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時報說:
臉書冒頂新法官 誹謗抽地溝油牟利
正牌法官吳永梁提告
〔記者陳冠備/彰化報導〕去年2月間,吳姓男子自網路截取頂新案審理法官吳永梁照片,冒用其名義註冊臉書帳號,並張貼「小法官是終身職,想怎樣就怎樣自由心證」、「我開始抽地溝油5%利潤」等文字,吳永梁發現提告,彰化地院審理後,依偽造文書、誹謗等罪,判處吳男有期徒刑5月。
吳男昨天表示,因對頂新案審理過程不滿,所以才用吳永梁名義成立粉絲專頁,目前已經刪掉了,他對此一判決不滿,但不會提上訴。
吳男被判刑5月
頂新劣油案發生於103年10月間,該公司前董事長魏應充被檢方起訴並具體求刑30年,彰化地院審理後,審判長吳永梁法官等人以檢方無法證實油源是取自病死豬或回收油為由,於去年11月27日判魏應充等6名被告全部無罪,引起全國人民譁然。
案件審理期間,44歲吳姓男子在未徵求吳永梁同意下,冒用其名義申請臉書帳號,並放上截取來的吳永梁穿著法袍照片,偽造其身分在臉書發表不當言論。
吳男張貼「小法官是終身職,想怎樣就怎樣自由心證。奉行政院謠言指揮部長指示3億元交保。馬英九下的命令我只是辦事。」以及「有$判生,沒錢判死」等文字,吳永梁發現後,去年9月提告。
彰化地院審理時,法官認為吳男不循正當管道評論,多次於臉書刊登加重誹謗訊息,侵害吳永梁之名譽及社會評價,迄今仍未和解,因而依偽造文書罪判處吳男有期徒刑3月,誹謗部分也判刑3月,合併執行有期徒刑5月,全案可易科罰金。
吳男臉書已改回自己名字,但是簡介上仍寫著在行政院擔任「謠言指揮部長」,去年12月自稱要改名為「吳永梁」,今年2月更稱要改為「吳永梁X你娘」,但被戶政所拒絕。
(轉貼到此)
要證明魏應充賣噁油自始有罪,完全有罪的理由實在太多了,隨便抓他味全案法官把噁油前身的毒油案辦成棕櫚油商品標示不實案,還是正義餿水油案法官竟然連魏應充都沒判到都行。這個判決書寫到最後,還此地無銀附此一敘的說:
本案部分犯罪事實涉及彰化地檢署、嘉義地檢署、臺南地檢署及台北地檢署所偵辦部分,均經各承辦地檢署另案偵辦。至於正義公司前任董事長魏應充、頂新集團糧油事業群總經理常梅峰等人涉嫌參與正義公司之經營部分,仍持續調查相關犯罪事證中,將由專案小組檢察官另案偵結,併此敘明。
好的,大家可以猜猜看,可以馬上把市議員告誣辱他們辦案不力,卻活生生放走一對貪污十億的檢察官夫婦,逃跑前還讓誣點證人被自殺的雄檢,到底把魏應充另案偵結了沒?
但是要直接從吳永梁用許宗力給的無罪推定原則,判魏應充無罪來得出有罪的證據,要直到今天才出得來。雖然在吳永梁用盡各種方法,加上與雄檢齊名,彰檢的全力配合下,比如說他們抓到頂新廠員工幫老闆串滅證,這該怎麼辦呢?畢竟,只要犯嫌一被發現有串滅證的行為,除了要馬上把相關人士收押,加告串滅證罪名甚至偽證罪之外,還能直接無罪推定成有罪的呀?
無罪?那你幹嘛要串滅證?
不過眾所周知,頂新全案所有被告都一股腦給吳永梁判無罪掉了,哪來甚麼串滅證呢?原來啊,為了要用無罪推定原則把魏董一干人等判無罪,這..串滅證的罪,實在不能讓大家知道,否則當場就穿幫露餡,彰檢輸到脫褲子的也會成了一齣鬧劇,這要趕緊切開來,而且還不能先判(時間序很重要喔),就在判完魏董無罪的隔一個月,吳永梁就判出來了...
