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韋樞台北20日電)遠雄大巨蛋工程涉及違 反建築法第58條,北市府都發局今天書面勒令遠雄巨蛋 公司立即停工,並即刻提出改善計畫。
貪污圖利大巨蛋是馬七周年第二個政績
李敖說馬以為圖利別人不是貪汙,他錯了,這就叫做貪汙。李敖日前上正晶限時批,說馬以為圖利不是貪汙,殊不知貪汙治罪條例裡,圖利別人就是貪污。
雍正時期,貪污非常嚴重,因為貪官被抓到貪汙時,都先掰自己只是圖利沒有貪汙,可是雍正深知圖利就是貪污最重要的過程,天底下沒有貪官只圖利不貪污的,只是有的時候是換官位或權位,有的時候是換給自己的後代,於是雍正抓貪污先抓圖利,只要圖利就當成貪汙,還辦得比貪汙重,貪官想說留給後代子孫,自己自殺掉,雍正還把贓款跟後代子孫全部追回,大家可以看看今天馬朝,貪官貪污極少,因為他們全跑去搞BOT,搞圖利,搞錢權留與後代子孫,甚麼搞定甄委,還是獎勵給容積率的,幹嘛別人地皮蓋大樓,我的是道路。或者別人蓋十樓,我只能蓋兩樓,別人蓋五十樓,我只能蓋十樓,這些圖利通通是貪污!
在法務部網站,圖利罪規定之修正說:
按 刑法第131條第1項及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有關圖利罪之構成要件,於90年11月7日業已修正,為使公務員行政裁量權範圍內之事項與非法圖利行為之區分更 為明確,分別於上開條文中增列「違背法令」之要件 ,並以公務員「明知」為主觀處罰要件,以避免公務員未盡明瞭其行為是否違背法令,即逕以圖利罪相繩之不當;此外,將圖利罪修正為結果犯,即「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始構成犯罪,避免對「便民」與「圖利他人」發生混淆,影響行政效率。
在雍正時代,貪官很猖獗,雍正深明貪污的道理,一開始貪官們總是用虧空公款的方式貪汙,這有點像是老式貪污法,把公家錢直接拿去花用,欽差來查就趕緊跟財團借,雍正就說,凡是民間借錢給官家,官府一概不須歸還,於是當場死了一大掛的貪官。
貪官後來會進化,這招就像是師承BOT,就說政府本來該辦事項,像是防洪賑災,但是政府沒錢,只好挪用其他科目的公款,雍正就規定但凡科目不對,挪用公款一律視為貪汙..那萬一真有突發性需求怎辦?雍正說只要打報告,我來挪用給你。
於是貪官又斷了一條貪腐的路,接下來就是我前頭說的圖利與貪污了,貪官深知貪污要殺頭,但是圖利還可以拗是為了便民,可是雍正深知圖利就是貪污的前戲,要不然你幹嘛只圖利他,不圖利我?只是兌換貪汙的利得變化多端,有的好色,就招待去玩,有的貪財,就開個美金戶頭,有愛房的就買房給小三,有愛金銀珠寶古董字畫,也都有專人帶去採購,有的自己受苦,那就財留官二三代,有的愛打麻將,就給投資開賭坊,反正只要有圖利,就算給了錢,你不說我不說,白癡檢調又裝傻不查,說是查不出來,要不然你提供帳戶名稱他們再去查過..因為只要開了圖利的便門,之前所有打擊貪污的手段通通功虧一簣,於是雍正規定,圖利是更可惡的貪污,只要看到圖利,一概加重其貪汙罪,好多貪官因此嚇得自殺,想說財富可以留予後人,誰知雍正連這招都防到了,要查抄貪官的九族,因此雍正也得到一個麻將的名聲,叫做:
抄家胡。(指胡到別人脫褲子)
是以..當廉委會建請移送偵辦 馬英九:政治迫害、強烈遺憾..馬並強調,擔任台北市長時的所作所為,全是依法行政為台北市民福祉著想,從來不曾圖利任何廠商。你就可以問他,你跟他認識嗎?他那個事情為過你的福祉著想?他知道你叫啥?需要啥?要不然,他幹嘛要圖利你?以上這段,馬從來都經不起公開檢驗,但是馬卻一直說自己經得起公開檢驗,
ㄚ他馬說的公開檢驗到底在哪???
