龔重安殺害女童後,打110說自己殺了人,北投分局員警3分鐘內趕到 ... 沾了女童的血,龔重安根本不在乎女童生死,打110只是為了符合自首條件(東森新聞)
話說龔重安殺死女童,馬總統馬上挑起反廢死的議題,別懷疑,大巨蛋案說要移送了,他一個屁也沒放過,記者也不知怎麼問的,像問他市長朱立倫未前來接見,是否覺得朱在切割。馬英九先是愣了一下,皺著眉頭問「治水切割啊?」活像個白癡似,可是一聽到問反廢死,精神就抖擻起來,講了一長篇背熟了的:
馬英九回應,這個問題始終存在,大家來了解看看,有什麼方式能夠避免犯罪發生,一方面有人認為死刑不足以遏止犯罪,另一方面,有人覺得廢除死刑會鼓勵犯罪。馬英九針對反廢死一事未正面回應,他表示「我們再觀察一段時間」。
好的,根據刑法第62條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這麼說好了,如果龔重安在20年前殺了人並自首..這裡有個案例是尹清楓命案的重要關係人,我不是說尹清楓是他殺的,但是那時他犯的罪肯定很重,不排除是死罪..
偵辦期間郭力恆自首,經軍事檢察官偵結起訴。
可是要關無期徒刑,喏~(甭管啥偵辦期間怎麼叫自首這般複雜的問題了)這時的自首就一定要減刑,我猜是從死刑減成無期徒刑。可是後來馬政府過了20年要把他放出來,就又拿【偵辦期間郭力恆自首,經軍事檢察官偵結起訴】再減一次刑,所以郭力恆就放出來了。也就是說今天死刑犯都該好懷念從前,自首可以一減再減的日子,但今天刑法修改為"得"減刑,法官當然就可以判龔嫌槍斃。一點都不存在反廢死的問題。
眾所皆知,兩年前有個曾男(台南殺童案,學馬說想吃牢飯)..到去年鄭捷(北捷殺人案,馬正在學他勤練身體)到今天的龔男(殺女童案,從22K以下保全幹到更苦錢更少的送貨員到失業中)。這些都是從前貪污阿扁或更早以前李登輝蔣經國都不曾發生的事,任誰都知道會製造出這麼一群社會不穩定因子的罪魁是誰。他們沒賺錢,連飯都沒得吃,要租屋,要付高額勞健保與勞退(被老啃族啃到老),龔男欠費的單子還插在門上,留在眼前只有兩條路,一條是自殺,像高雄四天內自焚兩人,一條是被殺,最好趕快判龔男死刑啦...只是這次槍斃龔男,下次要斃誰呢?
子曰:虎兕出於柙,龜玉毀於櫝中,是誰之過與?
我說:龔男出於柙,女童毀於校園,是誰之過與?
女童老師說:是我的錯,但是希望政府重視精神病的問題。這個就是【女老師的眼淚】,十足發人深省,遠比那群怪叫【反廢死】的理性多了。台灣從沒廢死,馬上台殺了好幾十個死囚,謝依涵剛更審完,從一審到更一審所有法官都判她死,反廢死?反反自己的腦袋先吧?
那麼,又怎麼說【李述德的自白好像龔重安在自首】?是這樣的,李述德回應廉委會指控的第二個回應與第三個回應說,
指陳事項二、議約過程將「附屬事業收入應填補公共建設虧損」條文刪除,違反「促參法」第27條規定。
李回應:
(一)合約草案原訂條文並無實質意義,因「促參法」對附屬事業之收支已有明確規範。
(二)廉政會忽視促參法的強制規定。
李述德這裡,完全沒解釋人家的問題:【公告草約所規定 「 台北市大型室內體育館虧損時,應以營運附屬事業之盈餘填補之。但營運附屬事業虧損時,不得以大型室內體育館營運收入填補之。」刪除。使附屬事業係為原先用以支持大型室內體育館之公共事業之目的完全改變】
要言之,附屬事業賺的錢要優先來填大巨蛋營運虧損,招標前說要,得標後又如同增加容積率那樣的改為不要,大巨蛋虧自己的,附屬事業他賺他的..又沒那卡皮箱,這不是圖利,甚麼才叫圖利?
指陳事項三、市府放棄接管權,違反促參法第53條第二項。
李回應:
(一)「促參法」對接管權有明定,北市府更未放棄接管權。
(二)大巨蛋合約不能推翻促參法強制規定。
(三)廉政會牽強附會又一例。
李述德的這段則是太掰了,草約說:「乙方屆期未改善或改善無效時,甲方得為下列處理,並以書面通知乙方及融資機構:1. 由甲方自行或與融資機構協商擇定符合法令規定之其他機構,暫時接管乙方或繼續辦理興建營運。...」可是議約時刪除,然後李說:【北市府與遠雄合約第13.3條就是根據「促參法」第52條規定,明定融資機構「經甲方(即北市府)同意後」,才得自行或擇定其他機構暫時接管】就是沒放棄了。可是這條說的明明是要遠雄經市府同意後才得自行或擇定別人接管,也就是遠雄主動,市府被動,遠雄不動,市府沒得動。
李述德卻辯稱促參法已有強制規定..