判決書主文:江淑端共同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咦,既然是共同隱匿,怎麼會只判了一個人啊?這件事告訴我們,就算像吳永梁這樣的法官,把判決書寫滿兩三百頁(頂新本案),做為一個善良的公民要幫蔡傻政府監督施政的小老百姓,還是得摀著鼻子忍著看到最後,果然又看到法官最厲害的切割斷點判決法,叫做附此一敘
至詹淑惠、傅淑惠二人部分涉犯共同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犯行,宜由檢察官另行處理之,附此敘明。
這可厲害了,吳永梁連附此一敘的時候,都還是沒提到魏應充三個字哩!敢問,那這些頂新員工幹嘛要幫魏董賣噁油來串滅證啊?喔,對了,這時也能猜猜看,來,大家一起猜:
到底彰檢至詹淑惠、傅淑惠二人部分涉犯共同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犯行,另案處理了沒?
做為【如何從吳永梁告網友誹謗證明魏應充噁油案有罪?】的上集,評論到這裡應該就很清楚明白,魏董要是在一般真正最堅持無罪推定的善良人民心中早就有罪。但這樣的人民,只有乖乖被人告,任人宰割,明明住在台北,卻要常常跑去彰化,就算這樣KUSO的行為,在曹長青幫大家引介的美國先進又老牌民主法治國家裡,是決無可能發生被告,遑論判刑的事,被判有罪後心裡不服,還是選擇不上訴,這完全是可理解,因為上訴到的也是那一圈子的人,還要重來一趟舟車往返的痛苦經歷,最後判下來說不定還會加重,這是何必呢?以後只好乖乖退出臉書,看到司法就摀著鼻閃遠一點,這叫
我碰到了流氓,只好自己躲開。
不就是這樣嗎?而且,大家信不信,如果依照法律規定,以原就被,或是犯罪發生地,還是彰化院檢的利益迴避原則(哪有法官把人告到自己的法院去判刑這種事呢?難道這不是專制極權或白色恐怖時代才有的嗎),移轉管轄權到台北,告訴大家,那是連起訴都不會起訴的,請看:
政府宣布油電雙漲,台電飽受批評,廿七歲陳姓男子,在臉書設立前台電董事長陳貴明粉絲團專頁,結果網頁被網民灌爆,幾乎一面倒幹譙,令陳貴明不滿,控告陳某冒名成立粉絲團,涉嫌偽造文書;但台北地檢署認為,粉絲團任何人皆可成立,不觸法,侵犯陳姓名權、肖像權,則屬民事糾葛,予以不起訴處分。
而抓到犯嫌串滅證,一個真正最堅持無罪推定的法官又該怎樣做呢?
醫師銷毀病歷手術糾紛敗訴
林姓患者接受近視雷射手術,術後兩年雙眼視力只剩零點一、零點二,憤而向動刀的陳姓醫師求償醫療費等共四百六十九萬元。高院更一審發現醫師違法銷毀病歷資料,無法證明自己無醫療過失,判賠七十一萬元。
當吳永梁把魏應充串滅證的案子倒過來辦,還只辦那個車手似跑腿的女員工時(這要對比回頂新本案,既然彰檢還沒另案處理詹傅兩女的證據犯行,最堅持無罪推定原則的吳永梁,不是該以證據不足來判無罪嗎),也甭提陳瑞仁說這叫誰決定的法官是否吃屎,這麼粗鄙難聽的話來形容。或是上級審的資深公正專業廉明,也不用讓記者捧啥菜市場囝仔出身,就能一下子踢爆彰檢差點把頂新全案最關鍵,魏應充的犯罪金流緩起訴掉的疑似串滅證行徑阻卻,令渠等非上訴不可,評論吳永梁時的那股鄙夷之色
頂新案一審無罪檢批法官人畜不分
只准檢罵畜牲吃屎,不許百姓KUSO改名...怎麼?正直的檢察官們說得?我們小老百姓KUSO一下,把自己改名無永良來幹譙自己,就罪干天條,要給您們彰化院檢又是告,又是判的抓去關麼?在一個真正民主法治國裡,難道善良老百姓對擁有執政或斷人生死大權的高官提出質疑,不是最最天經地義的事嗎?