新北表演中心BOT 朱立倫駁圖利說
文化部委託新北市辦理的新北表演中心BOT案,因商業設施樓地板面積占整體比率83.6%,遭質疑圖利財團;新北市長朱立倫昨天說,計畫案行政院都沒核定,還要經設計、規畫、招標,目前連個對象都沒有,「圖利誰呀?」
我認為,朱立倫不妨先回答日勝生蓋的浮州合宜宅問題,然後老百姓就能告訴你圖利誰了?現在老百姓只能學柯P用手指膝蓋...這案子要是找雍正來診斷,當然就是比貪汙更可惡的圖利或挪用了,因為貪汙若是說成挪用,總是能騙倒一些ㄚ舍或白癡皇帝,畢竟政府真的有些應辦事項沒錢,只好挪用別 的科目或找民間借貸,但是一旦開了這個巧門,就再也抓不到貪污的貪官了,怎麼?就你會貪污改BOT,我就不會改叫挪用或獎勵民間參與喔?接著就是我們看 到,甄委不但可以喬,甚至馬還能大筆一揮要加誰就加,而提卡皮箱給葉世文,不但可以幫你喬甄委,還能在得標後送你更多的容積率,這些都是點土,不,點空氣 成金的本領,像這樣的貪污本事,舉國或舉國民黨,只有葉世文會,其他貪官就都不會,通通在吃素麼?
網友不平則鳴向以嫉惡如仇,版主的諍友自居,聞言大表贊同,並提出一個大哉問:
高雄大巨蛋數十甲精華區價值數百億的土地, 免費給財團使用, 政府還幫出15億蓋蛋. 財團可賺幾千億, 謝常停0權利金,高市府損失了數千億 而且都有法律保障, 從高雄大巨蛋,你可以看到民進黨的本質, 台北大巨蛋--建商已經投入上百億資金,尚未完工營運。只有付出沒有回報。到底那顆蛋有問題?
我說:
不兄,高雄那個大巨蛋這麼壞唷?我鼓勵你去告,甭管啥特偵組查過啥的,這一告下去,搞不好特偵組也有事咧。簡單的說,我認為凡是台灣的BOT,只要有圖利到財團,通通都是貪污,這應該是常識才對。
也許不兄到現在還搞不清楚圖利就是貪污的前戲這個簡單道理。依照不兄提的資料,所有BOT的通通有問題,不必分是哪顆蛋。不兄現在唯一擔心的是圖利罪已經被修過法了(這沒甚麼,貪污特別費還除罪了呢)
將圖利罪修正為結果犯,即「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始構成犯罪
看到這,就被搞得迷迷糊糊,我來給不兄解釋一下,有人因為這個修法,就一派天真像個白癡似的認定台北大巨蛋建商已經投入上百億資金,尚未完工營運。只有付出沒有回報,更不可能有被圖利到,當成結果犯的問題了,其實,這是對法令的無知與曲解,特偵組實務上根本不是這樣看,在特偵組被網友告國民黨五星上將涉及賣掉將軍宅賺一億貪汙圖利的案子,特偵組最後把全案做成不起訴,我真的去看了特偵組的不起訴書,他說不起訴國民黨貪腐將軍的理由是圖利罪為結果犯,
一般人一定會以為這個一億是周刊報導前不久才入袋的結果,才不是哩..經過特偵組上窮碧落下黃泉的努力查找,得知將軍是在20年前完成交屋,當時就已經發生圖利的結果,是結果犯起算的第一天,然後經過20年都沒人查覺,等到周刊爆出來,特偵組還像在吃屎般也沒看到,要有網友等個幾天,奇怪ㄟ,難道這本周刊只有他在看,忍不住向特偵組告發,然後特偵組才查到,阿哈,這個網友告發時,已經超過20年追訴期幾天了,所以全案不起訴。
這樣的詳解不兄明白了沒?甭管台北大巨蛋廠商投入多少銀兩,錢是賺到了沒?當年廠商只要簽完約,開始進駐工地施工,很抱歉喔,特偵組就是從這時開始計算圖利的結果犯日期的,所以我說馬總統貪汙圖利大巨蛋殆無疑義,李敖則說馬傻到以為圖利別人不算貪污,從貪汙治罪條例看來,圖利別人也是一種貪污。
與其等別人發問,不如我先問自己,ㄚ大巨蛋就算真有貪汙圖利,那也該算在馬市長八年貪腐市政的政績上呀?豈能如此挪用?把他市長幹的事換成總統幹的,這不是羅織入罪嗎?
