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玉蕙:楊偉中救女葬身大海 怎會是「死得其所」?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委員楊偉中與家人度假,為救愛女不幸溺斃,警大前教授葉毓蘭在臉書悼念提及「死得其所」挨批失言。台北教育大學台灣文化研究所教授、作家廖玉蕙今天在臉書說,如果當事人說她的評語沒有惡意,那就是語文程度大有問題。為救女兒葬身茫茫的大海,這樣的定格,怎會是「最好結局」,怎會是「死得其所」。
廖玉蕙轉述當事人辯解自己遭到曲解:「欲加之罪,何患無辭。……楊偉中救女而亡,人生從此定格,這會是最好的結局,也很有意義、有價值。」她說,為救女兒,葬身茫茫的大海,這樣的定格,怎會是「最好結局」!怎會是「死得其所」!如果是應記者採訪,匆忙之中脫口而出,可以諒解;如果形諸文字,有時間推敲,寫出這樣的成語真的非常不恰當。
廖玉蕙說,語彙有其延展性,用在何處,指陳何種狀況,都有不同的意涵,雖然有許多的眉角需要斟酌,但一般人只要懂得人情事理,應該不難領略。軍人戰死沙場,老師拯救火燒車上的學生,勉強稱之「死得其所」,嚴格說來,也還嫌殘忍。
她在貼文中說,「死得其所」的用語多半用於自我理念在大是大非的悲壯實踐上,是事後對死者「求仁得仁」的無奈寬慰;是「人生自古誰無死?留取丹心照汗青。」的不得已抽象慨歎;甚或是自我的砥礪。但是拿來針對任何特定的指名都是殘酷。這樣用,不只是不精確,根本是非常不妥當的。
廖說,楊偉中救女,絕不是他人生信念的實踐,是意外,是親情的自然流露。「所」是處所,大海絕不是楊偉中畢生想要歸趨之所。「所」也可能是動機,為救女而死是親情、是愛,絕不是他人生想要實踐的目的,能活著,誰也不希望將救女而死的定格視為人生的最好結局!「死得其所」不是這樣用的。
(轉貼到此)
在【「死得其所」惹議 葉毓蘭:會是最好結局有意義價值】葉毓蘭表示,初聞楊偉中的死訊,她已經預見會有很多人以「現世報」、「天譴」來解讀,她發悼念文只是想要告訴她的朋友,除了政治利害之外,人生還有很多價值。「楊偉中救女而亡,人生從此定格,這會是最好的結局,也很有意義有價值」。
其實是用【死得其所】這四個字,在幫某一些人的看法做個定錨,或是畫道紅線。當然箇中也不無糊弄蔡政府那群不識字的御用打手在內,對文言文多讀點孩子就太痛苦的她們而言,搞得懂中國四字成語的精奧妙用才有鬼。而這某些人的特殊看法是怎麼來的,請看以下分析,
質疑馬英九三中案說謊 鍾沛君:楊偉中是小早川秀秋
前總統馬英九因三中案遭北檢起訴,還被指控預先準備6千萬打官司。馬英九否認後,卻遭曾受馬提拔任國民黨發言人的楊偉中質疑說謊。國民黨前發言人鍾沛君揶揄,楊偉中自詡日本戰國時代謀士石田三成,實則是關原之戰中西軍叛將小早川秀秋。鍾沛君表示,過去中投公司對於員工「因公涉訟」都會補助,當年也正是因為要賣中投,擔心新的經營者不會再補助訴訟費用,才為員工設了個6千萬元的訴訟基金,楊偉中曾讓國民黨發言人怎會不知道時空背景?
呂祖謙在《東萊博議‧鄭莊公共叔段》說:釣者負魚,魚何負於釣?獵者負獸,獸何負於獵?莊公負叔段,叔段何負於莊公?且為鉤餌以誘魚者,釣也;為陷穽以誘獸者,獵也。不責釣者而責魚之吞餌,不責獵者而責獸之投穽,天下寧有是耶?
