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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怨偶 法院以「破綻主義」判離
2009/10/02 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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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一般印象總認為法院審理離婚多傾向「勸和不勸離」,甚至傳出遭家暴一方須集滿三張「驗傷單」法官才准予離婚的荒謬情形。不過,現在的法官似乎不再如此。因統計去(九十七)年地方法院判准的離婚,有五成八案件,法官都採認定較為寬鬆的「破綻主義」,成為一項新的趨勢。

據了解,有人一見鐘情,排除萬難都要步入禮堂廝守一生。不過,有些人婚後感到乏味,滿腦子想著離婚,有的不惜使出「奧步」,像是曾經發生丈夫以國外求學子女需要母愛為由,騙妻子出國就地照顧,卻反向國內法院訴請離婚,理由是遭妻「惡意遺棄」。根據司法院統計,近十年有三千二百多對怨偶,為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1項各款的離婚條件,其中一方甚至故意犯罪被判刑六個月以上,目的只為了想離婚。

民國八十八年,根據司法院統計,各地法院判准離婚案件近三千八百件,大都以法定離婚原因為標準,有四成六的理由為「惡意遺棄」,只有約一成案件是以其他重大事由致婚姻有破綻而判離。不過,去年各地方法院以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法定離婚原因外的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而判准離婚的案件,快速上升到「五成八」。而在都會型的法院,如板橋、台中、台北地院的比率分別高達八成一、七成三及六成四,高雄地院也逾六成。

司法院分析,這應該是都會地區的民眾,比較能接受個人主義濃厚的「破綻主義離婚制度」,不再為婚姻忍耐。司法院官員也表示,隨著社會對離婚的接受度提高,法官更能體察民情,不受十個法定離婚原因的限制,逐漸以婚姻修補無望的其他重大事由,讓怨偶得以分手,也算是法官與現今社會現象接軌的呈現。

資料來源:法源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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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站分類:心情隨筆 雜記
自訂分類:男女戰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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