我說,一開始我也以為這該是馬的市長貪腐政績之一,直到我看完特偵組針對網友辛苦蒐證舉發提告國民黨五星上將黃幸強等貪汙圖利將軍宅的不起訴書後,我才知道原來貪汙圖利不是等到實際貪污或圖利到的錢進到自己的口袋才算,這是吳景欽的錯誤想法,照他這種觀念,大巨蛋要等到五十年後,再延個20年的七十年後,核計利弊得失,有獲利才能成立圖利罪的前提(成不成還不一定咧),這樣台灣就可以直接改名貪污共和國了。
也不是一般人以為的是馬英九當市長時學葉世文(啥?葉世文學馬?他配嗎),給財團喬甄委,得標後還放寬容積這類的..從特偵組對將軍不起訴書所稱,這個圖利的結果,是發生在將軍交屋的那天,這樣才好計算追訴期,明白嗎?所以馬市長找李述德開再多假會,通通不算,而是要大巨蛋開始動工時才算,根據維基百科所載:
大巨蛋於2010年12月9日通過台北市都市設計審議,2011年5月26日有條件通過環評,2011年6月16日都審原則同意,2011年6月30日取得建築執照,2011年11月16日完成融資,2012年4月動工。
喏~特偵組的不起訴書講述理由時,就是這樣,甚麼時候通過計畫,甚麼時候核定,甚麼時候動工,然後在80年的某一天完工交屋,而這一天,我記得很清楚,恰好就是在網友告發將軍們貪汙圖利的20年後又過了幾天,特偵組未來要怎麼寫馬英九貪汙圖利大巨蛋的要起訴書理由,建議可以把我這一段直接抄襲過去喔。
綜上,所以我說【貪污圖利大巨蛋是馬七周年第二個政績】
.
[天地有政氣 ]部落格聯播
- 3樓. 狐禪2015/05/21 09:14版主可以先練練如何提苛吏的頭,以後會用得上。不如你先去市府留紙團或是打電話去1999先~~ jun5238 於 2015/05/21 09:47回覆
- 2樓. jun52382015/05/21 07:12
向特偵組檢舉律師行賄 「未查證」判賠
2015-05-21 01:58:01 聯合報 記者林志函/台北報導
檢舉要謹慎並查證,否則恐賠大筆鈔票?莊姓律師替陳姓男子打家族遺產官司,卻遭陳的四名姊妹檢舉行賄法官,但特偵組查出檢舉內容純屬虛構而簽結。莊提告向四人及四人的消息來源于姓立委助理求償三百萬元,法院判五人連帶賠償兩百萬元。
陳姓四姊妹與二哥打遺產官司,她們認為司法不公,向立委助理于姓男子陳情,于告知她們二哥請的莊姓律師當白手套給法官錢,她們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向特偵組檢舉,但特偵組查明認定全案虛構。
莊姓律師提告主張,他遭特偵組傳喚到案才知道遭檢舉行賄,他控告四姊妹及于誣告,檢方三次處分不起訴,他聲請再議,案件仍在偵查。他司法官訓練所結業後奉調至嘉義、板橋當法官,廿九年前轉行當律師,曾獲選為台北律師公會理事、外國大學訪問教授、國大代表並取得法學博士;對方捏造不實言論,他信譽受損、身心創傷,因此再提民事訴訟求償三百萬元。
陳家四姊妹辯稱,消息來是于姓立委助理,她們是遭受不公平司法判決的平民,年紀大、教育程度低、無力查證檢舉內容,才會寫檢舉函請司法機關調查。于則反駁說,陳家姊妹捏造行賄事宜,不知四人為何說是他轉述,他不曾打聽、參與判決,檢舉人也不是他。
一審法院指出,若于是從四姊妹口中得知律師行賄,他應告知或協助四人正當救濟程序,沒這麼做違背常情,法官研判于說謊。法官認為,檢舉內容是四姊妹聽于所述,她們也因訴訟不順遂而有所懷疑,此檢舉難認不法,判于賠償三百萬元。
但台灣高等法院調查發現,四人也有捏造檢舉劇情,例如行賄金額、行賄對象,法官認為四姊妹檢舉前從沒想過查證,此檢舉也沒有急迫姓,認定四姊妹也有疏失。二審酌減賠償金額,但改判五人要連帶賠償兩百萬元。
法界人士指出,四人向特偵組檢舉,沒有對外公開,判決認定她們侵害律師名譽有點奇怪。真正該奇怪的是第一,法界人士該學本案法官
若于是從四姊妹口中得知律師行賄,他應告知或協助四人正當救濟程序,沒這麼做違背常情,法官研判于說謊。
從而研判是法官說謊,這樣才有邏輯的一致性。
第二,法官認為四姊妹檢舉前從沒想過查證,此檢舉也沒有急迫姓,認定四姊妹也有疏失。可是陳家四姊妹辯稱,消息來是于姓立委助理,她們是遭受不公平司法判決的平民,年紀大、教育程度低、無力查證檢舉內容,才會寫檢舉函請司法機關調查。
寫檢舉函請司法機關調查代表有想過查證,法界人士應該再次研判法官說謊。
第三,向特偵組檢舉應該保密,可是本案檢舉人通通被人知道還判罰,可見特偵組有違公務員保密義務,試想,連黃世銘都會因洩密罪判刑定讞了,所以這筆賠償金是公務員引起,被告應該據以申請國賠,請特偵組檢察官出這條錢。
第四,最奇怪的是被告只是檢舉,竟然被告訴人提出誣告(及按判決應該還有提出妨害名譽告訴),按刑法妨害名譽主要有兩條
第309條(公然侮辱罪)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第310條(誹謗罪)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皆以"公然""於眾"為前提,而向司法機關提出檢舉,是屬於查證之必然,受公務員保密義務所保護,如係公務員洩密,另有洩密罪可以限制,何來妨害名譽之議?
