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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花的聲音。【請大膽的說出你對服貿的聲音。】
2014/03/30 0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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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花的聲音。


【請大膽的說出你對服貿的聲音。】

美麗的台灣是你我的大家園,生活在這片土地多麼的幸福,

泥土上散發出台灣人勤快、純樸、聰明、知足深深的腳印,

經過多少年的併肩努力認真,才擁有今日自由的福爾摩沙,

風風雨雨、大禍大難我們都一起經歷過,我們都愛這片帶著

濃濃芳香土味,且人情味濃親切的台灣寶島。

不過每一次抗爭遊行就必須分裂大家的情感,我不知道為何

似簡單不過的事,卻搞得台灣人要四分五裂,人心恍恍才

肯罷休。

這次霸占國會沾沾自喜,國會空轉貽笑國際,耗盡國家資源

,讓身為台灣野花的勇敢的站出來發出不同的聲音。

何謂大陽花=它相爭光芒、燦爛、自由、坦蕩蕩、迎風飄盪、

迎人微笑的向日葵

而這次的抗爭活動我卻嗅不出這朵花的微笑,卻嗅出濃濃的

政治角力及未來可能的政治人物個人舞台秀,其他的同學可

能只是配角、甲、乙、丙、丁....而已,這次抗爭完畢,可

能就沒有人記得你們是誰,只有少數的人嶄露頭角,天天上

新聞媒體的也就是那幾位同學裡的英雄而已。全部的光芒只

有在幾位領導者身上,有些學生何不把這時間好好培養自己

專長,未來好跟對岸的人比較高下,有比較才知道台灣人是有

能力、有腦袋、精明、能幹能與全世界的人拼台灣的經濟的國

家,除了展現台灣麗外,是個有爭力的國家,更是有泱

泱大國氣度的人。

但是還沒競爭就擔心、憂鬱、抗爭、退縮,這不是台灣

人的風骨,怕什麼,台灣人是勇者、智者、更是永遠打不敗

的東方民族,當你們覺得自己大學畢業薪資只有25K時,你們

是否曾想過你們大學畢業為什麼只有25K薪資,試問當你們佔

領國會,卻大聲的對媒體喊裡面沒有冷氣,需要吹冷氣、要民

主、人權,民主、人權不是都給你們了嗎?你們不是都佔領國會

了,你們的訴求不是也達到目標,天天上新聞各大媒體。

這不是抗爭遊行者風範,你們可以問問學運的前輩,當年他們

的遊行抗爭經歷,灑熱血、颳風下雨、烈日當頭、餓著肚子、

口乾照樣走上街頭遊行抗爭。

這次五星旗的抗爭活動,每日三餐有人供應、水果、飲料少不

,此時此刻公主、少爺病態一一浮現,當有了公主、少爺

那大學畢業後,當然無法融入互相競爭行列,也怨不得自己為

什麼只有領25K薪資。【霸占國會還要要求吹冷氣。】

國人現在正式準備好心態與對岸拼一場經濟戰場,我們已經

有本事再次受到經濟的緩慢成長或後退的局面,同胞與同胞互

相猜忌、傷害的本錢,也唯有團結往前走與全世界經濟接軌

我們共同要做的事情。

我衷心的希望今日遊行之後,國會趕快運轉,台灣恢復安靜

祥和的社會,我尊重學生的抗爭遊行,但要理性、平和的落幕

,不要讓辛苦的警察驅趕,場面就非常難堪,我們都不須要看

到不好的畫面出現在各大電視台,甚至國外。請這些學生給我

們國人最好、最棒的落幕示範。

  

          我大膽的說

 

          我挺馬總統。

 

          我挺江宜樺。

 

          我支持服貿。

            

        我挺辛苦的警察。

        

   我挺台灣要與對岸、全世界競爭。

          

        加油!我熱愛的國家台灣

 

  舒姜.瑪琳個人另外一種野花的聲音。

 

      大家都可以發表自己的聲音。

 

