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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英九的法律課(三):納莉風災馬不坐鎮,不叫廢弛職務釀災嗎?
2016/08/08 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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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為什麼蔡英文的司法跟馬沒啥兩樣呀?版主:那是為了讓我們笑。

前總統馬英九2010年被民進黨籍台北市議員李建昌等3人告發,在2001年納莉風災期間南下屏東輔選,未坐鎮防災應變中心,造成台北市大淹水,涉嫌廢弛職務釀成災罪。台北地檢署調查,監察院的調查報告曾指出,當年因台北市捷運局等多個單位防洪整備不足,造成台北市淹水,與馬英九是否坐鎮防災應變中心無關,今依罪嫌不足不起訴。

在網路上有篇文章談到這個廢弛職務釀成災罪,有很多公務員搞不清楚,我猜這應該還包括若干檢察官與馬英九本人在內,這篇文章說...

很多公務員不知的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
文/方承志【台灣法律網】
每當新聞報導公共安全重大災害發生的時候,就必然的要談到如何追究及處分當時承辦的公務員法律及行政責任。當然在刑事法律責任上這涉及了刑法第130條的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其成立要件則以最高法院三十年台上字第二八九八號判例:「刑法第一百三十條之釀成災害罪,以(公務員)對於某種災害有預防或遏止職務之公務員,廢弛其職務,不為預防或遏止,以致釀成災害,為其成立要件,若不合於所列要件,即難謂為應構成該條罪名。」

納莉颱風在台北市有成災,我還記得水除了淹掉整條忠孝捷運線,也淹了重慶南路的書街,及後來傳出扁嫂介入的SOGO百貨。

那麼,有成災,以(公務員)馬英九對於某種災害有預防或遏止職務之公務員,欸,都說要成立災防中心由地方首長任最高指揮官了...廢弛其職務,噗!馬是整個人趴趴走不見蛋好嗎?不為預防或遏止..這就甭提了,人都不在哪還論其他...以致釀成災害。

為什麼檢察官會說成啥?

監察院的調查報告曾指出,當年因台北市捷運局等多個單位防洪整備不足,造成台北市淹水..

這是甚麼理由?我是說,既然是淹水了,肯定是有問題,報告若不是說台北市的這個單位爛,就說是那個單位不好,真的都不想得罪,還可以學莫拉克一樣怪老天爺,都是他雨下太大。可是這跟馬英九當個防災總指揮,卻不在現場坐鎮,這要是老蔣看到了,防災視同作戰...不就成了委棄守地

刑法第120條公務員不盡其應盡之責,而委棄守地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是檢察官搬出來監察院調查的理由,與馬英九是否符合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定義:【以(公務員)對於某種災害有預防或遏止職務之公務員,廢弛其職務,不為預防或遏止,以致釀成災害,為其成立要件】又有甚麼關係呢?也許檢察官可以憑這份報告,改成追加起訴台北市捷運局等多個單位,因為他們的防洪整備不足釀成災害罪啊?又或者,把馬英九直接當成台北市的一個單位,人家捷運局再怎麼說還是有所整備,只是不足而已,但馬英九這個單位是一整個通通不來,沒有,完全的缺席,鄉親啊,這不叫做

因台北市(市長馬英九與捷運局等多個單位)防洪整備不足,造成台北市淹水嗎?

有時想想,難道這只是我的無限上綱?他山之石可以攻錯,我想起南韓世越號沈船,淹死好幾百個學生,但船長倖存,事後被判不作為殺人罪,終身監禁。回頭看看台灣一般民間是如何究責的,頂新案與味全案都是找魏應充來負責,難道餿水油是他買來賣的?還是脫臭設備是他在操作的?還有八仙塵爆的呂忠吉,粉塵甚至不是他放的?高雄氣爆案,榮化的老董會知道他員工在放丙烯氣而且漏氣嗎?

