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誤輾警腳猛求情 桃園警嗆:道歉有用警察就不用幹了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桃園交通中隊莊姓警員去年6月間發現一輛轎車違停阻礙交通,上前勸導意外被黃姓男子輾壓左腳,此案經莊員提告後,法院依過失傷害罪判黃男拘役10日。據此,有民眾將事發影片曝光網路,盼請大眾評評理,網友對此看法不一。
據判決書指出,法官認定,去年6月6日黃姓男子在車輛起步前理應注意路況,但卻因疏失造成黃姓員警受傷,肇事後也未立刻停車,直至莊員追趕上才停下,對此,桃園地院認定,黃男確實有過失行為,依過失傷害罪判處拘役10日,得易科罰金;另,黃男所涉肇事逃逸部分,予以不起訴。
司法程序部分雖出爐,但今日有一名網友將該事發影片發上臉書社團《我是八德人》,並簡短寫下,「社會來公評,此事件究竟誰對誰錯」,透過影片中可見,當時對向駕駛跨越中線,占用到黃姓駕駛的車道,黃男為了安全起見,便違規停靠在路邊等候,不料起步時,沒注意到一旁騎乘警用機車的莊員身影,因而誤輾傷其左腳而不自知,直到莊員鳴起警笛,追上前敲其車窗,黃男才知情。
而影片中,黃姓男子搖下車窗,得知自己誤傷警察後,立刻就脫口而出,「對不起」,但莊員卻怒氣難平,更認為黃男違規在先又肇事逃逸,堅決要法辦,而且語氣相當強烈。而黃姓男子不停為自己辯白,表明自己真的不是故意違規,希望員警能原諒他,黃男緊張地說,「因為是白色的車子」,但員警不理。
下段畫面中,黃男說,「是你(指莊員)騎得很近」,莊員則嗆回去,「阿你知道我騎很近,你還壓(指他的左腳)」,黃男不停地說,「我不是故意的,我真的很對不起壓到你的腳」,但警員卻不甩,一手握著無線電請求支援,並回嗆,「你的腳被壓到你不會生氣嗎?你違規我要諒解什麼」、「沒關係我就依法行事嘛」、「就算你不是故意的我也要告你過失啦,我腳很痛」、「道歉如果有用的話警察就不用幹啦」,並認為黃姓男子的回覆意圖想恐嚇,影片曝光後,引起網友一片譁然。
不少網友留言回應痛罵影片中的員警是「領有執照的流氓」;還有網友發覺,影片中員警先逆向在先,駕駛應該要硬起來反擊;也有網友說,「有點扯!違規停車的人卻沒事!」(轉貼到此)
另把此案判決書節錄於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桃交簡字第 4067 號刑事判決
...駕駛自用小客車於起駛時,自應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而依當時天候晴、有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有前揭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存卷可參,足見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然被告未注意車輛周圍狀況,即貿然起駛,因而肇生本件車禍事故,被告之行為自有過失,告訴人莊俊育並因本件車禍而受有左側足部挫傷,則被告過失行為與告訴人所受傷害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甚明。
我認為判決書這裡有自相矛盾的情況,蓋【當時天候晴、有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且視距良好】,那就可以開車,何來【然被告未注意車輛周圍狀況,即貿然起駛】的情形?而【因本件車禍而受有左側足部挫傷】與被告正常開車行為有何因果關係也十分不明。
再參考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黃oo於民國109 年6 月6 日上午11時2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桃園市桃園區建新街往建國路方向行駛,行經建新街11號前時,見對向車輛跨越中央分線行駛佔據部分其行向車道,因此在該處停等避讓,進而導致其行向後方車流壅塞,適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桃園交通中隊警員莊oo騎乘MYA-1806號警用機車行經該處,見狀即上前示意黃oo開窗欲與之確認情況,而黃oo於起駛前本應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況以當時情況,並無任何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未開窗與莊oo對話即貿然起駛前行,車輪因此壓過莊oo左腳,致莊oo受有左側足部挫傷之傷害。詎黃oo於肇事致莊oo受傷後,未即時停車,反持續駕車前行(所涉肇事逃逸部分,另為不起訴之處分),莊oo則立即騎乘警用機車鳴笛追上,黃oo方減速並靠邊停車。
二、案經莊oo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黃oo於警詢時及偵查中所為之供述。
(二)證人即告訴人莊oo於警詢時及偵查中經具結後所為之證述。
(三)告訴人之診斷證明書。
(四)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 二)、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監視器以及被告、告訴人之行 車紀錄器檔案光碟與翻拍照片。(餘略)
從網路上看到黃男的行車紀錄器(電視新聞畫面也有),確實如新聞所言,【黃男為了安全起見,便違規停靠在路邊等候,不料起步時,沒注意到一旁騎乘警用機車的莊員身影,因而誤輾傷其左腳而不自知,直到莊員鳴起警笛,追上前敲其車窗,黃男才知情。而影片中,黃姓男子搖下車窗,得知自己誤傷警察後,立刻就脫口而出,「對不起」..】
所以黃男沒看到該警員的腳,還放在自己的輪子前,然後開動,壓了過去,這才是兩造不爭的事實(至於黃男說的對不起,則是要給社會一個血的教訓,是非千萬別靠自己認定,要等上法院給法官判去,假如判得不對,起碼有判決書可以分析評論)
按,刑法所謂過失行為: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我個人無法在開車的時候,看到車底盤輪胎待會兒究竟會輾過甚麼事物,否則也不會常壓到狗屎(誤)或輾過釘子了。我唯一應注意並能注意的,悉如加裝的行車紀錄器所示。相信這也是大家的共識,不然幹嘛多花錢裝這個紀錄器?
