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屈 5
2005/10/16 0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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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事詰問被告之後,下面緊接進行檢覆檢辯方兩造各提出人證物證。首傳應訊的檢方證人,就是在事發前後看到有人騎紅色腳踏車路過附近現場的鄰近居民。
庭上像查詢被告一樣的,首先問明證人的姓名年藉職業及戶藉所在。問清後,法官要證人描述是如何看到騎紅色腳車的人經過現場,要他再度明白指證時間地點與關係人?
「你確定你看到的騎車人是被告嗎?」
法官問。
「我看到有人騎腳踏車經過的時間太陽已落下,隔的距離又遠,不能清楚看到面孔,但是身材模樣看來像是他。」
「他是哪個?」
法官要證人 切指證。
「被告。」
證人指著柵欄內的被告回答。
「好!」
法官點首認可。
「還有,太陽己落下的時間是幾點鐘?不能籠統指涉,看到被告騎車經過到底是什麼時刻?」
「我當時沒看錶,大約應是剛過晚間七時半。」
「從你看的地方相隔被告騎腳踏車經過約有多遠?」
「我那時坐在家門口乘涼,他從街那頭出現穿過對街。」
「說出實際距離,用距離量度是多少公尺?」
證人考量一番,回答:
「大約近一百五十公尺那樣的距離。」
這個證人下去後,推事按次序續傳訊其他兩造人證。連志安的母親也為公設辯護人列為辯方證人之一,最後也被傳喚上去站在推事面前接受質詢。
事前公設辯護人已指示連大媽屆時被法官喚上庭作證,庭上問一句,就得就質問內容作答,不得逕自任意發表不相干之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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