;(二)肌膚調養;(三)身體油壓;(四)面部美容、化粧;(五)脫毛;(六)美容諮詢及其相關商品之銷售;(七)ˍˍˍˍˍ;(八)ˍˍˍˍˍ..等。
第 二 條 (權力義務之根據)
甲乙兩邊關於本廋身美容之權力義務,依本契約條目之約定定之;
本契約未商定者,依有關法令及誠信原則定之。
本契約之附件、乙方之告白及本契約當事人世之口頭商定,均為本契約內容之一部分。
甲方兩邊之其他特殊和談事項,其效率優於本契約條款。
第 三 條 (未成年人之訂約)
甲方應具有完全之行為能力。
甲方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須得其法定署理人之答應或認可,本契約始為有效。
甲方為無行為能力人者,應由其法定署理人代為及代受意思示意。
第 四 條 (會員權力義務之申明)
甲方如有需要,得申請成為乙方之會員,其權力義務依會員規約之劃定
健身(如附件一)。
乙方應就會員種類及會員資曆之權力義務,於訂約時向甲方為明白之說明。
如會員卡不慎遺失、毀損或被竊時,乙方於甲方填具切結書後,應無償製作補發新卡。
第 五 條 (課程及從屬商品之說明)
乙方應將甲方得接管瘦身美容實行之前提和甲方所選擇之瘦身美容項目、對價、次數、時代、課程數、結果闡明、副感化及危險性等,及為實行瘦身美容所必需購買之相幹商品以內容、性質、功效及其價錢,於訂約時向甲方為充裕明白之申明,並供給相幹之書面。
乙方應將為甲方所供應之辦事內容留作記錄,並予甲方簽名確認之,且於紀錄後最少保留二年,以供查對。甲方得隨時要求乙方供應前述紀錄之影本。
第 六 條 (業者之詢問及措置義務)
乙方於實施瘦身美容項目前,應扣問、確認甲方有沒有因患疾現正治療中、是不是屬過敏性體質、現有沒有服用何種藥物、肌膚有無敏感性及其他不利於接受瘦身美容之事項。甲方對於乙方之扣問應老實奉告。
甲方於接管瘦身美容期間,任一方發現甲方身體狀況有異常或實施之部位有異常現象時,應即見告他方。乙方應即中斷實行外,乙方並有義務採取甲方接管醫師診療等恰當之處理措施。但甲方産生異常或異樣景象之緣由,如非乙方之實行行為而至者,甲方應肩負乙方所採取處置辦法之相幹費用。
關於診治醫師之選定,應尊敬甲方之定見。於甲方受診療期間中,就該瘦身美容契約之時代應予耽誤。
第 七 條 (診約核閱時代)
乙方與甲方訂立契約前,應授與甲方最少七日之時代以核閱契約內容。
第 八 條 (收費標準:費用增減之限制)
本契約之瘦身美容課程之費用總計新臺幣ˍˍˍˍ元;因列入課程所需之用品之費用總計新臺幣ˍˍˍˍ元,其細目如附件2、附件三所示。
第 九 條 (付款體例)
甲方得全額或依課程進度分期給付對價。
前項價款得以現金、票據、信用卡或其他體例給付。
第 十 條 (卡券之利用)
乙方如以卡、券或其他類似方式作為供給服務之憑證者,應向甲方說明卡、券之利用體式格局、服務內容、利用時段、利用地點、使用次數及有效時代等項目,並應將該等項目載明於卡、券之上。
前項所謂有用時代係指瘦身美容辦事預定開始日起 年(月)之期間內。但嗣後甲乙兩邊另有商定刻日者,不在此限。
於終止契約或消除契約時,乙方應收回卡、券。關於退費及補償之標準,該卡、券除依訂約時之原價折算外,並應依本契約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八條及第九條等之劃定辦理。
第 十一 條 若在療程中放棄醫治不可要求退費或讓渡。
第 十二 條 (實行後,消費者隨意率性終止契約之退費標準)
甲方於瘦身美容課程實行後終止本契約者,乙方應依以下之計較標準,於一個月內將已收取之費用退還於甲方。該退還金額等於價金總額扣除已接管辦事之費用,並扣除已拆封之從屬商品金額,及再扣除終止契約手續費。
前項之終止契約手續費,係指價金總額扣除已接管服務之費用,及已拆封之從屬商品的剩餘金額之百分比之ˍˍˍˍ(但其最高金額不得逾上述剩餘金額之百分之二十)。
已接管辦事及已拆封從屬商品之價錢,皆以訂約時之原價為準。