附次,按刑法誣告罪為,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 據者,亦同。
準此,需要提出"誣告"或是意圖使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為前提,被告等人係提出檢舉,屬於查證之必要手段,若查有實證可以揪出不法,但查無實證可還當事人清白,這個意圖無好無壞,更非"提告",豈能以誣告罪相繩,反之,設若被告等人沒有誣告,卻被提出誣告之訴(公然侮辱亦同),再看一次法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這不是才符合定義嗎?況此處法官判決不論是三百萬或兩百萬,都涉及違憲..
因為依照《中華民國憲法》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再依釋字509號解釋,雖認中華民國刑法的誹謗罪並未違憲,不過大法 官指出:就算誹謗罪的被告無法證明己言為真,法院依被告所提出的資料,認被告有相當理由相信他的言論是真實的,就不能以誹謗罪處罰。
再來,依照【馬以南未利益迴避案 重新處罰中化】新聞所述:馬英九總統大姊馬以南,擔任中化裕民健康事業 公司董事期間,中化裕民2005年至2006年參與台北市立聯合醫院仁愛院區採購案,因馬英九時任台北市長,被認定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規定,遭裁 罰交易金額同額罰款5836萬5935元。案經中化裕民提出行政訴訟,高等行政法院承審合議庭認為,本案裁罰的依據,是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5條: 「違反第9條規定者,處該交易行為金額一倍至三倍之罰鍰。」但該條規定,716號解釋認為可能造成顯然過苛處罰的情形,且沒有設適當的調整機制,處罰已逾 越必要的程度,不符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的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在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合議庭認為,既 然處罰依據的法律規定已宣告違憲。這兩審的法官判被告要賠200萬到300萬,遠比判蘋果日報刊出新聞公然於眾的一篇新聞報導及後續賴素如在節目中的公評,判賠盧法官僅數十萬相差數 倍,難道是告訴大家法官的名譽比較不值錢嗎?可是這些法官從還不能也無須舉證告訴人的名譽為何比盧法官值錢,或值這麼多倍,而告訴人也因為這個保密檢舉, 讓只有該管司法人員知道的內容,使其名譽又少了多少,更沒有適當的調整機制,
處罰已逾越必要的程度,不符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更是與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的意旨有違。
jun5238 於 2015/05/21 07:12回覆對這樁司法怪判,我覺得真正奇怪的是被告只是為查證向特偵組保密檢舉,就要判賠兩到三百萬及受"誣告"之訴,這裡有多少網友三不五十被告誹謗,好多好多要奔波全省各地地檢署出庭,最後獲得不起訴處分的,那是真正有被告喔,這要真的比照這起怪判的(沒被告只是在查證做保密檢舉),要超過更多的"妨害名譽"與"誣告"了,不是? jun5238 於 2015/05/21 07:25回覆最後,這個司法怪判,我們從頭到尾只知道告訴人是姓莊,怪哉,連是誰都沒幾人知,神奇的法官竟然能知道這個人因為被洩密罪黃世銘所管的特偵組受理保密檢舉,在幫被告做合理查證,所產生他自己感到名譽受損,就能判出來這個受損的名譽價值值三百萬或兩百萬?我們知道,就算是連個名字姓氏連職業照片都公諸於蘋果日報並受賴素如於節目上公評的盧軍傑,判來判去也只判到數十萬,欸,就別說像洪仲丘這樣別說名譽,連生命都痛苦萬狀的消失掉,法官更是只判可以易科罰金的十八萬,日昨我說連富甲一方,富到全家移民美國的周美青退休也有從納稅人身上吸血剝皮去的13趴時,有網友說這是依法,來,鄉親啊,這樣的法,如果不是強盜,甚麼才叫強盜? jun5238 於 2015/05/21 07:56回覆奇怪不打一處來,被告為查證傳言向特偵組提出保密檢舉,不是該受這幾條規定嚴格的司法所保護嗎?
貪污治罪條例第十八條(獎勵辦法)
貪污瀆職案件之檢舉人應予獎勵及保護;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各機關應採取具體措施防治貪污;其辦法由行政院定之。獎勵保護檢舉貪污瀆職辦法第10條
受理檢舉機關,對於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資料及檢舉書、筆錄或其他有關資料,應予保密,另行保存,不附於偵查案卷內。但法院為釐清案情或審核檢舉獎金有必要者,得調閱之。無故洩漏者,應依刑法或其他法令處罰之。刑法第132條(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jun5238 於 2015/05/21 08:18回覆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1樓. 麥芽糖2015/05/21 0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