  但不管什麼樣的聲音都給予尊重

      

 


 


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列表[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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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經濟部與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印製的兩岸服貿協議宣傳資料。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或簡稱《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兩岸服貿協議》,是海峽兩岸依據《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第四條所簽署的服務貿易協定

於2011年3月,兩岸的經貿業務主管部門展開服務貿易磋商並達成共識。2012年8月9日兩岸兩會第八次高層會談,雙方同意在達成關於服務貿易協議文本和市場開放項目的共識後,簽署協議。2013年6月21日,兩岸兩會在上海市舉行第九次高層會談並簽署該協議,也向外界公布開放清單

協議背景[編輯]

為推動兩岸經貿正常化,2010年6月29號兩岸兩會簽署歷史性的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依ECFA第4條「服務貿易」規定,臺灣與大陸同意在服務貿易早期收穫基礎上,於ECFA生效後六個月內就服務貿易協議展開磋商。為進一步制度化規範和保障兩岸雙方服務提供者的權益,擴大業者交流合作和市場規模,並減少限制性措施,兩岸兩會於2013年6月21日簽署完成服貿協議。

協議內容[編輯]

兩岸服貿協議內容包括文本(即條文)特定承諾表(市場開放清單)關於服務提供者的具體規定等3部分,主要內容如下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全文)

協議文本[編輯]

協議文本包括4章共計24條條文,主要規範任一方政府所採可影響服務貿易之措施應遵守之義務,包括:透明化、客觀公正、避免不公平競爭、允許相關的資金移轉及原則上遵守最惠國待遇及國民待遇等。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編輯]

(本協議尚待完成相關程序後生效) 為加強海峽兩岸經貿關係,促進服務貿易自由化,依據「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及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與海峽兩岸關係協會經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章 總則[編輯]

第一條 目標

本協議致力於:

一、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涵蓋眾多部門的服務貿易限制性措施,促進雙方服務貿易進一步自由化及便利化;
二、繼續擴展服務貿易的廣度和深度;
三、增進雙方在服務貿易領域的合作。
第二條 定義[編輯]

就本協議而言:

一、「服務貿易」指:
(一)自一方內向另一方內提供服務;
(二)在一方內向另一方的服務消費者提供服務;
(三)一方服務提供者透過在另一方內的商業據點呈現提供服務;
(四)一方服務提供者透過在另一方內的自然人呈現提供服務。
二、「服務部門」指:
(一)對於一特定承諾,指一方承諾表中列明的該項服務的一個、多個或所有次部門;
(二)在其他情況下,指該服務部門的全部,包括其所有的次部門。
三、「人」指自然人或法人。
四、「法人」指根據兩岸任一方相關規定在該方設立的實體。
五、「服務提供者」指兩岸任一方提供服務的任何人。如該服務不是由法人直接提供,而是透過分支機構或辦事處等其他形式的商業據點呈現提供,則該服務提供者(即該法人)仍應透過該商業據點呈現享有本協議所給予的待遇。此類待遇應擴大至提供該服務的呈現方式,但不需擴大至該服務提供者位於提供服務的一方之外的任何其他部分。
六、「服務消費者」指接受或使用服務的任何人。
七、「措施」指兩岸任一方的規定、規則、程序、決定或任何其他形式的措施。
八、「一方影響服務貿易的措施」包括關於下列事項的措施:
(一)服務的購買、支付或使用;
(二)與服務提供有關,且該方要求向公眾普遍提供的服務的獲得和使用;
(三)另一方的人為在該方內提供服務的呈現,包括商業據點呈現。
九、「商業據點呈現」指任何類型的商業或專業據點,包括以下列方式在一方內提供服務:
(一)設立、收購或維持一法人,或
(二)設立或維持一分支機構或辦事處。
第三條 範圍[編輯]
一、本協議適用於雙方影響服務貿易的措施。
二、本協議不適用於:
(一)公共採購;
(二)在一方內為行使公共部門職權時提供的服務;
(三)一方提供的補貼或補助,或者附加於接受或持續接受這類補貼的任何條件。但如果前述補貼顯著影響一方在本協議下所做特定承諾,另一方可請求磋商,以友好解決該問題。應另一方請求,一方應儘可能提供與本協議下所作特定承諾有關的補貼訊息;
(四)兩岸間航空運輸安排,即「海峽兩岸空運協議」與「海峽兩岸空運補充協議」及其後續修正文件所涵蓋的措施及內容;
(五)與兩岸間航空運輸安排的行使直接有關的服務,但不包括「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及其後續協議項下的服務貿易市場開放承諾表所列措施;
(六)雙方有關海運協議的相關措施,但不包括「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及其後續協議項下的服務貿易市場開放承諾表所列措施;
(七)雙方同意的其他服務或措施。
三、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關於自然人移動的附件準用於本協議。
四、雙方各級業務主管部門及其授權的機構應履行本協議項下的義務和承諾。