.
末此一敘,吳永梁在吃人夠夠的判完魏董無罪後,猶嫌不足,還要羞辱人民,拉新司法院長給他背書的判決文字裡...
無罪推定原則:在證明被告有罪之前,始終視其為一個無辜的人。檢察官、法官面對真實犯罪事件中層出不窮的殘忍情節,久而久之逐漸無法維持對眼前被告身而為人的尊敬,這是難以苛責的。我自己若坐在那個位子上,也不敢保證內心從來不會對某些被告升起憤怒、譴責並預斷其有罪的聲音—無罪推定是高貴的憲法原則,卻始終是違反人類心理傾向的預設。但正因如此,在實務操作上,各位就必須一再努力抗拒滑向有罪預斷的誘惑,盡可能杜絕不當行使強制處分權的空間。如果證據不足,即使眼前的被告看起來,依過去經歷,都是嚴重可疑,仍須根據無罪推定原則,勇敢地判決無罪。法律是一門非常專業的學科,法律人的職業也很容易產生權威性格,而流於專斷。愈擁有別人不懂的專業,愈須謙虛;愈掌有令人敬畏的公權力,愈須謹慎。法律人,共勉之。(台大法律系兼任教授許宗力給青年法律人的一封信 愈掌有令人敬畏的公權力,愈須謹慎)..餘略。
- 4樓. cjs2016/10/26 15:49法律千條萬條,不敵金條股條.
人證物證事證,不敵自由心證.
公理定正義定,不敵無罪推定.
還有他馬的偵查不公開,誰知道有沒有在偵查...
所以,如果是cjs當司法院長,六大作法就是;
1:二年內實行陪審團制.
2:司法人員及三等親財產來源不明,即刻開除.
3:偵查必須公開進度.
4:地方檢察長民選.
5:地方法院長,高等法院長,最高法院長民選.
6:檢察官最低年齡30,法官最低年齡40.
做到這樣,其實已經把司法人員當成賊了,..不如;
7:設立[司法人員特別調查組],12人全部民選法律人每兩年改選,可無限連任,只負責
調查司法人員跟司法案件.
對於已經爛到80%的中華民國司法,不下重手是沒救的...靠司法既得利益者改革是
請鬼開藥單的!
- 3樓. 小青2016/10/26 09:49
台灣的司法都能讓鄉民說三道四
真是悲哀啊
- 2樓. jun52382016/10/26 09:31
只准檢罵畜牲吃屎,不許百姓改名永梁
諱辯
作者:韓愈 唐
愈與李賀書,勸賀舉進士。賀舉進士有名,與賀爭名者毀之曰:「賀父名晉肅,賀不舉進士為是,勸之舉者為非。」聽者不察也,和而唱之,同然一辭,皇甫湜曰:「若不明白,子與賀且得罪。」愈曰:「然」。
《律》曰:「二名不偏諱。」釋之者曰:謂若言「征」不稱「在」,言「在」不稱「征」是也。《律》曰:「不諱嫌名。」釋之者曰:謂若「禹」與 「雨」,「邱」與「蓲」之類是也。今賀父名晉肅,賀舉進士,為犯「二名律」乎?為犯「嫌名律」乎?父名晉肅,子不得舉進士,若父名「仁」,子不得為人乎?
夫諱始於何時?作法制以教天下者,非周公孔子歟?周公作詩不諱,孔子不偏諱二名,《春秋》不譏不諱嫌名,康王釗之孫實為昭王,曾參之父名皙,曾子不諱「昔」。周之時有騏期,漢之時有杜度,此其子宜如何諱?將諱其嫌,遂諱其姓乎?將不諱其嫌者乎?漢諱武帝名徹為「通」,不聞又諱「車轍」之「轍」為某字也;諱呂後名雉為「野雞」,不聞又諱「治天下」之「治」為某字也。今上章及詔,不聞諱「滸」、「勢」、「秉」。「機」也。惟宦者宮妾,乃不敢言「諭」及 「機」,以為觸犯。士君子言語行事,宜何所法守也?今考之於經,質之於律,稽之以國家之典,賀舉進士為可耶,為不可耶?