也許不該想這麼遠,公務員跟老百姓畢竟不是完全的相同,社會一般的期待是老百姓該負責自己完全的責任,有時甚至連部屬的責任都要分擔,而公務員則是可以把責任推給別人,愈會推的官就能當到愈大。那就直接拿颱風時的公務員表現來舉例囉,我這裡一時間想不出別的案例,就只想到馬一上任總統就發生的莫拉克風災,這也是有釀災,甚至造成小林滅村,六百多條人命的佚喪。

這個時候,馬的劉內閣渾然不知,政院祕書長說是去吃八八節大餐,行政院長則是去理個頭髮,欸,人家又不是沒待在防災中心,只是中間抽空放鬆一下,這樣就給罵個半死,一個一個的滾下台。

那麼,莫拉克風災對地方首長來說,又該負有甚麼責任呢?

2009年莫拉克風災來襲,甲仙鄉小林村471人遭土石淹沒,劉建芳當時擔任甲仙鄉長,災後被監察院監察委員黃煌雄與趙昌平彈劾,市府解除甲仙區長職務。劉建芳下台後一直鬱鬱寡歡,罹癌不願意積極治療。劉士賢說,父親生前背負「莫拉克救災不力」的沉重包袱,讓他難以釋懷,根本不是疾病打倒他,而是彈劾案害死他,高雄地檢署早已不起訴處分,希望馬英九「恢復其名譽,讓他一路好走」,馬英九當場也向家屬說他知道了。

以上這些人事問題處理完,調查報告才出來,說小林村民受災的原因是雨量太大。(北七!誰不知道哇?)

所以我們知道,當馬英九還在地方當首長時,沒有指揮發生納莉風災,卻沒把他同甲仙鄉長(人家可是有指揮咧)一樣彈劾掉。後來他又當去完全執政的總統,莫拉克風災淹死小林六百人,他自然還是馬照跑,趴照開,婚宴致詞,開幕剪綵,慢跑晨泳樣樣都來,老百姓只好咬掉幾個理理頭嗑嗑飯的大官出口惡氣。

現在,明明馬英九要成立刑法第一百三十條之釀成災害罪,是以(公務員)對於某種災害有預防或遏止職務之公務員,廢弛其職務,不為預防或遏止,以致釀成災害,為其成立要件。沒有檢察官不起訴時掰的:【當年因台北市捷運局等多個單位防洪整備不足,造成台北市淹水,與馬英九是否坐鎮防災應變中心無關】這個目的性限縮解釋,說的好像只有台北市捷運局等多個單位防洪整備才會釀災,那設這個防災應變中心是要幹嘛?是在耍人嗎?這就好比有人酒駕,要先用公共危險罪辦起來,或是送去新加坡鞭幾下,永生難忘,不以酒駕撞死人為要件。而開車真正撞死了人,理由還有很多種,像是不小心的,度咕的,吸毒的,怕酒駕被警察抓去關的..對了,還有酒駕的這一種,那就會成立某種故意的殺人罪。檢察官此時就不能說監察院的報告還是律師或誰的瞎掰,說媽寶葉大少撞死人的是因為車子的保險桿飛出去撞的,要怪就怪車廠或保養技師整備不足,與葉冠亨有無酒駕無關。而是要改用更嚴格的罪名起訴他...

開車撞死人,蛤?竟然還是個酒駕的?

是的,所以當馬英九酒駕般的治市,納莉颱風來,沒當成莫拉克,現在我們知道原來是當去滯洪池了,嗯..這麼說來,把捷運,台北火車站,重南與sogo全淹,本來就是他計畫內的事,咳...也無須考慮他是不是故意的,當他成立了防災應變中心,自己卻跑去南部輔選,全省趴趴走,防災視同作戰,卻是委棄守地,廢弛救災總指揮官的責任(老蔣還在早就拖去斃了),這當然是百分之百的廢弛職務釀成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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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 蘋果綠
2016/08/09 08:18

照格主的意思

以後地方首長在災難發生時都不能離開

否則就得承擔廢弛職務的罪名是嗎

那不一定,但是若是事後證實那個災害對長官來說是件好事,好像是故意幹的,比如把淹水說成當治洪池(大家只要想想魏應充賣餿水油判無罪後,說本來香豬油就是要賣給台灣豬吃的就好了),那就肯定是廢弛職務釀災罪了。 jun52382016/08/09 08:44回覆
1樓. 狐禪
2016/08/08 21:25
52,在餐廳吃飯時,還要看茅坑直播才算內外兼顧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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