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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哉!馬匯款給女兒沒報稅就叫逃稅啊
2015/01/15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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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府回應說,馬總統夫婦匯給在美求學女兒的款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不算贈與,不計入總額,何來逃稅之嫌?民國88年至93年間,馬總統夫婦分次匯給女兒的款項,也從未有單筆500多萬之匯款。

甭管馬唯中..請馬總統說明馬唯中辦雜誌的錢以昭大信!..辦雜誌的錢了,光是這句

馬總統夫婦匯給在美求學女兒的款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不算贈與,不計入總額,何來逃稅之嫌?

也不對呀

在高雄國稅局網站:  

首頁>  熱門焦點>  行政救濟專區>  二、行政救濟 Q & A>  遺產及贈與稅

Q4:結構外匯至子女國外帳戶,供就學基金,為何遭課贈與稅處罰?

Q: 申請人結購外匯匯至子女國外銀行帳戶,係供其子女作為就學基金及國外置產,為何遭課徵贈與稅並處罰?

A: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規定,「贈與」係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而「財產」指的是動產、不動產及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因此,申請人結購外匯後,無論以自己名義匯至子女國外銀行帳戶,或提供資金以子女名義結購外匯,轉匯到子女在國外的銀行帳戶,供作其就學基金或於國外置產,均屬父母對子女之贈與行為,應依法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並繳納贈與稅。申請人既因漏未申報贈與稅,經稽徵機關查核銀行資金流程資料,查獲申請人之子女為未成年人,本身並無資力置產,申請人確係無償將財產移轉予下一代,除補徵稅款外,並處以所漏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並無違誤。

更新日期:2014/09/03

另外,在財政部網站也查到

新聞稿:

納稅義務人可要注意,如將銀行存款轉入子女帳戶,或將國內資金以子女之名義購買外匯,轉匯到子女在國外的銀行往來帳戶,均屬贈與行為,應依法申報納稅,否則一經查獲,不但要補稅,且將處以罰鍰。
部分納稅義務人常將自己財產作移轉予子女之規劃,但移轉財產若有涉及贈與情事,且一年內贈與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新台幣一百萬元時,依規定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向贈與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贈與稅。
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將銀行存款直接轉入其子女帳戶,或以購買外匯方式轉匯到其子女在國外之銀行帳戶,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條規定之贈與行為,如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者,其核課期間為七年,經查獲不但要補稅,又按核定應納稅額處以一倍至二倍罰鍰,得不償失。因此,南區國稅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此類贈與行為而未申報者,應儘速向贈與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贈與稅。
回頁首
Department: National Tax Administration of Southern Taiwan
Date: 2003/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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迴響(7) :
7樓. ddt
2015/01/18 15:04
我認為馬比郝會貪
挪用勞健保費補助款九百多億,是在馬英九任內
大巨蛋 國發院, 文湖線工信土建綁機電,
中影 三中 中央黨部
6樓. jun5238
2015/01/16 06:09
回給臉書網友,我寫了兩個政府的解釋,Q與A說這筆錢給子女就學 "或" 置產,新聞稿則不管錢匯去事幹嘛,通通都算贈與,請卓參。
5樓. 不平則鳴
2015/01/15 19:11

吃飯時突然想到,一個人能寫2800入篇+無數回應真是不簡單。那個深仇大恨可能比奪妻之恨還深。

但是你還是要感恩馬總統給你一碗飯吃,不但不告也不理,才不用流露街頭。不過,好運也會月盡,超過太多還是有風險的。

4樓. 孤狼
2015/01/15 18:33

三樓狐禪:

5238這種小孬孬那來的下一代。

講到逃稅  牠的老奶奶台灣小江青蔡英文才是逃稅鼻祖。

3樓. 不平則鳴
2015/01/15 18:09

噗,周玉蔻是被告呀..我的老天爺!-----------------------------------

你的噗真臭,請疾管局到你家消毒,在此禽流感散播時.

告不成就向媒體爆料,領一筆抓靶子費也不錯,難道你真的要流落萬華街頭???????

已經跟你講明了,你就是拿不出證據,怕坐牢????也是,流落萬華街頭總比坐牢好.

看清楚, 什麼叫總統選舉罷免法!!!!!!!!!!!!!!!!!!

2樓. 狐禪
2015/01/15 17:52
版主有說給令嬡聽嗎。
1樓. jun5238
2015/01/15 16:43

智慧財產法院去年判決大統長基負責人高振利12年徒刑,併科罰金3800萬元,卻以大統長基為法人、無犯罪行為能力,未宣告沒收檢方查扣的20億犯罪所得;最高檢察署認為判決違反大法官687號解釋,且食品衛生管理法也對法人訂有處罰規定,認判決理由矛盾,違背法令,今日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噫嗚噓~~終於有人看得懂也聽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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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認為,該判決違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687 號解釋揭示的「無責任即無處罰」憲法原則,且食品衛生管理法也有對法人科處罰金的刑罰規定,引此法人也可視為犯罪行為人,判決未呼應大法官解釋否定的轉嫁罰理論,反而錯誤引用不合時宜刑事判例。

最高檢指出,該判決顯有判決理由矛盾、適用法則不當等違法,且適用法令所表示之見解已違背法令本旨,造成法律見解之爭議,影響法的安定性、人民對司法之信賴,以及檢察機關偵辦案件之標準甚鉅,對法律之續造有重要意義,認應提起非常上訴,檢察總長顏大和今日核定後,已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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