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說不練是假把式,光說遠雄如何告贏柯P,這太容易,別說小秘書的天敵丹尼爾,光是丹尼爾的讀者誰不能分析的頭頭是道,要說小秘書誹謗趙藤雄,只要叫小秘書把「酒氣」的證據呈上來,有證據就沒誹謗,沒證據就誹謗,一翻兩瞪眼,半點不能含糊的,不是?這裡唯一的問題是小秘書聞到酒氣是跟洪智坤說,洪智坤再跟柯P說,柯P才公開說出來,依照誹謗罪定義,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是柯P才有意圖散布於眾,所以要把誹謗罪套在小秘書身上需法官多花點精神編故事,如果是告柯P就容易多了。這就好比【三億男案】,郭台銘也是告周玉蔻並求償一千萬,可是周玉蔻只有散布於眾,她是聽柯P說的,而柯P又是聽柯建銘說的(?),就算周玉蔻只是小咖(名嘴圈算大咖),誹謗罪一樣告不成。也就是說如果遠雄告柯P,柯P是有所本,告不成。如果是告小秘書..沒看到郭董後來就不了了之(按:如果郭董有提告柯P或柯建銘,請告訴我,我GOOGLE上查不到)。可見若告的是第一手,那人偏又沒散布於眾,誹謗罪也不容易告。
可是若小秘書以為這樣就脫困,還是有很大風險,而且我也顯得太打混。所謂「烈女怕纏郎」,設若遠雄說好,第一次的酒氣說不算,但小秘書後來出的報告書,還經媒體全文刊登出來,這個總可以算是散布於眾了吧?雖然遠雄若這樣子告小秘書,會讓很多人有一個(群)大男人欺負一個洪秀柱那種感覺,勝之未免不武,不過觀諸遠雄這家企業的行事風格,這個可能性也不能排除,而討論這個簡直是無解的哲學之謎,才是我的真實本領,
遠雄若告小秘書的報告書說趙藤雄一身酒氣是誹謗,該如何才告不贏呢?
一樣是搬出現在當紅小辣椒的洪秀柱罵時任民進黨主席游錫堃是狗案為例,雖然此案二審定讞判罰金2000,但緩刑兩年,ㄚ這樣2000到底是罰還是不罰呀?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一審把洪秀柱判無罪,
國民黨籍立法委員洪秀柱去年九月二十五日參加衛視中文台「超級新聞駭客」政論節目,提及民進黨主席 游錫堃控告中國時報不實報導的官司,來賓之一的鄭村棋指游錫堃是陳水扁總統身邊最乖的狗,洪秀柱隨即附和「這真是抬舉他了,還侮辱了狗」。台北地檢署檢察官認為相關影射游錫堃言論涉及公然侮辱罪嫌,因此起訴洪秀柱等人。
根據台北地院判決,洪秀柱說的話只是接續鄭村棋的言論,論及狗是人類最忠心的朋友,屬於通常事項的陳述;另洪秀柱也坦承當時上節目是有嘲諷戲謔,也許講話還要再斟酌一點,但沒有公然侮辱的意思。
地院判決書指出,洪秀柱在參加政論節目時,只是以戲謔方式,論述游錫堃對陳水扁總統忠心的程度,雖然使用文字言語相比有不妥之處,但並非直接以粗鄙的言語、文字謾罵他人,也沒有損害他人名譽的故意,與刑法「妨害名譽罪」構成要件有段距離,因此一審判決無罪,全案仍可上訴。【大紀元7月18日報導】(中央社記者孫承武台北十八日電)
所以小秘書只要主張是對自己鼻子的感覺做事實陳述,雖然使用文字言語相比有不妥之處,但並非直接以粗鄙的言語、文字謾罵他人,也沒有損害他人名譽的故意,這樣應該就能判得比洪秀柱還要更加無罪。
當然這裡只有管到一審,要是管到定讞,我想如果是罰個兩千,這樣還要緩刑個兩年的(驚?),那就自認犯到倒楣罪,就算了吧..這段話當然只是開玩笑,要管到小秘書二審定讞也無罪,請大家別輕忽我這裡【被銀正雄告(52)】,那可是積累一年觀察、思考與分析所有妨害名譽有罪無罪得來的心血結晶,該如何讓小秘書誹謗無罪定讞呢,請看:
2015年02月04日
【綜合報導】前立委邱毅不滿作家九把刀去年在臉書上,用「冷血」、「政治垃圾」與「王八蛋」罵他,自訴九把刀妨害名譽,台灣高等法院認為,九把刀是在評論可受公評的事,並非謾罵邱毅個人,且邱毅自己寫文章也常用「畜牲」、「孬種」等否定性言詞,昨判九把刀無罪定讞。
欸,小秘書的報告裡,連邱毅與九把刀常用的不雅字眼一個字也沒用到..那這裡該如何套用呢?我認為主要是套第二點,就說小秘書雖然在報告書裡四次(五六七次沒有描述)證稱聞到趙藤雄有酒氣,但是..