第二章 義務與規範[編輯]

第四條 公平待遇[編輯]
一、一方對於列入其在世界貿易組織中所作服務貿易特定承諾表、「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附件四「服務貿易早期收穫部門及開放措施」及本協議附件一「服務貿易特定承諾表」的服務部門,在遵守前述承諾表或開放措施所列任何條件和資格的前提下,就影響服務提供的所有措施而言,對另一方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所給予的待遇,不得低於其給予該一方同類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待遇。
二、本條第一款不適用於一方現有的不符措施及其修改,但該一方應逐步減少或消除該等不符措施,且對該等不符措施的任何修改或變更,不得增加對另一方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限制。
三、根據本條第一款所作的特定承諾不得解釋為要求任一方對於因相關的服務或服務提供者的非當地特性而產生的任何固有的競爭劣勢作出補償。
四、一方可對另一方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給予與該一方同類服務和服務提供者形式上相同或不同的待遇,以滿足本條第一款要求。如此類形式上相同或不同的待遇改變競爭條件,且與另一方的同類服務或服務提供者相比有利於該一方的服務或服務提供者,則應被視為較為不利的待遇。
五、關於

方影響服務貿易的措施,除符合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豁免外,該一方對另一方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所給予的待遇,不得低於該一方給予的普遍適用於其他任何世界貿易組織會員的同類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待遇。

