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簡要介紹「債務不履行」之類型:
一、給付不能:
給付不能,指不能依照契約所約定的內容提出給付。給付不能有兩種類型:
(一) 自始不能
自始不能是指當事人締結契約時,契約所約定的給付內容係屬於不可能實現者。如果此種「不可能實現」的情形,是「對任何人皆屬不可能實現」時(例如:「大海撈針」,以落入海底的鐵達尼號海洋之心鑽石為契約標的),稱為「自始客觀給付不能」,契約原則上無效(民法第二四六條第一項);除非契約當事人訂約時即預期給付不能的情形除去後才給付(例如:打撈鐵達尼號找到後才給付),契約例外為有效(民法第二四六條第一項但書)。如果契約所約定的給付內容,「僅對債務人而言是不可能實現的,對其他人而言仍有可能實現」時,稱為「自始主觀不能」(例如:甲出賣乙所擁有之物給丙,對甲而言是給付不能,但對物的所有人乙而言,仍可能實現該給付)。此種情形契約仍有效,但契約期限期屆債務人不能給付時,要負債務不履行相關賠償責任(所以此種情形,甲必須要在契約期限屆滿前先向乙取得該物的所有權,再依契約將該物移轉所有權給丙)。
(二) 嗣後不能
嗣後不能,指締結契約後發生給付不能的情形。雙務契約發生嗣後不能時應如何處理,茲分別情形說明:
| 1、 |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事由致給付不能(例如:甲出賣A車給乙,價金五十萬元,於交付前A車因地震滅失,地震是不可歸責雙方當事人之事由),免除契約當事人雙方互相給付義務(民法第二二五條第一項,第二六六條)。 |
| 2、 |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事由致給付不能(例如:如上例,但A車滅失是因債務人甲的過失所造成),債務人應負債務不履行相關賠償責任(民法第二二六條)。 |
3、 | 因可歸責於債權人事由致給付不能(例如:如上例,但A車滅失是因債權人乙試車撞毀),相對人仍得請求支付價金,但應扣除辦理交付或移轉所有權相關手續之費用(民法第二六七條)。 |
| 4、 | 因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事由致給付不能(例如:如上例,A車滅失是因甲乙雙方共同過失所致),應先依可歸責於債務人事由致給付不能的情形,並斟酌債權人與有過失的比例,計算相關賠償的數額。 |
二、遲延
(一) 債務人給付遲延
如果契約期限已經屆至,因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致未於期限內給付契約所約定的標的,構成所謂「債務人給付遲延」。債權人除仍有契約給付履行請求權外,並得請求賠償遲延損害或遲延利息。如果遲延後給付對債權人無利益者(例如:生日蛋糕於生日後才送到),債權人得拒絕債務人之給付,並得請求債務不履行相關損害賠償。
(二) 債權人受領遲延
如果債務人已經依契約約定之內容提出給付,債權人處於可受領的狀態卻拒絕受領或未能受領時,在債權人遲延中,債務人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且無須支付相關利息。債務人並得請求債權人賠償保管之必要費用。
三、不完全給付
所謂不完全給付,指除了前述給付不能或遲延外,未依契約所約定的債之本旨給付,例如:締結租屋契約,但房屋是輻射屋;出賣寵物鳥,但鳥有禽流感;醫師看病後,將病人資料洩漏給記者。
不完全給付的法律效果,可分為:
(一) 瑕疵給付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提出有瑕疵的給付(例如:交付運動器材卻未附說明書),此時應為補正,若不能補正,債權人得依給付不能或給付遲延之規定請求相關賠償。
(二) 加害給付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提出不完全給付致債權人受損害,例如:販售帶有口蹄疫的豬隻,造成買主豬群感染口蹄疫。債權人得向債務人主張損害賠償。
四、結論
在本文一開始提到的戲劇中,浮士德在締約後向麥菲陶弗利斯要求一名妻子,麥菲陶弗利斯卻敷衍了事:「於煙火中偕化妝為一個婦人的魔鬼」(想來是很難令人滿意),浮士德不悅的說:「她簡直是一個該死的娼婦!」,麥菲陶弗利斯並未補正此一「不完全給付」,竟回答說:「呸!浮士德,婚姻只是一場儀式遊戲,不要再想它」。此一情節顯然涉及「未依債之本旨」履行(違反劇中契約條款第三條),浮士德卻沒有追究,也沒有在契約期限屆至(二十四年)面對惡魔索求靈魂時,主張契約條款已經因為債務不履行之事實被破壞。這是因為在文學中「契約」是浮士德不能回頭的隱喻。在現實世界中,契約相對人債務不履行涉及我方法律上重大權益,是以發生契約爭議時,雖應以最大誠意進行協調,儘速謀求解決,但必要時仍應依法主張債務不履行之相關權利,此為我方作為權利人應盡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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