促參法第53條:「公共建設之興建、營運如有施工進度嚴重落後、工程品質重大違失、經營不善或其他重大情事發生,於情況緊急,遲延即有損害重大公共利益或造成緊急危難之虞時,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令民間機構停止興建或營運之一部或全部,並通知政府有關機關。」
可是貪汙治罪條例也有對圖利罪的強制規定呀,幹嘛貪汙圖利的贓官還是滿街路?
若是按照李述德這種曲解法令的方式,這個國家不就應該沒人貪污,因為他們的犯行都受貪污罪的強制規定..那大巨蛋幹嘛搞啥議約小組開甄審會議?就給個空白合約,內容全部依照促參法的精神辦理不就好了?李述德這裡左一句促參法,右一句依法行政,可是招標前有的,得標後改到沒,或是招標前沒,得標又變有,這些通通叫做符合促參法,那像鄭捷..或是龔重安的自首,不就也能說成全是依法..
刑法第62條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可惜龔重安沒發覺刑法已經改了,要被槍斃也是可以的。而李述德就等著貪汙治罪條例對圖利罪的強制規定,該怎麼辦就怎麼辦吧?這個國家就是這樣,明明是貪汙圖利,也能講成一生清廉,難怪本來好好的人也要瘋,還殃及無辜孩童。說馬總統禍國殃民或殃童,一點都沒冤枉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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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樓. jun52382015/05/31 16:46
國防部:202廠不宜開放為生態公園
2015-05-31 14:58:03 中央社 台北31日電
國防部發言人羅紹和今天表示,軍備局202廠為國軍重要營區,基於機敏性與安全性,不適合開放作為自然生態公園,亦不宜提供民眾參訪,202廠會善盡生態保育與濕地維護的責任。張曉風救202 誰救張曉風?
2010/05/17 10:04
『為爭取保留南港202兵工廠綠地,作家張曉風在媒體面前下跪,也引發藝文界、學術界等各界人士行動聲援。張曉風今天透露,事發後,有人打電話威脅她,要她出門小心點。』
有人問:「馬總統究竟是站在人民的這邊?還是那邊?」我說:「馬先生通常,是站在跟他站在一起的那群人身邊。」『總統府發言人羅智強重申,針對二○二兵工廠開發,馬總統已指示行政院邀集相關部會,在經濟開發與生態保育上,一定要做好兼籌並顧。』簡單的說,就是二○二兵工廠還是要開發,但是先避一避風頭的意思...五年前不是張曉風在那裏下跪,現在搞不好都經濟開發光了咧,馬總統的焦土政策就是堅壁清野,把國家土地全賣光,但是沒賣的,小老百姓想去遊憩休閒也通通不准。
- 3樓. jun52382015/05/31 16:37
針對台北市議員許淑華日前在台北市議會質詢說,國防部趕在總統馬英九卸任前陸續以低廉價格出清軍用地,目前已出售19筆土地,預售土地還有48筆一事,國防部發言人羅紹和表示,相關質疑與實事不符,應係誤解所致。
國防部則說,國防部列管營地的運用,都是依據《國有財產法》及相關法令進行管理、維護、處分或活化處理。例如配合國家重大建設、地方發展或觀光需要,在不影響國防安全及戰備任務原則下,適時檢討營地釋出作業,以兼顧「國防安全」、「地方建設」與「民生需求」。
國防部指出,近年因應國軍兵力精減,國防部以「小營區併大營區」及「市區遷往郊區或整併其他營區」等原則,檢討計畫裁撤單位或不適用營地,並依「國有財產法」規定,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國產署接管或撥交各級地方機關使用,一切都是適法處理。
另外,配合募兵制及籌措營改基金財源,經檢討已無運用計畫之可建築用地,移交國產署,依法處理(活化或處分),得款都挹注於營改基金,以專款專用方式改建老舊營舍。
羅紹和進一步說明,「營改基金」所經管的土地屬於國有土地的一部分,其處理原則,必須在該土地任務解除後,依國有財產法規定移交國產署,由該署檢討及評估後,規劃活化處理方式及期程,相關收益得款挹注營改基金,用以改善國軍老舊營舍及設施,提升官兵生活環境品質。這個新聞要對照【馬總統對柯P正在進行焦土戰爭】著看,只是我不知道國防部素質竟然這麼差,內容完全文不對題,通篇不知所云,果然證實【國防部趕在總統馬英九卸任前陸續以低廉價格出清軍用地,目前已出售19筆土地,預售土地還有48筆一事】
- 2樓. 狐禪2015/05/31 14:42腦袋裝大便都可以扯到反共大陸,版主真是訓練有素。哪個馬戲團的?
