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3110章
場鑄混凝土結構用模板
1. 通則
1.1 本章概要
說明模板、支撐、斜撐及所需金屬繫桿﹑五金附件等之設計、材料、設備、製作、安裝、維護及拆除、檢驗等相關規定。
1.2 工作範圍
1.2.1 木料
1.2.2 混凝土模板用合板
1.2.3 防水三夾板
1.2.4 鋼模
1.2.5 螺旋鋼製管模
1.2.6 脫模劑
1.2.7 鋼管施工架
1.2.8 鋼質施工架
1.2.9 木質支柱
1.2.10 鋼管支柱
1.2.11 鋼質支柱
1.2.12 其他模板材料
1.3 相關章節
1.3.1 第01330章--資料送審
1.3.2 第01450章--品質管制
1.3.4 第03150章--混凝土工程附屬品
1.3.5 第03310章--結構用混凝土
1.3.6 第03350章--混凝土表面修飾
1.3.8 第03390章--混凝土養護
1.4 相關準則
1.4.1 中國國家標準(CNS)
(1) CNS 442 O1001 木材之分類
(2) CNS 443 O1002 木材之常見缺點
(3) CNS 444 O1003 製材之分等
(4) CNS 4750 A2067 鋼管施工架
(5) CNS 5644 A2078 可調鋼管支柱
(6) CNS 7334 A2104 鋼筋混凝土用之金屬模板
(7) CNS 8057 O1022 混凝土模板用合板
(8) CNS 12737 A2242 中空樓板用螺旋鋼製管模
1.4.2 內政部
(1) 建築技術規則
1.4.3 勞委會
(1)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1.4.4 美國混凝土協會(ACI)
(1) ACI 347 混凝土用模板施工準則
1.5 資料送審
1.5.1 品質管制計畫書
1.5.2 施工計畫
(1) 施工計畫經工程司核可後承包商始可開始施工架及模板之建造。此項認可並不解除承包商對施工架及模板之安全及妥善營造所應負之一切責任。
1.5.3 工作圖
(1) 除另有規定外,模板應具有充份之強度支持新澆置之混凝土重量而不發生顯見之撓度,並以建造施工架時,設置預拱以抵消模板之撓曲及考量因乾縮或沉落所產生之影響,於拆模後所澆置之混凝土能正確符合設計圖所示之形狀及尺度為準。除另有規定外,受澆置混凝土負重後,其模板之撓度不得大於構造物支撐間距之1/360。
(2) 承包商應於施工前,將模板、支撐及斜撐等之施工製造圖送請工程司審核,包括其詳細構造、尺度及其設計計算書等。模板及支撐設計應由專任工程人員簽認。
1.5.4 材料應提送樣品2份。
2. 產品
2.1 材料
2.1.1 除設計圖說或內另有規定外,模板材料一般以使用木料、鋼料、或其他經核准之材料。
2.1.2 木製模板所用木料應乾燥平直,無節瘤、無裂縫及其他缺點,且不因木料之吸水而膨脹變形,或因乾縮而發生裂縫者。
2.1.3 固定模板之繫件、配件等,須為金屬製之模板箍、螺栓,不得使用金屬線扭絞固定。
2.2 設計與製造
2.2.1 拆模後之混凝土構造物,應符合設計圖說所示之位置、形狀、高程、坡度及尺度等要求。
2.2.2 模板及支撐之設計應能承受ACI 347所定之載重與側壓,以及建築法規所定之風載重等。
2.2.3 如承包商擬使用鋼模、滑動模板或其他特種模板時,應事先徵得工程司之同意,並應將材料規格、廠商說明書、施工圖及設計計算書等送請工程司認可後,始可施工。此項模板應符合結構設計所要求之強度、剛性、水密性及表面平整度與光滑度。使用滑動模板時,應特別注意其線形及高程,並對混凝土之養護、保護及修飾等應有妥善之安排與考慮。