行車紀錄器畫面中看不到警員,或他的腳是如何擺放到車子前面,給黃男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
另根據新聞,
婦人逆向斜穿馬路被撞死 無照重機騎士獲判無罪!
法官發現,本件車禍事故顯係肇因於林婦未禮讓綠燈直行的解男,逕自路邊起步而逆向斜穿馬路所致,解男屬在內側車道綠燈直行車輛,其對於林婦突然自路邊起步,逆向斜穿馬路行為,實屬無從預見,且解男於林婦起步後即已緊急煞停,但僅約2秒即發生碰撞,顯見解男當時確無足夠反應時間以防止本件車禍事故發生,對解男而言實屬猝不及防之突發情事,自難令解男負過失責任。
人命關天,可推論這裡的法官不致亂判。套回黃男,從行車紀錄器上,他應無從預見待會兒起動時,會有一隻警察的腳就在他的輪胎前,被他輾過。且黃男輾過腳後,還渾然不知,繼續前行,直到警員追上叫停。此時的他,還以為是因為違停(黃姓男子不停為自己辯白,表明自己真的不是故意違規),不知道自己被警察當成肇事(車禍,過失傷害)的在逃逸,只是這部分檢察官不起訴。畢竟肇事逃逸要罰的是故意,黃男壓根兒不知道自己有發生車禍,還傷到人,自不發生肇逃的事實。
由此可見警方的法治教育要再加強,像這裡就要加強這一個法條,刑法誣告罪,
刑法第169條(一般誣告罪):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意圖,就是想讓別人受肇逃刑事或懲戒處分,
第 185-4 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乖乖...)
向該管公務員,就是向檢察官之類的司法人員。
誣告,就是明明沒肇逃卻告肇逃,像太魯閣號事故告李義祥肇逃那樣...大概是這個意思。
同場加映警察碰瓷,
指示員警「假摔」再逮人 警被拔官
時任彰化縣員林警分局長洪文宏指示員警處理陳抗時「假摔」再逮人,警政署檢討「錯誤指示」,將他從連江縣警察局督察長調保二警察總隊秘書。
綜上,我認為從相關新聞,連結的影像及判決書,起訴書,個人經驗與大眾對行車紀錄器的功用認知,黃男駕車若真有輾過誰的腳(缺圖,不是已經受傷後的喔,而是當下,連同輪胎的),也非黃男應注意,到底四個輪胎,應該要注意到哪個?能注意,最好開車的人能注意到底盤之下輪胎要輾到甚麼啦,自然也沒「不注意」之情事,從而無「過失傷害」罪刑之發生(文中所附無過失致死罪的新聞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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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思考一下,假如真如判決書有「過失傷害」,那就是一場車禍,若沒人攔下黃男,黃男行車紀錄器沒拍到,黃男自己也不知道,那不就是真的【肇事逃逸】?而這可是要關一年到七年的重罪咧。
- 5樓. 狐禪2021/05/10 19:03狗頭著糞算肇事嗎?
4樓. 102021/05/10 14:27更正漏字
2樓
挺直站立的警察
3樓. 162021/05/10 14:20或者 教戰手則 一被碰觸到 應立即倒下 何況被輾到腳 是可忍孰不可忍啊
喊腳痛 應立即叫救護車 送醫
松山好像道歉有用 還 握握手好朋友
如果離開現場就算肇逃,警察沒離開現場嗎?百姓不知肇事情有可原,警察都受傷還很痛了,這樣還能說不知肇事,離開現場不算肇逃嗎? jun5238 於 2021/05/10 15:15回覆
2樓. 102021/05/10 14:12直站立的警察
怎麼也絕不可能會被車子輾到腳 而身體軀幹絲毫無遭碰撞?
猜想 這位警察當時可是以悠閒的三七步站著的???
如是 則可證明黃姓男子是小心翼翼的慢慢地從警察身邊駛過
我曾見過機車騎士跨腳於地面等綠燈 其前腳掌遭左後方慢慢減速也要停車等綠燈的汽車輾過
由於不知輾到 雙方均無惡意 微笑歹勢道歉 沒事
要攔車應該停正前方,騎到側邊就是要讓他往前開,往前開卻壓到警察的腳,應該是警察侵入對方車道,對方無過失才對吧。議員應該去查警察SOP,看有無不符規定的部分,請警察改進,讓百姓安心。 jun5238 於 2021/05/10 15:19回覆
1樓. 烏魚2021/05/10 13:47扯上肇事逃逸有點誇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