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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本票及匯票的性質與功能
2009/02/12 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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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票據法第1條所稱票據之種類,有匯票、本票及支票。

1、本票:依票據法第三條,係指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若由銀行所發行者,稱為銀行本票;若係由公司發行者,一般通稱為商業本票。

2、支票:依票據法第四條,指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其為信用交易之主要工具之一,實務上由發票人於銀行開設存款帳戶備足資金,供銀行辦理支票兌付;其中所指金融業者係指財政部核准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會及漁會等。

3、匯票:依票據法第二條,指發票人簽發一定之金額,委託付款人於指定之到期日,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其因承兌人身份不同,又可刀為銀行承兌匯票及商業承兌匯票。

目前這三種票據均是金融市場上主要的信用交易工具,為無條件約定由自己或委託他人,支付一定金額之有價證券,並由金融機構代為支付或承兌。此外,匯票及本票可作為票券市場之短期票券工具,但支票非屬票券市場交易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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