六、本條第五款不適用於一方現有的不符措施及其修改,但該一方應逐步減少直至消除該等不符措施,且對該等不符措施的任何修改或變更,不得增加對另一方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限制。
第五條 訊息公開與提供[編輯]
一、一方應依其規定,及時公布或用其他方式使公眾知悉普遍適用的或針對另一方與服務貿易有關的措施。
二、應另一方請求,一方應依其規定,及時就已公布並影響另一方服務提供者的措施的變化提供訊息。
三、一方不得要求另一方提供一經披露即妨礙執行相關規定或有違公共利益,或損害特定企業正當商業利益的機密訊息。
第六條 管理規範[編輯]
一、一方對已作出特定承諾的部門,應確保所有影響服務貿易的普遍適用措施以合理、客觀且公正的方式實施。
二、雙方應依其規定賦予受影響的服務提供者對業務主管部門作出的決定申請行政救濟的權利,並確保該行政救濟程序提供客觀和公正的審查。
三、對已作出特定承諾的服務,如提供此種服務需要取得許可,則一方業務主管部門應依其規定在申請人提出完整的申請資料後的一定期間內,將申請的審核結果通知申請人。應申請人請求,該一方業務主管部門應提供有關申請的訊息,不得有不當遲延。
四、為確保有關資格要求、資格程序、技術標準和許可要求的各項措施不構成不必要的服務貿易障礙,對於一方已作出特定承諾的部門,該方應致力於確保上述措施:
(一)依據客觀及透明的標準,例如提供服務的能力;
(二)不得比為確保服務品質所必需的限度更難以負擔;
(三)如屬許可程序,則該程序本身不成爲對服務提供的限制。
五、一方可依其規定或其他經雙方同意的方式,認許另一方服務提供者在該另一方已獲得的實績、經歷、許可、證明或已滿足的資格要求。
六、在已就專業服務作出特定承諾的部門,一方應提供適當程序,以驗證另一方專業人員的能力。
第七條 商業行為[編輯]
一、一方應確保該方內的任何獨占性服務提供者在相關市場提供獨占性服務時,並未採取違反其在本協議附件一及「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附件四中所作承諾的行為。
二、一方的獨占性服務提供者直接或經關係企業,參與其獨占權範圍外且屬該方特定承諾表中服務的競爭時,該方應確保該服務提供者不濫用其獨佔地位在該方內採取違反此類承諾的行為。
三、一方有理由認為另一方的獨占性服務提供者的行為違反本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時,在該方請求下,經雙方協商,可由另一方提供有關經營的訊息。
四、一方在形式上或事實上授權或設立且實質性阻止少數幾個服務提供者在該方內相互競爭時,本條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應適用於此類服務提供者。
五、除本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所指的商業行為外,服務提供者的相關商業行為可能會抑制競爭,從而限制服務貿易。在此情形下,一方應就另一方請求進行磋商,以期消除此類商業行為。被請求方對此類請求應給予充分和積極的考慮,並儘可能提供與所涉事項有關且可公開獲得的非機密訊息。被請求方依其規定,在與請求方就保障機密性達成一致的前提下,應向請求方提供其他可獲得的訊息。
第八條 緊急情況的磋商[編輯]

若因實施本協議對一方的服務部門造成實質性負面影響,受影響的一方可要求與另一方磋商,積極尋求解決方案。

第九條 支付和移轉[編輯]

除本協議第十條規定的情況外,一方不得對與其特定承諾有關的經常項目交易的對外資金移轉和支付實施限制。

第十條 確保對外收支平衡的限制[編輯]

一方對外收支出現或可能出現嚴重失衡時,可依規定或慣例暫時限制與服務貿易相關的資金移轉和支付,但實施該等限制應遵循公平、非歧視和善意的原則。

第十一條 例外[編輯]

本協議的任何規定不得解釋為妨礙一方採取或維持與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規則相一致的例外措施。

第十二條 合作[編輯]

雙方應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加強各個服務部門的合作,以進一步提升雙方服務部門的能力、效率與競爭力。

第三章 特定承諾[編輯]

第十三條 市場開放[編輯]

對於本協議第二條第一款所指的服務提供模式的市場開放,一方對另一方的服務和符合本協議附件二及本協議其他所列條件的服務提供者給予的待遇,不得低於該方在本協議附件一及「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附件四中列明的內容和條件。對以本協議第二條第一款第一目、第三目所指模式提供的服務,如一方就其作出市場開放承諾,則該方應允許相關的資本移動。

第十四條 其他承諾[編輯]