楊偉中反出國民黨後,一直咬著國民黨,清算國民黨,看到前老闆馬英九被人司法追殺,還甚至落井下石,濫施指控,這讓本來查無弊端的三中案,有了他的證詞,竟似有了新事實新證據的,因為大家都會想,他曾是馬英九身邊最親近的人,連他都說馬英九說謊了..那馬英九就肯定是說謊。
可是馬英九的三中案,明明就是被人羅織入罪的呀。我在【穿越時空起訴馬,北檢羅織手法大公開】是早已完破過起訴書的,請看:
起訴書解說..何以馬英九又不是中投公司的誰,卻又因為中投公司的一些行為,依證交法加重背信罪來加以起訴的理由。可是檢察官這裡一面說馬英九是涉犯【 103 年 6 月 18 日修正前刑法第 342 條第 1 項之背信罪嫌】,這句話代表犯罪時間是在103年6月以前,沒錯吧?可是後面引用的法院判例,則是【最高法院 102 年度台上字第3250 號判決】,這個判決文公告的日期是102年8月14日,換言之,馬英九要先依照這個判例,趕在隔年六月前幹了檢察官說的這些事,才能說他確實是故意犯了檢察官起訴他的罪名,這是所謂罪刑法定主義的基本原則,即法律有規定的,才能依法判罪,法律沒規定的,就不能隨便自己羅織個法律來判罪。
那麼馬英九到底是在何年何月幹了檢察官起訴的那些事呢?起訴書說,馬是分別在
一、 民國 94 年 12 月 24 日華夏公司股權交易部分
二、 95 年 2 月至 12 月間中視公司股權交易部分
三、 95 年 3 月 24 日舊中央黨部大樓及 95 年 4 月 27 日中影公司股權交易部分
四、 95 年 12 月 22 日中廣公司股權交易部分
看到沒?這些被起訴到的行為時間點,都是在檢察官引用的法院判例之前六七年,依照大法官會議解釋,
法治國原則為憲法之基本原則,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安定及信賴保護原則之遵守。因此,法律一旦發生變動,除法律有溯及適用之特別規定者外,原則上係自法律公布生效日起,向將來發生效力。或者稱為【信賴保護原則】或【不溯及既往】。也就是說,檢察官把馬英九起訴成中投公司的董事或經理,好使其犯證交法的加重背信罪,這一段起訴是羅織出來的。
但楊偉中仍用【放言傳媒/馬前總統的那個和這個颱風天】所說:【起訴之後,馬前總統在臉書上發表了感言,他的支持者是激憤的,也是純真可愛的,但馬前總統的這番回擊卻是蒼白無力的。馬前總統說,「台北地檢署拿現在的黨產條例來起訴我十三年前買賣準國家資產」,這當然不是事實。起訴的條文是證券交易法】
把本人說成是支持者,還是那種用老梗的爆【黨產條例來起訴十三年前買賣準國家資產】的理由在破解起訴書。於是這就回到一個大哉問,反司法追殺馬的,就是馬英九的支持者嗎?或者這些人也曾從馬那裏獲得一毛五厘的好處呢?其實當中大部分的人,只是在講一種做人的基本邏輯跟道理啦。
可是楊偉中與路見不平的路人甲完全不同,他之前既受過馬的大恩,給他破格拔擢當上執政黨發言人。後來,就算與之絕交,也不必出惡聲罵他..馬有罵過楊嗎?甚至讓人齒冷,搖身變成鬥馬大將,以揭露其工作時探得國民黨陰私為能事,還專刨馬的家底,與羅織馬的人共謀,像是非關到馬不可的模樣。星雲大師曾說過一個知名的寓言,有一隻毒蠍子要過河,要烏龜載他,烏龜說你會螫我,毒蠍說,我若螫你,我也會淹死。烏龜就放心地載著毒蠍渡河,孰料到了河中央,脖子疼了一下,下沉之際,烏龜忍不住抱怨,毒蠍啊,你不知道螫死我,你也活不成嗎?毒蠍說,我就是知道哇,但是人家忍不住嘛。這時,我們就能說,釣者負魚,魚何負於釣?獵者負獸,獸何負於獵?
楊負於馬,馬何負於楊?
那麼,要給楊家女兒多點同理心,是該強調他爸爸為了救她而死,讓她一輩子內咎?還是既能把人世間的道理剖析清楚,政治沒有是非,但是會有報應..蛤?老天有眼...她的那個爸爸,其實是很有爭議的人,又能減少女兒的罪咎感。學葉毓蘭裝傻弄癡,像是被蔡英文文革洗腦到,說成這是「死得其所」,則死者與生者皆無怨矣,那種說法比較好呢?- 6樓. 112018/09/02 20:02
廖實不必為死得其所使用不當而抗辯
即使不是其人生歸趨之所
當下便是
令人遺憾!
- 5樓. 光復2018/09/02 16:59楊偉中本就是書呆子一個,學運分子.一直只忠於自己!馬陰久跟本是想利用他顛覆國民黨,民進黨會重用他,不是因馬陰久的硬拉?
- 4樓. 狐禪2018/09/02 16:0752,屁比屎佔據更大空間。
- 3樓. é¿æ´å¦2018/09/02 16:01
怎麼敢一口咬定是為救女而死,不是自己直接落水,因不善水性溺斃。
- 2樓. 烏龜2018/09/02 13:11
我個人不會針對楊偉中的溺斃悲劇下定義
頂多只當它是一場意外而已
- 1樓. !#@$%^&*()_+2018/09/02 07:40。
死掉留下孤兒--------死有餘孤。
國民黨的叛徒死了--------逆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