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udn網路城邦
是法官判排毒水無罪,別錯怪檢察官了
2015/10/04 23:43
瀏覽659
迴響2
推薦2
引用0

當初負責起訴的檢察官吳明駿更批評是「荒謬的二審判決」,他在網路發表4000多字的文章來詳述法院判決理由的荒謬。

從日月光案二審法官把排毒水判決無罪的司法邋遢,判決邋遢裡,有很多輿論、名嘴除了導向是高雄市環保局才是行政邋遢,經過我的抽絲剝繭,真相已經大白,這純然是趁機想抹黑陳菊的評論邋遢之外,還有一種說法是檢察官的起訴邋遢,像是環保律師詹順貴說:

檢察官以《刑法》第190條之1的放流毒物致生公共危險重罪起訴此案,但其起訴的犯罪事實範圍,卻僅局限在2013年10月1日中午12時35分至晚上8時左右的K7廠排放含銅、鎳超標的廢水行為之上,即要求法院判決成立致生公共危險罪,實屬強人所難。

這點我非常不認同,蓋一般人行車時酒測超標就被當成準公共危險罪送辦了,還有,把日月光那一次的排放毒水,想成導致高雄氣爆的榮化排放丙烯,也只是一個晚上,就釀成史上最大公安事件,三十多條人命的喪失。還有法治時報社長黃越宏甚至評論成【全國各法院法官打臉檢察官蔚成風潮】感覺好像在看司法狗咬狗,可是死的都是老百姓,像這樣的評論,宣洩一下以免發神經還可,但對於真相的釐清顯無幫助。我個人認為,雄檢固然把日月光案辦得不好,高雄氣爆都曉得要起訴榮化董事長,日月光卻只起訴幾個第一線的工程師,但是也不致於連這幾個工程師不痛不癢,只是被判緩刑的輕罪都是作秀打假球,而這個證據,果然很快就出來了,

吳明駿針對高雄高分院發佈新聞稿的無罪理由,分做三點加以論述:廢水不適用《廢棄物清理法》的認定,所以無法可罰、日月光公司不是故意的,他們已經處理得很好、後勁溪這麼多污染源,怎麼可以說污染都是日月光所害。

反駁無罪理由一:廢水不適用廢棄物清理...

吳明駿還說,在2000年的長興化工案中,當時為釐清到底是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之行政裁罰(也就是罰錢)還是廢棄物清理法之刑事責任(也就是抓去關),所以法官問了環保署的意見,當時環保署表示「如果將廢棄液體丟出去的行為,同時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及廢棄物清理法的規定」。

吳明駿說,當時的環保人員曾指出會有上述區分只是因為管理方便,實際上廢水就是廣義的液體廢棄物,並沒有像此次二審所說的「排放之廢(污)水非屬事業廢棄物之範疇,不適用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十多年來一致之函釋見解」

因此,吳明俊說:「綜上所述,二審認定日月光排出之廢水不適用廢棄物清理法的認定,除了與民眾法感情相背離之外,更與現行法規有悖。對於日月光的行為,根本就不是二審所說的『無法可管』」。

反駁無罪理由二:日月光公司不是故意的
吳明俊說,正常的程序應該是「從廢水產出到排放到溪水中前,會經過好幾道處理程序,而其中處理廢水中重金屬的則是在沈澱池部分,而為了要讓重金屬可以沈澱,就要在之前的酸鹼中和池投藥,將廢水的PH值調成偏鹼,再繼續在混凝池、膠羽池投藥調整,讓重金屬膠羽化(白話的說,就是可以凝結在一起),這樣在沈澱池時,才有辦法將重金屬處理乾淨。」

但此次日月光的程序則是「在『放流池』中,投放較平日多一倍之大量液鹼方式,中和酸鹼值,但大家仔細看整個廢水處理過程,到放流池時,已經無法處理廢水中所含之有毒重金屬鎳、銅,就算你將該池之廢水調成鹼性,還是無解。」

吳明駿氣憤地說「日月光公司明知在放流池投藥無法處理廢水中的有害重金屬,卻僅做表面功夫的掩飾行為,不透過停工,依排放許可證所訂之方式,將廢水抽回重新處理,難道還不算故意將含有有害物質的廢水排入河川中嗎?」

反駁無罪理由三:後勁溪這麼多污染源 怎麼可以說污染都是日月光所害

吳明駿說,世界上許多國家都運用「疫學因果關係理論」來推論犯行,即是如果由於某種有害於人體健康的物資排入環境中,致使公眾的生命和健康受到嚴重危害,而被查獲之事業體,正處於嚴重危害的地域內,且確有排放該等有害物質,此時便可推定此種危害純系該排放者所致。

因此,吳明駿痛批本件二審判決,卻死抓住最高法院判例所述之「相當因果關係」不放,無視環保案件之特殊性,「這樣的法官,我們到底該如何稱呼他們才好呢?」

文章最後也表示,現行環保法規的目的、方式,交錯縱橫,只要能正確操作、解釋,都是完整的法規,但環保機關及法官們卻硬要把他的手腳綁起來,再嘲笑它行動不便,加上立委修法亂搞,「看著臺灣的環境,就如此葬送在這群人手中了,實在是讓人………幹幹幹幹幹在心裡啊!」
(轉貼到此)

所謂反常必有妖,看到這種邋遢的判決,最簡單的方式就是要先去證明法官收錢?啥?很難對吧。這不就是了,事實證明,用這種邋遢判決的邏輯

法官收錢,比日月光排毒水還難證!