2.2.4 模板應妥為設計,務須不漏漿,形狀及尺度正確,堅固而有足夠之剛度,足以承受混凝土之壓力及施工時之各種負重﹑衝擊力等,而不致扭曲變形,並須易於安裝及拆除。
2.2.5 普通模板
(1) 拆除普通模板以使用木料之新料。木模與混凝土之接觸面應予鉋光,其厚度應均一。如用舊料,應經工程司之核可,並符合本規範之各項需求者,使用時應澈底清除板面雜物後,加釘一層3㎜厚之防水三夾板。木板應做企口接縫及單面刨光。並以暗釘裝釘為原則。
2.2.6 清水模板
(1) 清水模板可採用木模加釘防水三夾板,合板,夾板,金屬模板,鋼模,玻璃纖維加強塑膠成型模。須呈送工程司核可。
(2) 若使用木模時,應加釘防水三夾板。除經工程司認可者外,夾板應使用整料,並釘牢於模板上。釘夾板時,應由夾板中間開始向兩邊釘牢,以免中間翹起,其接縫應密合,並與模板之接縫錯開。
(3) 如使用合板做模板時,得免釘夾板﹐合板應符合CNS 8057 O1022混凝土模板用合板之規定。
(4) 鐵釘概不得露出釘頭為原則,如情形特殊無法掩蔽釘頭時,應打線畫定鐵釘位置,並應力求整齊。
2.2.7 混凝土完成面之坡度較1:5為陡處均應使用模板。
3. 施工
3.1 準備工作
3.1.1 承包商應協調水、電、空調、消防等之預埋工作。
3.1.2 模板於安裝前,應將其表面附著之泥土、木屑、渣滓、水泥砂漿或其他雜物澈底清除乾淨後,塗以脫模劑或經工程司認可之塗料,使模板容易拆除。所用脫模劑或塗料,應係不染污混凝土面或使其變色、對混凝土面無任何不良反應、且用水或養護劑養護混凝土時無任何阻礙者。如混凝土面計畫以油漆或其他方式修飾時,所用脫模劑、塗料或養護劑不得使油漆變質,或影響油漆或各種修飾材料與混凝土間之黏著力。排紮鋼筋之前,應將模板表面過剩之脫模劑或塗料拭去,如有剝落則應予補塗。
3.2 安裝
3.2.1 支撐及斜撐應使用堅實平直之木料或鋼料,枯腐扭曲之木料絕不得使用,其設計應特別慎重,務必能承受模板、鋼筋、混凝土及澆置時之工作人員、搬運器具、投入混凝土時之衝擊力、施工機具、通路等之荷重,以及偏心、風力及其他可能發生之荷重,且應確實固定,無論在任何情況下,絕不得有側移、沉陷及上舉等情事,以免發生危險。
3.2.2 模板及支撐安裝
(1) 安裝模板時,應使板面平整,所有水平及垂直接縫應支撐牢固並保持平直,且應緊密接合,以防水泥砂漿漏失。模板之位置、形狀、高程、坡度及尺度等必須正確,必要時應以適當之斜撐或拉桿加固之。模板應使用螺栓或模板箝固定其位置,以免移動或變形,不得使用鐵絲扭絞之方法安裝。螺栓之位置應事先畫定,並力求整齊,其間距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超過70㎝。
(2) 除另有規定者外,所有暴露之稜角應以大於2×2㎝之三角形填角削角,以保持光滑平直之線條。三角形填角應以無節瘤之直紋木料製作,並將其各面鉋光。
(3) 模板應按設計圖說所示,或依工程司之指示適量加拱,以抵消因混凝土之重量所產生之預期撓度。
(4) 柱及牆壁等模板之下部應預留清掃孔,以供於澆置混凝土之前清除模板內雜物之用,並經工程司同意後封閉之。
(5) 支撐或拱架應垂直固立於堅實之基腳上,並應防止基腳之鬆軟及下陷。支撐或拱架之容許承載力應大於施工時其所承受之總荷重。
(6) 運送材料及工作人員來往之通路應獨立支撐,不得直接放置於鋼筋或未達設計強度之混凝土構件上。
(7) 模板及支撐之製作、安裝及豎立,應以完成後之構造物能具有設計圖說所示之尺度及高程等為準。承包商應使用適當之千斤頂、木楔或拱勢板條,將模板正確裝設於所需之高程或拱勢,並藉以調整澆置混凝土前或澆置中支撐之任何沉陷。
(8) 除另有規定或經工程司認可者外,不得以開挖土面代替構造物直立面之模板。
3.2.3 模板及支撐拆除