凡事父母得如曾參,可以無譏矣,作人得如周公、孔子,亦可以止矣。今世之士,不務行曾參、周公、孔子之行,而諱親之名則務勝於曾參、周公、孔子,亦見其惑也。夫周公、孔子、曾參卒不可勝;勝周公、孔子、曾參,乃比於宦者宮妾:則是宦者宮妾之孝於其親,賢於周公、孔子、曾參者耶?
(轉貼到此)
古時候有個縣長叫田登,結果登字犯了忌諱,元宵節放燈活動只好說成放火,這就是只准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的典故。五代長樂公馮道的門人講道德經時怕犯了忌諱,把「道可道,非常道」說成了「不敢說可不敢說,非常不敢說」。作家王鼎鈞在古文觀止化讀一書,幫大家給這篇諱辯作了整理,他說:
律不諱者,行亦不諱
古人不諱者,今人亦不諱
聖賢不諱者,常人亦不諱
君主不諱者,百姓亦不諱
邏輯不能諱者,理論亦不設諱
事實不可諱者,行為亦不必諱可是從吳永梁告網友誹謗的新聞可知,網友欲求改名為吳永梁亦不可得
吳男臉書已改回自己名字,但是簡介上仍寫著在行政院擔任「謠言指揮部長」,去年12月自稱要改名為「吳永梁」,今年2月更稱要改為「吳永梁X你娘」,但被戶政所拒絕。
可是陳瑞仁卻可以罵頂新案
扁案檢察官陳瑞仁投書蘋果問『誰決定法官是否「吃屎」』,陳瑞仁說:
頂新案判決在「適用法律」最大的爭議,就是我國《食安法》第49條第1項所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明明沒有食品「客觀上有造成人之生命、身體、健康危害之虞為 限」這幾個字,法官卻以所謂「目的性限縮解釋」之理論,硬是加上這個要件而判決被告無罪。這種適用法律方式一般民眾實在無法理解,也難怪他們會大罵「法官 吃屎」。台中高分檢甚至連畜生都罵出來
高分檢痛批一審法官「人畜不分」
可是吳永梁只告去小老百姓,因為他要改名字來罵自己,鄉親啊,這若不叫
只准檢罵畜牲吃屎,不許百姓改名永梁
什麼才叫?看到蔡傻司法強姦人民言論自由到這步田地,遠比專制帝王的大唐皇朝不如,落後先進民主國家一千年,真是台灣人真正的悲哀。
- 1樓. cjs2016/10/26 09:01
救司法 許宗力提六大作法
http://news.ltn.com.tw/news/focus/paper/1045663
他並提出六大點作法救司法,包括:一、堅持審判獨立、人權保障、正當法律程
序等司法核心價值;二、邁向專業審判;三、強化言詞辯論的功能;四、避免裁
判歧異或矛盾;五、合理減輕法官工作負荷;六、建構裁判憲法訴願制度。---中華民國萬歲!
這是繼趙籐雄說他認罪是為了節省司法資源之後,又來的一個笑柄嗎?
其實,吳永梁才是真會節省司法資源,就是把網友告去彰化判刑,這讓網友心裡不服(奇怪了,司法不是該判得大家都能服氣,才是民主法治國家的司法精神嗎),但不上訴,如何,這樣夠節省了吧?
此時半空傳來上帝的聲音:ㄚ吳永梁不告不是更省?
於是乎,每回我看到那種邊告人邊管著司法,聲稱要如何節省司法資源,說這種怪話的時候,雞皮疙瘩就掉了一地。
jun5238 於 2016/10/26 09:36回覆我看許宗力還是寫寫信,跟年輕法律學者彼此騙來騙去比較好笑。 jun5238 於 2016/10/26 09:37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