- 1樓. jun52382015/05/31 12:15
李述德回應第一點也能解釋龔重安可以判槍斃喔
對廉委會指控十點,
1、應有權利金卻未收
2、刪除附屬事業收入填補公共建設虧損條文
3、市府放棄接管權
4、市府同意遠雄轉讓、出租營運資產
5、意圖改可當住宅使用
6、投資計畫書中財務明顯變動
7、撤換協力廠商
8、先期規劃廠商成為協力廠商
9、公告期間隱匿招商訊息,讓遠雄獨家投標
10、違法承諾遠雄變更都市計畫李述德光是第一點就解釋了一大篇,我光是解釋他解釋第一點的第一個說明,就寫了篇【李述德誹謗馬英九圖利大巨蛋】,這讓我無法再逐一解說他所有回應的32點說明,所謂是就說是,不是就說不是,其他多說都是邪惡的。光看李述德對第一點的回應就說明了七大項,可知這點是最邪惡的
1、應有權利金卻未收
這裡謹就李回應說明的後六項略予解說,
李述德回應之(二)收取權利金並非促參案的必要條件。
促參案權利金之收取係依個案特性,考量現金流量、民間合理投資報酬率、公共建設對外收費費率合理性、公共建設資產價值及其機會成本等試算後設定。換言之,收取權利金並非法律之強制規定。李述德這段回應說得也挺好的,像是郝龍斌為了讓議員休會半年帶他們出國比賽,同樣羽毛的鳥天天飛在一起,那是以全力促成各式各樣的促參案為必要條件,因為只 要每過一個促參案,馬政府就會花給郝龍斌大筆獎金以資鼓勵,這筆錢除了不能學馬總統貪污特別費那樣直接揣入口袋,要拿去出國一天花20萬民脂民膏,或是兩 團就花光八百萬老百姓血汗錢都是可以的。或者如葉世文則是以財團有沒有帶一卡皮箱為必要條件,看是喬甄委或是得標後調高容積也沒問題。
可惜眾所皆知招標文件載明了要這筆權利金,招標時說要,後來改不要,這遠比招標時洩漏甄委名單嚴重多了吧?
內政部前部長余政憲,在南港展覽館貪污弊案中經檢察官指控洩漏評審委員名單,圖利得標廠商。最高法院昨(25)日依貪污罪,將他判刑2年,褫奪公 ...
簡單的說,雖然沒違促參法,卻犯了貪汙治罪條例的圖利罪,圖利金額視招標前說要,得標後改成不要的金額而定(葉世文則是高竿許多,用增加容積率的方式,讓一般蠢百姓看不出來圖利金額)。所以這個回應我的回應是,
收取權利金雖非促參案的必要條件,但是招標書說要收,得標後改免收(又沒那卡皮箱),則是圖利罪的必要條件。那要如何解釋龔重安可以判槍斃呢,因為刑法已經修改自首規定,從前自首可以減刑兩次,偵辦期間自首的也算,就是說可以把一個人從死刑減到無期再減到關20年放出來,那才真正叫作廢死啦。
刑法第62條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翻成李述德的話術,就是
自首並非不槍斃的必要條件。
李述德回應之3、4、5、6、7通通同2
(三)遠雄得標時就寫明要求「零權利金」。(下略)
(四)議約時是北市府主動要求「營運權利金」。(下略)
(五)是議約小組要求遠雄具體強化公益回饋計畫並確實估算價值(下略)
(六)北市府爭取公益回饋造福市民,遠雄對北市府付出更多,何來違法圖利遠雄?(下略)
(七)高雄巨蛋也無權利金,去年營收超過百億元,依廉政會標準應移送現任臺北市副市長林欽榮?(下略)
總而言之,馬趙並非密會,雙方也沒有密約,沒有營運權利金並不違反「促參法」,回饋計畫實際估算出來的價值遠遠超過遠雄原提營運權利金的額度,本人當時是為臺北市及市民爭取更大權益,絕對沒有圖利遠雄的動機或事實。
要言之,這裡該用貪汙治罪條例的圖利罪,而不是啥促參法,招標說要,遠雄不給,這樣還敢給標?營運權利金是寫在招標書,哪是議約時由李述德與甄委主動要?5、6實在太扯以致於無法分析,原來李述德竟是憂國憂民的偉大政治家哩,第七點李述德可以去檢舉呀,就看特偵組辦過了的是要不要再辦,然後把這樁大巨蛋案一直擺爛。 jun5238 於 2015/05/31 12:22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