廉政署偵辦桃園八德合宜住宅弊案,白手套蔡仁惠應訊時供出,早在今年初,其實就先有一場「馥園宴」敲定賄款金額,葉世文席間向遠雄集團董事長趙藤雄開口索賄二千六百萬元,遠雄今年四月順利拿下標案後,因葉一直催促要錢,才會先拉著裝滿一千六百萬元「前金」的帶輪行李箱交錢,後謝則還有一千萬元,但還沒給錢就被逮了。
趙藤雄自己也跟葉世文去「馥園宴」敲定賄款金額,官商勾結取得政府的標案,事後..
檢攔截! 69箱遠雄文件險「碎屍萬段」:遠雄集團董事長趙藤雄遭到收押,檢方也掌握了他們將機密文件,送往桃園縣大園鄉的一處「正光隆公司」進行銷毀..現在這些文件都給廉政署藏了超過一年,弊案都快定讞了,也不知道何時才願意拿到陽光下給老百姓聞一聞香..
判刑..合宜宅弊案葉世文判刑19年、趙藤雄4年6月:
合議庭仍痛批,葉身為營建署長、桃園副縣長,卻為貪圖金錢,「嚴重腐蝕國民對公務員不可收買與應廉潔的信賴」,依職務收賄、財產來源不明罪,合併判葉19年,併科罰金3317萬5000元(不明財產),並沒收已查扣繳回的2千萬元賄款。法官另指責趙藤雄,身為國內領頭建築企業,卻不思正派經營、回饋社會,竟賄賂官員,戕害政府興建合宜宅照顧弱勢的政策,犯後還自認是被害人,矯飾其詞,沒有悔意,依行賄罪重判4年半,併科罰金90萬元。
是的,趙藤雄自己不但去吃「馥園宴」敲定賄款金額,甚至身為國內領頭建築企業,卻不思正派經營、回饋社會,竟賄賂官員,戕害政府興建合宜宅照顧弱勢的政策,犯後還自認是被害人,矯飾其詞,沒有悔意..簡直是自己的作為就已經集所有難聽不雅的否定用詞於一身,何能苛責小秘書鼻子太靈,總是聞到趙董最正面好聽的形容詞一身酒氣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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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樓. jun52382015/06/15 18:46
剛剛看到網友丹尼爾最新一篇大作【出來混,總是要還的!】不去肅貪除弊,懲奸緝凶,還在那裏嚇唬人家小秘書,欸..雖然我前一篇【遠雄如何告贏柯P?】,不過那是在抖個包袱,開玩笑的,遠雄真正要告小秘書「酒氣」說,那是絕對告不成的,原因除了在我這篇提到的平等原則,以及仿洪秀柱誹謗案一審無罪的法官邏輯
小秘書係對自己鼻子的感覺做事實陳述,雖然使用文字言語相比有不妥之處,但並非直接以粗鄙的言語、文字謾罵他人,也沒有損害他人名譽的故意。
真正的關鍵點,我看有必要再寫一篇撥亂反正,以正視聽,這年頭有太多人光是看法條,沒去詳研當初法學先進撰寫這些法條每個文字的精義,逐字逐句加以推敲,甚至連判決定讞的許多案例也不去看,只憑自己的國語能力,就把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解釋成:
意圖散布於眾,而以"不實之事",讓告訴人與法官們(主要是後者)自我感覺有名譽受損,即為誹謗。
造成很多濫告濫訴,浪費太多人的生命金錢與司法資源了。
1、言論可分為「事實陳述」及「意見表達」,前者有真實與否之問題,具可證明性,行為人應先為合理查證。
2、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解釋:「…行為人雖 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 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 …」
