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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把手伸進百姓口袋
2016/08/20 1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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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把手伸進企業口袋
聯合報黑白集
被請進總統府喝咖啡,不必太高興。遠通董事長徐旭東進去一趟,就被榨掉兩億元。
這場會晤規格崇隆,總統、閣揆、政委、部長全都在座,更美其名「進行一個企業社會責任的勸說」。原因沒別的,蔡總統想要扮演聖誕老人,送國道收費員大禮,但禮物要徐旭東幫忙出錢。簡單地說,徐旭東得出錢做裡子,讓蔡英文做面子。
前幾天有法官批評蔡政府作風像「帝制」,這下子,又進一步驗證。總統把手伸進民間企業口袋,要求作不樂之捐,明言遠通「沒有法律問題」,卻用「無過失企業社會責任」的大話逼對方同意。其間,徐旭東還婉言勸總統「三思」,稱要「保護總統」,擔心善門一開就關不住,將後患無窮。但結局想也知道。
徐旭東被新政府當成肥羊,不是沒由來。扁政府時代,他至少捐過八千萬元給陳水扁;其中五千萬元,根據特偵組筆錄,他是親自送到官邸交給吳淑珍,還拿了收據。
這次,徐旭東還拿不拿得到收據,就很難說。事實上,遠通要用什麼名義報銷這筆奇怪的支出,但董事會恐怕很難會不同意支付。
徐旭東到底有沒有喝到咖啡,我們不知道;但他至少被請進總統府。至於政府要用公帑付給收費員的另外四億元,可沒有徵求任何公民同意,就自己動手了(轉貼到此)

嚴格說起來,蔡英文並沒有把手伸進徐旭東的口袋,如果蔡英文真這樣做而徐不知道,叫做偷竊。徐知道叫做搶奪。徐知道,但現場有總統、閣揆、政委、部長,形同受到暴力使其無法抗拒,叫做強盜。三者刑責天差地別,請大家注意。

那麼從內容裡,蔡英文應該是犯有何罪呢?蔡英文說了一句話,讓徐旭東願意拿錢出來賠給國道收費員,這應該是恐嚇取財罪

刑法第346條第1項恐嚇取財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不法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蔡英文是意圖為第三人,國道收費員不法之所有,因為連蔡英文明言遠通「沒有法律問題」,徐旭東原本也不願意再多給這條錢,這若不是不法?甚麼才是?然後徐旭東就得回家拿錢,若是拿他私人財產,就叫做「將本人」,若是遠通公司,那是「股東們的錢,就叫第三人之物」,交付給收費員。這樣還不叫蔡英文犯了恐嚇取財罪嗎?

況且,徐旭東要靠遠通賺未來長長久久的錢,再多吐點出來,也不會有人同情,沒看到台塑去越南蓋鋼鐵廠,隨便就被勒索去上百億,大老闆還差點被扣留嗎?但是那個該叫「總統恐嚇企業掏錢」,不該說成「她把手伸進企業口袋」,其理甚明。蔡英文真正把手伸進口袋的在這裡...

政府要用公帑付給收費員的另外四億元

看到沒?跟遠通比,老百姓才是最大苦主,最大受害者。遠通是做生意,要冒風險,有賺有賠,盈虧自負。但老百姓被遠通做的這個獨占生意賺到,只有賠錢的命。然後蔡英文又把手伸進老百姓的口袋裡,老百姓有的不知道,以為不開高速公路就沒他的事,這個叫偷有的知道,這就叫搶用公權力強行把錢拿出去,老百姓無法抗拒,這叫強盜。遠通才付兩億,就當成增加的營業成本,很快就賺回來了;但是老百姓卻要白付四億,還沒地方賺回來,甚至連被拿走四億,也沒人曉得出來討公道,唉個兩聲。錢付得比遠通多,受到關注的可說是沒有,簡直像把孟子倒過來讀,一百步笑五十步...老百姓才是天字第一號大苦主,是蔡傻治國亂拿納稅錢賠收費員的冤大頭。所以黑白集的標題下錯了,應該是說成【總統把手伸進百姓口袋】這樣才對。

把老百姓的口袋,想成是種洞狀的東西,大家更能明白蔡傻治國在玩哪套....

小明:爸爸~~為甚麼做愛會舒服?
爸爸:你挖鼻屎會不會舒服?
小明:那為甚麼都是女的比較舒服?
爸爸:你挖鼻孔是手舒服還是鼻孔舒服阿?
小明:那為甚麼有人不喜歡走在路上被抓去強姦?
爸爸:那你喜歡別人挖你鼻孔嗎?

是的,沒人喜歡被別人挖鼻孔,一如沒人喜歡走在路上被抓去強姦,所以這裡要籲請蔡總統,別再把妳的髒手伸進百姓的口袋裡了。

.

備註:本文提到的法律名詞搶奪或強盜罪解釋如次

第325條第1、2項(普通搶奪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328條第1項(普通強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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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 屋簷
2016/08/21 13:03

徐旭東是聰明的商人

不會吃虧的

所以這無疑是黑箱交換

只是犧牲的是全民的納稅錢而已

1樓. 狐禪
2016/08/20 20:21
52,富家千金怎麼會隨身帶草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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