其實,我們還能從另一個方式來證明就是二審法官把日月光排毒水判無罪的,因為這個案子就是高雄市政府(環保局),雄檢與二審法官三者來共同決定日月光有沒有罪,而當二審法官判無罪後,環保局與雄檢都已經舉證歷歷,說明把日月光案判成無罪的人不是他,只有法官至今一句話都不說,或謂「法官不語」那是指判決,因為法官要說的話,都寫進判決書裡了。可是判決完,當社會對這個判決質疑的時候,法官就不用不語,也不必拿「問心無愧不解釋」來搪塞,因為所謂問心無愧,根本就是無慚無愧偽裝的,佛法說,

「無慚」是對自己而言,不怕對不起自己的良心。「無愧」是對他人而言,不怕公眾的輿論。一個人果真到了無慚、無愧的程度,不但與一般禽獸,無二無別。而且,就是佛菩薩對於這種人也是無可奈何。佛曾說:「對任何人我都有辦法救度,只有對無慚無愧之人,我沒有辦法救度他們」。

法官在判決完,非但可以解釋,請看日月光案同案一審判完就有解釋:外界認輕判 法官:已罰到上限..
日月光汙染後勁溪案,高雄地方法院上午宣判,外界多認為一審有輕判之嫌,高雄地院法官則認為,證據難認定構成流放毒物罪,一審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定罪,罰金也已是該法最高數額。

日前郭董告周玉蔻,法官判周敗訴要賠兩百萬,也有解釋【道歉聲明太嚴 法官改了5字】,甚至有的法官只是為了判交保後被記者評論到就告起記者來,【報導法官輕縱蘋果判賠】,所以用排除法,我們也能確認是二審法官自主自意的把排毒水鐵證如山的日月光判無罪,而且從二審法官這種荒謬絕倫的判決邋遢,讓我想起一個中國古老嘲諷貪官的笑話,不過從前是用來笑馬總統制定陽光法案財產來源不明罪的那個「只限貪官」,

一人賣跳蚤藥,招牌上寫出「賣上好蚤藥」。問何以用法,答曰:「捉住跳蚤,以藥塗其口,即死矣。』----笑林廣記。

這裡拿來笑日月光二審法官也還得式,只是要有點想像力,把法官想成賣跳蚤藥的,而污染環境的..那個當然就是跳蚤了,這裡的法官正在向台灣人兜售他的跳蚤藥,奇怪的是這個跳蚤藥,不是放在跳蚤常出沒的後勁溪,也不是在溪底的底泥裡,或是日月光的取水口,

啊哈,那肯定是把日月光抓來,直接跟他拿一瓢毒廢水,灌進跳蚤嘴裡,把跳蚤毒死。(捉住跳蚤,以藥塗其口,即死矣。)

很抱歉喔,我們中華民國比天王老子還大的日月光二審法官才不是這麼沒創意,他們是捉住跳蚤,以自來水塗其口,謂之「廠方隨即緊急處置,處理後的廢水符合放流標準」..即活矣

不構成任意棄置有害事業廢棄物罪,日月光排毒水無罪。噗~

.

[天地有政氣 ]部落格聯播

有誰推薦more
全站分類:時事評論 政治
自訂分類:Ma the Bumbler

限會員,要發表迴響,請先登入
迴響(2) :
2樓. 狐禪
2015/10/05 14:48
我兒,你要判拉到茅坑的不是屎嗎?
1樓. jun5238
2015/10/05 08:09
【女裝監控軟體盯男友 業者判刑】聯合報 記者呂開瑞/桃園報導

黃姓男子賣手機監控軟體給懷疑男友劈腿的洪姓女子監控男友,男友起疑,假裝約女性上賓館,「抓到」女友監聽提告。桃園地院依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判黃六個月徒刑,可上訴;洪女因男友撤告,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

桃園地院調查,洪女懷疑李姓男友劈腿,想知道男友和何人交往及交往情形,前年底找經營三C器材的黃男求助。

黃開價六萬元,在李的手機門號安裝「全功能旗艦版」監控軟體,洪女只要上網就能看到男友手機的通話紀錄、簡訊、定位、照片、電子郵件和LINE、Facebook等內容。

李男因與異性聊天、去過何處、到過哪兒旅遊,女友都一清二楚,覺得納悶;加上女友有意無意間透露「別想騙我、你到哪裡我都知道」,甚至質問他是否和某女出遊?猜想他的手機被監控。

為了確認是否被監控,李男去年三月透過手機假裝約女性到賓館,講好時間和地點;他進賓館不久,洪女就出現,但只看到男友一個人,心知中計。

在李追問下,洪女承認在他的手機動手腳。李不滿隱私被侵害,除換手機、改密碼,還控告洪女和黃男;李事後原諒女友撤告,檢方不起訴,黃則被依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起訴。

黃男意圖營利,提供設備竊聽、窺視他人隱私,刑度是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官以黃深切悔悟,並與李達成和解,依法減刑判六個月、宣告緩刑二年

(轉貼到此)

也許有人或說,幹嘛叫裝監控軟體的女子沒事,而是業者判刑?其實這個案子判得沒錯,幾年前的馬王政爭,把王金平當成馬的男友,馬找業者黃世銘去監控,不也是黃世銘要判刑,馬總統沒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