第 十三 條 (實施前,業者任意解除契約之補償標準)
乙方於瘦身美容課程實行前解除本契約者,應於一個月內退還甲方已繳費用,並補償甲方之損失。
前項甲方之損失,係指本契約金總額之百分之ˍˍˍˍ(其百分比應與第十一條劃定之百分比一致)。但甲方能證實其所受損害跨越上述金額者,不在此限。
第 十四 條 (業者定消除或終止契約事由)
乙方有以下事由之一時,得於瘦身美容課程實施前消除或實行後終止本契約之所有或一部:
一、因天災、戰亂、罷工、政府法令等不成抗力或弗成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不克不及履行者。
2、甲方之性別、年紀不符乙方實行瘦身美容之前提,且為乙方於訂約時非因過失所不知者。
3、甲方因疾病或健康情形欠安,致難以完本錢契約之課程者。
前項景遇,若因第三項之事項乙方則轉換臉部課程。
第 十五 條 (終止契約後業者之附隨庇護義務)
甲方於實行瘦身美容課程後終止本契約書,乙方就甲方之生命、身體或健康等事項,於相當期間內仍有義務為必要之告知或協助。
第 十六 條 (消除契約或終止契約之體式格局)
甲乙雙方得以書面或口頭體例向他方為消除契約或終止契約之意思透露表現。
以書面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時,其範本參照附件四。
第 十七 條 (擔保約款)
乙標的目的甲方為結果擔保,而未達其商定效果者,乙方應補償甲方新臺幣ˍˍˍˍ 元。
第 十八 條 (消費者之變動)
甲方經乙方之贊成後,得將其依本契約所應承受負擔之權利義務移轉予第三人。
前項之第三人,自乙方贊成時起,承受肩負甲方依本契約之一切權力義務。
第 十九 條 (業者之變更)
乙方經甲方之贊成後,得將依本契約所生之權力義務讓與其他廋身美容業者。
前項情形,甲方於不同意時得解除或終止契約,乙方於退費時不得扣除手續費。
甲方如還有傷害,並得請求補償。
第 二十 條 (契約代為實行)
乙方未經甲方之贊成,將本契約之全部或部門委由其他瘦身美容業者代為實行時,甲方得消除或終止契約。
乙方經甲方之同意後,就本契約之實行,該受託瘦身美容業者視為乙方之代辦署理人或利用人。
第一項情形,甲方於不同意時得消除或終止契約,乙方於退費時不得扣除手續費。甲方如尚有傷害,並得請求補償。
第二十一條 (業者之保密義務)
乙方因甲方列入本契約之瘦身美容課程,而知悉或持有甲方所加入之課程事項、課程記實及其他相幹之個人資料,應予保密,其實不得為欠妥利用。
乙方違反前項劃定致甲方受有傷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從業人員之資格)
依本契約提供辦事之美容師、營養師或其他從業人員,須具有合法之專業資曆。
第二十三條 (辦事地方之選擇)
健身甲方得於乙方之分支機構接受瘦身美容之辦事。
第二十四條 (訂約後兩邊合意調動契約)
甲乙雙方於契約擬訂後,得依合意變動契約內容。
第二十五條 (爭議的地方理)
甲乙雙方就本契約發生消費爭議時,甲方得依消費者庇護法之劃定,為申述、申請調解或提起消費訴訟。
第二十六條 (法院管轄)
因本契約所生之訴訟,甲乙兩邊贊成以當地地方法院為本案之第一審管轄法院,但甲方得主張由消費關係發生處所法院管轄。
第二十七條 (契約書之分執保管)
本契約一式二份,應由甲乙兩邊分執保管,乙方不得藉故收回。
第二十八條 (其他協議事項)
1、課程不得讓渡他人。
2、療程施做中確保成效甲方應配合產品、食療之共同。
立契約書人:
甲方:(消費者姓名)
住址:
身份證同一編號:
德律風或電傳:
乙方:(事業名稱)
負責人:
住址:
電話或電傳:
簽約地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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