雙方可就影響服務貿易,但不屬於依本協議第十三條列入特定承諾表的措施,包括資格、標準、許可事項或其他措施,展開磋商,並將磋商結果列入特定承諾表。

第十五條 特定承諾表[編輯]
一、雙方經過磋商達成的特定承諾表,作為本協議附件一。
二、特定承諾表應列明:
(一)作出承諾的部門或次部門;
(二)市場開放承諾;
(三)本協議第十四條所述其他承諾;
(四)雙方同意列入的其他內容。
三、本協議附件一所列金融服務部門的開放承諾方式不受本條第二款規定的限制。
四、本協議附件一及「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附件四所列服務部門及市場開放承諾適用本協議附件二關於服務提供者的具體規定。
第十六條 逐步減少服務貿易限制[編輯]
一、為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涵蓋眾多部門的服務貿易限制性措施,促進服務貿易自由化,經雙方同意,可在互惠互利的基礎上,就服務貿易的進一步市場開放展開磋商。
二、依據本條第一款展開磋商形成的結果,構成本協議的一部分。
三、任一方均可在本協議規定的開放承諾的基礎上自
第十七條 承諾表的修改[編輯]
一、在承諾表中任何承諾實施之日起三年期滿後的任何時間,一方可依照本條規定修改或撤銷該承諾。如該承諾不超出其在世界貿易組織承諾水準,則對該承諾的修改不得比修改前更具限制性。
二、修改一方應將本條第一款所述修改或撤銷承諾的意向,在不遲於實施修改或撤銷的預定日期前三個月通知另一方。
三、應受影響一方的請求,修改一方應與其進行磋商,以期就必要的補償性調整達成一致,調整後結果不得低於磋商前特定承諾的總體開放水準。
四、如雙方無法就補償性調整達成一致,可根據本協議第二十條規定解決。修改一方根據爭端解決結果完成補償性調整前,不得修改或撤銷其承諾。

第四章 其他條款[編輯]

第十八條 聯繫機制[編輯]
一、雙方同意由兩岸經濟合作委員會服務貿易工作小組負責處理本協議及與服務貿易相關事宜,由雙方業務主管部門各自指定的聯絡人負責聯繫,必要時,經雙方同意,可指定其他單位負責聯絡。
二、服務貿易工作小組可視需要設立工作機制,處理本協議及與服務貿易相關的特定事項。
第十九條 檢視[編輯]

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十二個月後,雙方可每年召開會議檢視本協議,以及雙方同意的其他與服務貿易相關的議題。

第二十條 爭端解決[編輯]

雙方關於本協議解釋、實施和適用的爭端,應依「海峽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第十條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文書格式[編輯]

基於本協議所進行的業務聯繫,應使用雙方商定的文書格式。

第二十二條 附件[編輯]

本協議的附件構成本協議的一部分。

第二十三條 修正

本協議修正,應經雙方協商同意,並以書面形式確認。

第二十四條 生效
一、本協議簽署後,雙方應各自完成相關程序並以書面通知另一方。本協議自雙方均收到對方通知後次日起生效。
二、本協議附件一所列內容應於本協議生效後儘速實施。

本協議於六月二十一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四份文本中對應表述的不同用語所含意義相同,四份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附件一 服務貿易特定承諾表

附件二 關於服務提供者的具體規定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董事長 林中森 會長 陳德銘

特定承諾表[編輯]

特定承諾表〉則載明雙方相互開放服務業市場之內容。

關於服務提供者的具體規定[編輯]

關於服務提供者的具體規定,則在防止第三方搭便車享有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相關優惠待遇,對於適用協議優惠待遇的對象、條件,以及取得適用資格之程序等作出規範。

衍生議論[編輯]

參見[編輯]

參考文獻[編輯]

外部連結[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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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樓. 徐爺
2014/05/25 19:14

太陽花好像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花.

你好:我喜歡野花,因為台灣人的韌性、耐力、苦幹、實實在在、樸實、憨厚等。

就像野外的花一樣,風雨之中、烈日當頭依然綻放美麗的花朵。

舒姜.瑪琳2014/05/26 00:29回覆
37樓. 湘野莫佬*~我跟親愛的去台北了~
2014/05/01 04:59
我支持~~
湘野莫佬~(U莫~莫代誌)~~歡迎光臨~~敬請賜教!!!

你好:謝謝來訪。

感恩。

舒姜.瑪琳2014/05/16 00:18回覆
36樓. 住在山上的天使魚
2014/04/23 08:48
來晚了!感謝您!