(1) 模板之拆除時間,以混凝土達到足夠強度,不致因拆模而造成損傷為準。且以儘早拆模以利養護及修補工作之進行為佳,拆模時應謹慎從事,不得振動或衝擊已成之混凝土。使用第I型水泥及不摻任何摻料之混凝土,於澆置完畢後至拆除模板之時間,可參考3.2.3表,惟應先經工程司同意。
表3.2.3
位 置 | 拆除模板之時間 |
版(淨跨6m以下) | 10天* |
版(淨跨6m以上) | 14天* |
梁(淨跨6m以下) | 14天* |
梁(淨跨6m以上) | 21天* |
受外力之柱、牆、墩之側模 | 7天* |
不受外力之柱、牆、墩之側模 | 3天 |
巨積混凝土側面 | 1天 |
隧道襯砌(鋼模) | 1/2天 |
明渠 | 3天 |
註:(1) 上列數字未考慮工作載重。 (2) 巨積混凝土側模應儘早拆除。 (3) 牆壁開孔,模板應儘早拆除,以免因模板膨脹致周邊混凝土發生過量應力。 (4) 以上拆模時間係以養護期間氣溫在15℃以上為準,冬季應酌予延長。 |
(2) 支撐應於其所支承之混凝土之強度達到足以承受其自重及所載荷重後,始可拆除。
(3) 拱架應由拱頂分向起拱線漸次拆除,以使拱形結構緩慢而均勻地承受荷重,鄰孔拱跨間之拱架,應同時依此順序拆除。
(4) 拆除時金屬件應予取除,並以相當於混凝土配比之水泥砂漿(防水)妥為填補。
3.3 檢驗
(1) 承包商應於編紮鋼筋、安置套管﹑預力鋼材、端錨及其他各項有關預埋工作全部完成後,清除一切木屑及雜物,並沖洗乾淨,經工程司檢查核可後,始可封閉模板。模板封妥後須再經工程司檢查核可後,始可澆置混凝土。裝設完成之模板上不得堆置材料或其他重物。
(2) 澆置混凝土時,承包商應指派有經驗之工程師全程檢視,以防變形或發生意外。如發現模板有變形、鬆動或其他不妥之情形時,應立即停工,並按工程司之指示做各種必要之因應措施,至工程司認為滿意後,始可繼續進行澆置工作。
3.4 許可差
3.4.1 混凝土構造物之許可差
混凝土構造物之未修飾前各部份之許可差規定如下:
拆除垂直度 牆及柱、墩 每層樓高 高15m以上 房屋邊柱外緣 每層樓高 高15m以上 | 許可投影許可差 ±13㎜ ±25㎜ ±6㎜ ±13㎜ |
水平或設計圖說之坡度 樓板、平頂、梁底 長3m以內 長3m至1m之間 長12m以上 外牆、門窗檻、楣 | 許可偏離高差 ±6㎜ 依上列數值減半 |
平面佈置 牆、柱、墩之相對位置 6m以內 6m以上 | 許可長度許可差 ±13㎜ ±25㎜ |
窗、門及樓板開口 柱、梁之斷面,版及牆之厚度 | 位置尺度許可差 ±13㎜ +13㎜ - 6㎜ |
基 腳 尺 度
位 置
厚 度 | 許可差 +50㎜ -13㎜ 平面偏離在基腳 寬度之2%以內(但不大於5㎝) 小於設計厚度5% |
樓 梯 踢 高 踏 面 | 許可差 ±6㎜ ±13㎜ |
4. 計量與計價
4.1 計量
4.1.1 本項工作依契約詳細價目表內所列之不同項目(清水模板、普通模板等)計量,以平方公尺計算。
4.1.2 為設置伸縮縫、施工縫所需之模板不予計量。
4.1.3 隅角處裝釘之三角形木條不另計量。
4.2 計價
4.2.1 按契約詳細價目表內所列之不同項目之單價計給。該項單價已包括完成本項工作所需之一切人工、材料、機具、設備、動力、運輸、及其他為完成本工作所必需之費用在內,其他工作包括切角嵌條、脫模劑、支撐等。
4.2.2 為設置伸縮縫、施工縫所需之模板不予計量給價。
4.2.3 如契約內之單項構造物已含模板數量時,則模板費用已包括於構造物之單價內,不另給價。
〈本章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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