3、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562號判決闡述:「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乃在衡平憲法所保障言論自由 與名譽權之兩種法益。於民事案件中應有其適用。是以,行為人雖不能證明其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行為人所提證據資 料足使其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實者,即難謂係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而令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
底下還有很多類似的解釋,簡單來說,先把言論一刀切,一種是意見表達,一種是陳述事實,而所謂事實者,即其言論可被證明為真或假之謂,否則皆屬意見表達範疇,受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現在我們可以來看看丹尼爾舉的例子,
例如某人媽媽並未在酒店上班,卻指摘散布某人的媽媽在酒家上班..這些足以妨害別人名譽的具體事情。
這是陳述事實,因為可證其為真偽,但是當丹尼爾套在小秘書身上時:
劉玉婷在一身酒氣事件中,無法以科學方法證明趙藤雄一身酒氣,只憑自稱鼻子聞到的敘述,已經成立侮辱及誹謗的事實。
這個【趙藤雄一身酒氣】,雖然小秘書無法以科學方法證其為真,但亦無人能以科學方法證其為假,而無法證明真假的言論,就回歸憲法保障個人的思想,觀念,意見等等所謂的言論自由,意見表達自由之上,不受誹謗罪要求的【陳述事實】所轄了。復次,依據刑法基本三原則謂之
罪刑法定主義、無罪推定原則、罪疑唯輕原則
簡單來說,就是指行為時沒法律規定者不罰,被告時先假定無罪,由告訴人舉證,有懷疑犯罪時,也要朝向最輕的方向去設想,析論至此,可說小秘書「一身酒氣」之說誹謗了趙藤雄自始就不該成立,遑論運用更深奧的憲法【平等原則】,把小秘書想成洪秀柱小時候,或是趙藤雄行賄時..根本就不該判罪了。
jun5238 於 2015/06/15 19:25回覆至於【洪智坤案】的法官,就不知該說他不懂誹謗罪,還是太懂誹謗罪了..
指吳敦義「喬中鋼」 洪智坤判3月,2014年05月20日
二○一二年七月檢調偵辦林益世索賄案期間,洪智坤 在臉書爆料稱握有「中鋼高階員工」提供的資料,指二○一一年七、八月間,吳敦義夫婦曾南下高雄帶林益世密會鄒若齊,「吳敦義當時向一手提拔的鄒若齊強調, 林益世是他在南部最重要的朋友,中鋼要全力配合」、「請問吳敦義,這是你唯一一次帶著林益世去中鋼『喬事情』嗎?」影射吳指示鄒配合林益世要求分配爐渣利益,並據以向陳啟祥索賄。但法院調查發現,洪智坤由國民黨前高雄市議員戴德銘處得知吳帶林去拜會鄒,是為了選舉而非爐渣供給,且洪明知會面時間是在九月, 卻仍虛構「七、八月間密會喬事」等內容並在臉書公布,損害中鋼公司與鄒若齊名譽,已構成誹謗罪。在判決書中我們知道法官明知洪智坤與我這個讀者沒說,卻仍虛構讀者可直接推導出「吳敦義該次係帶著林益世去中鋼〝喬事情〞」之結論。