妳好:謝謝來訪。

感恩。

舒姜.瑪琳2014/05/16 00:17回覆
35樓. xl3j94
2014/04/10 09:58

改了名字,還是不敢正式加入UDN會員,繼續躲在UDN背後,好比【黑箱】裡。

這種新聞我比你看的多,尊重你反服貿的聲音,以後我不會再對躲在黑箱的人回

應任何一個字,因為總是躲躲藏藏的人沒有那種胸懷,我沒有多餘的時間與你筆

戰,本姑娘寧可拼經濟,也不願與無膽勢、無臉見人的臉筆戰,因為太見笑了。不屑

這樣有師我的水平。

感恩。

舒姜.瑪琳2014/04/10 15:01回覆
34樓. 好笑
2014/04/09 11:50

補充:  肯幹,不見得成大器

google 公司裡的小夥子們,邊吃, 邊玩, 邊睡仍然可以造就公司成大器

中國留學生很優秀是十幾億人中的少數, 而且學成後也都留在先進國家

因為那個國家的舊思維, 僵固.只會叫人聽話, 不會聽人民的話!!

自由活潑才是創意之源. 光有錢, 只是把身你當賺錢機器而已!!

 

哈..哈...哈。

那就看台灣的年輕人看有沒有本事、本錢邊玩、邊賺錢、邊享受。

以前的那一票大陸留學年輕人都回大陸比較多,這是有根據的,現

在到四界各國進進出出的大陸人都是土豪,你遠望全世界看一看,

大陸人可以大手筆花錢在別的國家推動經濟,每個國家都希望與對

岸合作,只有台灣只要碰上對岸就開始遊行抗爭,耗時、浪費公帑

、浪費警力。

我想問這位人士你躲躲藏藏的不敢用名字與我對談,這樣與你筆戰

一點都不光榮,展開你的胸膛大膽用你的名字對談不是很好嗎?

我勇於表達我對服貿與貨貿的支持,每天那我張野花的臉在這裡,

那你呢!光明正大才會受人稱讚,躲在後面不斷的換名字這一點都

不好喔!

那再請問這位反國貿大師,如果沒有服貿或貨貿,你還有什麼可行

的辦法推動台灣人與世界競爭,你有更好的意見,大家也都可以寫

一寫一起討論,不過一定要先加入UDN才可以一起討論。

感恩。

 

