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杂谈(15)撞伤男童后将其投入井中溺亡
此案与药某一案相比,属类型相同--开车时失手撞伤人后,临时起意杀人灭口。
但往细里再一比较,却发现还有一些差异。
1。药某自首,而此案犯罪嫌疑人王某没有自首。
2。药某杀害的是一个成年人,而王某杀害的是一个孩子--比较起来,杀害一个孩子比杀害一个成年人是更为残忍,尤其是那孩子才5岁。
3。药某杀人时,朝被害人连捅6刀后落荒而逃,由于心慌,在逃跑途中又发生撞人。
而王某把被害人丢进井里后,发现被害人在井中坐起,于是又拾起一块砖头击打被害人头部,最终致其溺水死亡。
综上所述,此案犯罪嫌疑人王某应是比药某更为残忍,情节更为恶劣,罪行更为严重。
对药某判决时,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其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属罪行极其严重。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其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属罪行极其严重。
在药某的法院判决书用词上,已是使用到了极致,那以后的判决书用词都不知该如何找词了。
司机撞伤男童怕被人发现将其投入井中溺亡
文章来源: 齐鲁晚报 于 2012-01-03
本报滨州1月3日讯:1月2日,无棣县公安局历时六天成功破获一起故意杀人案。
据了解,犯罪嫌疑人王某在2011年12月27日倒车时将同村年仅5岁的王某某头部撞伤,因怕被人知道,竟将王某某投进一灌溉用砖井内,致其溺亡。
2011年12月28日上午,无棣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接无棣县水湾镇某村村民报警,前一天下午4时至5时间,其5岁的儿子王某某放学回家在村中玩耍时失踪。接报后,无棣县公安局立即成立专案组。
孩子失踪时间距报案时间尚未超过24小时,专案组认为此案具备警犬搜索条件,于是立刻请示省公安厅,请求安排警犬搜索。省公安厅专业人员当日带警犬到达案发地。警犬从失踪现场开始追踪,向西五十米巡至王某(犯罪嫌疑人)家,并且在王某的一辆五菱面包车前徘徊不已,警犬对王某面包车的追踪引起侦查人员对王某的怀疑。
经过审查,犯罪嫌疑人王某供述了倒车时撞倒王某某然后将其杀害的犯罪事实。
据王某交代,2011年12月27日下午4时30分许,王某驾驶面包车去接学生,在其家门口倒车时,将在其车后站着的王某某撞倒。王某见王某某头部被撞伤,因害怕被王某某家人发现,就将其抱上自家面包车拉走,然后投进村北的一灌溉用砖井内。
他见王某某在井中坐起,又随手拾起一块砖头和一个废弃的农药瓶击打王某某头部,致其溺水死亡。
2012年1月2日上午,在犯罪嫌疑人的指认下,警方将王某某尸体找到。目前王某已被无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