把這當為"陳述事實",實情是只有七八月間是陳述事實,因為特偵組查出是九月,故證洪說的七八月為假,至於喬事情云云,則純屬意見表達,因為洪智坤雖無科學證據證明有喬,法官亦無科學證據可證沒喬,但是法官這裡掉了一個花槍,說因為七八月非事實,所以喬事情亦非事實,但不論把九月說成七八月或是說有喬事情皆無法產生誹謗的想法,非要加油添醬發表法官個人意見說喬事情是指喬爐渣,這才能落實誹謗罪。可惜一旦法官形同造法,就會發生一連串的邏輯錯誤,像是若洪智坤改口說九月喬事情,不就等同法官向我們證稱吳敦義有去喬事情麼?或是法官說吳某等人去喬事,但只有鄒某沒去,不就又形同證稱吳敦義有帶林益世去喬爐渣了,綜上不論論述一或論述二,都由法官影射式的向我們證稱,吳敦義有去喬事情或爐渣。
jun5238 於 2015/06/15 21:08回覆而廉委會辦美河市案也很奇怪,廉委說他們運氣不若大巨蛋廉委好,因為去跟捷運局要錄音,都說從沒錄音,所以根本不能查他們有無圖利,欸,這時他們就該勇於意見表達,對可受公評之事發表善意評論,就說捷運局這不是圖利,甚麼才是圖利?移送法辦就對了。此時廉委們根本無須擔心捷運局會告誹謗,除非第一捷運局把柯P直接當死人,第二捷運局能科學證明開會時沒圖利,否則這就叫意見表達,屬言論自由,非屬誹謗罪事實陳述的強制規定。
jun5238 於 2015/06/15 21:14回覆 - 2樓. 狐禪2015/06/15 16:21版主扮個老秘書上吧。一直把女人推上前,太不進步了。
- 1樓. jun52382015/06/15 16:00
UDN一連幾篇談洪秀柱,有的真是掰的太超過,像是這篇
【破磚成玉:洪秀柱喚起了由下而上的奮起】
鄉親啊,毒樹要怎麼結出好的果子呀?說不得,只好把我那個慣用的巨型搬來再用一趟
洪秀柱打不贏共產黨
當然,現在除了美國歐巴馬,其他應該沒人打得贏,可是別人打不贏那純然是力量不及,這群國民黨的打不贏,則有歷史典故,老蔣說當年這些國民黨貪腐的不成個樣,造成
1,軍官吃士兵,
2,軍官怕士兵,
3,部隊打起仗來士氣很低,
為了救亡圖存,老蔣於是頒布把大家團結在一起的革命軍連坐法,就是如果上層沒退下層退,就殺下層,上層沒進下層進..ㄟ,還是殺下層,從此確立了國民黨白色恐怖與寒蟬效應的基礎,就是由上而下專制集權獨裁的貪腐政權,試問,在這種宛如黑幫加特務組成的強盜化組織裡,哪有甚麼由下而上的糞起呢?
所以這純然是UDN在吹喇叭罷了。這股洪秀柱現象,說穿了,只是前年馬王政爭的遺緒,或稱續集,馬王二爭,馬此時還是老大,記得當時王差點被拔除國會議長位子時,馬就叫洪秀柱出來瓜代,可惜功虧一簣,洪也空歡喜一場。這次則是王想爭取參選,馬投以銳利的眼神,王就怕了,朱就在此時跳出來參加初選,果然一舉打敗沒人,好笑唄,這叫一個人的咖啡(好像是部電影),最後要做民調,全台灣人此時不看這個貪腐政黨快要掛點前的笑話,何時才看?於是大家紛紛唯一支持洪秀柱,讓她民調超高,洪秀柱到底是真有人氣,還是泡沫或熱氣球熱雞規,驗證的方式很簡單,就讓她上電視接受專訪,看看收視率,或是辦幾場講演,搞一些遊街活動,就知道真章了。
最後,我要說的是,像這種只有一人做民調的,也能叫做由下而上?欸,難怪國民黨會走到今天這步田地,也是啦,對於殘忍團結法的國民黨而言,大家都要看老大哥的眼色,此刻竟然還搞啥民調,這當然是種民主的大躍進了,不是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