舒姜.瑪琳2014/04/09 20:24回覆
33樓. 好笑
2014/04/09 11:42

看板主言論, 服貿絕對該進行, 不必受監督

好像政府(應該說是馬英九)做的都對, 叫人民吞甚麼下肚, 人民就該吞

謊言大師, 已經騙過多少次了? 大概只有9.2%的人才相信包括版主

哈....哈.....。

民主國家選的總統大家都要尊重,總統即時剩千分之一,也該受到

尊重,這才是民主國家人民所展現出來的氣度,就好比你在這裡發

言,我也尊重你。

我沒有說不監督就通過這句話,世界都在競爭,難道我們還有時間打

筆戰嗎?看看世界各國吧!大家都全球化了,台灣人還有時間吵吵鬧鬧。

真是讓人貽笑國際。

感恩。

舒姜.瑪琳2014/04/09 19:59回覆
32樓. 舒姜.瑪琳
2014/04/09 02:38

不懂服貿或貨貿的人很容易被有心人士利用。

從開始談服貿我就開始研究這個議題,這樣就不會混淆我的思考

與看法。

記得十多年前帶兒子去美國唸書,每次去餐廳吃飯,我所看見的

都是大陸學生在餐廳端盤子、洗碗、廚房打工賺學費,而台灣的

學生卻是開著跑車吃吃喝喝炫富,哇!那時我驚覺到完了,未來這

一批大陸留學生一定是大陸的菁英,而台灣那些學生必定是台灣的

草梅族,不願吃苦,果然這十年大陸進步神速,台灣呢!還在吵吵鬧

鬧,爭民主、爭人權、爭薪資、只要一個團體不爽政府的政策,就開

始遊行抗爭,許多時候,我還莫名其妙這次又為了什麼遊行。這幾年

虛耗太多時間再為反對而反對的遊行。

衷心的盼望台灣人該團結一至對外的時候,不要浪費不必要的口水戰

,年輕學子,該是你們為台灣努力與全世界與對岸競爭的時機到了,

不要當一個草莓族、啃爸族、靠爸媽族的年輕人,當一個實實在在、

敢衝、苦幹、有腦袋的年輕人。

加油!你們這一代沒有那個命當草莓族,拿出台灣年輕人的氣魄、智

慧與全球的年輕人競爭。為台灣開一朵美麗的勝利之花。

31樓. 雁~慢工慢活養生之道
2014/04/09 00:13
其他國家願意與台灣簽訂 TPP 的著眼點,在於台灣有可能成為營運中心跳板以進軍大陸的優勢;少了此一優勢,與台灣談判 TPP 就不太熱衷。

其他國家願意與台灣簽訂 TPP 的著眼點,在於台灣有可能成為營運中心跳板以進軍大陸的優勢;少了此一優勢,與台灣談判 TPP 就不太熱衷。

各國服貿協議的精神,就是彼此互惠,有得亦有失;先看懂了服貿條例全文比較得失利弊後,再來批判就較為符合客觀事實,才不致陷於理盲。

一週來對朋友花了很多時間解釋兩岸服貿~沒有開放勞工、沒有開放小黃〈紅〉,沒有開放出版業〈限制開放印刷業〉,沒有開放.... 很耗神!只能說,反服貿的學術論文及懶人包,效果太神奇。

或許,事緩則圓,欲速則不達。當半數人民仍然選擇抗拒服貿時,政府只有給予尊重。

謝謝來訪,我是一個很不喜歡政治的人,喜歡或看哪一個政治人物會替

人民著想、爭福利,心中有數就好。

服貿從頭到現在是我最關心的議題,而我不是沒有腦袋的女性,剛開始

我必須研究服貿對台灣的衝擊,我看了許許多多相關服貿議題,從國外

到國內的新聞通通不放過,把相關服貿和貨貿眾和起來找出對台灣有利

的著力點,利大與弊。

台灣人為什麼一聽要與大陸競爭,就有彩虹般的雜音,這次台灣絕對付

出代價,那時,大家也別怨了,大學畢業22K或25K也應該的。

台灣人這次好好思考,更要好好了解服貿與貨貿對台灣的經濟是多麼重

要。

感恩。

 

舒姜.瑪琳2014/04/09 01:38回覆
30樓. 雁~慢工慢活養生之道
2014/04/08 22:41
反方的負面文宣太強,正方一路挨打而疲於奔命。參閱《賈培德說明兩岸服務貿易協議》~

政府急,擔心拖延審查服貿使台灣失去競爭契機。但政策宣導績效不彰,敵不過反服貿學術論文及山寨版服貿懶人包威力。

觀照我國與他國已簽訂之 FTA 條文及協議,與歸根究底兩岸服貿協議得失並無二致;但因對象是中國大陸,人民反應便趨於防共情結,可以理解。

只是反方的負面文宣太強,正方一路挨打而疲於奔命。

◎參閱《賈培德說明兩岸服務貿易協議》~

https://www.facebook.com/dzchia/posts/10152242822109463

29樓. 雁~慢工慢活養生之道
2014/04/08 22:38
挺服貿或反服貿,都必須先讀懂「兩岸服貿協議」是什麼?

挺服貿或反服貿,都必須先讀懂「兩岸服貿協議」是什麼?

按《服貿協議》只是 ECFA 框架下的一個「條例」,不是法律;現在政府妥協儘速制訂《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將來就可以視同法律進行嚴格的審查。

ECFA 是「法律案」,所以必須送立法院「審議」,但《服貿協議》只是 ECFA 框架下的一個「條例」,所以行政院只須送立法院「備查」。

〈並非如學生代表所言:政府立場反覆或違反憲政程序。〉

按立法院的議事規定,「條例」逾越三個月不審,本來就可視為通過「委員會」審查,逕送立法院院會表決,但是即使《服貿協議》已走出委員會,卻仍可有討論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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