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
8/1日就要上路的實價登錄,相信還有很多人不了解內容。
茲就應登錄的事項,我節錄辦法如下。
依不動產成交案件實際資訊申報登錄及查詢收費辦法(中華民國101年6月6日台內地字第
1010203059號令訂定發布)第2條整理如下:
1.凡是買賣案件透過地政士辦理登記則由地政士負責登錄。
2.租賃案件透過經紀業者成交則由經紀業者登錄。
3.預售案件透過代銷公司成交則由代銷公司登錄。
上述買賣案件由買賣雙方自行向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則由權利人登錄。
租賃案件由出租、承租方自行成交則不用登錄。
◆ 第2條
不動產買賣案件應由權利人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之實際資訊,權利人有數人時,得會同申報或協議由一人申報。但有下列情形之ㄧ者,權利人免予申報:
一、買賣案件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者,應由地政士申報登錄。
二、買賣案件委由不動產經紀業(以下簡稱經紀業)居間或代理成交而未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者,應由經紀業申報登錄。
前項第一款買賣案件委由經紀業居間或代理成交者,經紀業應提供不動產說明書相關資料供地政士申報登錄,經紀業未提供者,應由權利人提供;買賣案件未委由經紀業居間或代理成交者,權利人應提供交易相關資料供地政士申報登錄。
不動產租賃案件委由經紀業居間或代理成交者,應由經紀業申報登錄。
起造人或建築業委託代銷之案件,應由經營代銷業務之經紀業申報登錄。
第一項至第三項不動產成交案件由數經紀業居間或代理者,應由權利人或承租人委託之經紀業申報登錄。
◆ 第3條
買賣案件申報登錄成交實際資訊之類別及內容如下:
一、交易標的:登記收件年字號、建物門牌、不動產標示、交易筆棟數等資訊。
二、價格資訊:房地交易總價、土地交易總價、建物交易總價、車位個數、車位類別、車位總價、有無管理組織、交易日期等資訊。
三、標的資訊:土地移轉面積、建物移轉面積、使用分區或編定、建物現況格局等資訊。
前項第二款交易總價如係土地與建物分別計價者,應分別登錄;合併計價者,應登錄房地交易總價。
◆ 第4條
租賃案件申報登錄成交實際資訊之類別及內容如下:
一、交易標的:建物門牌、不動產標示、承租人、交易筆棟數等資訊。
二、租金資訊:房地租金總額、土地租金總額、建物租金總額、車位個數、車位類別、車位租金總額、有無管理組織、交易日期等資訊。
三、標的資訊:土地面積、建物面積、使用分區或編定、租賃期間、總樓層數、交易層次、建築完成年月、主要建材、主要用途、建物現況格局、有無附屬傢俱等資訊。
前項第二款租金總額如係土地與建物分別計算者,應分別登錄;合併計算者,應登錄房地租金總額。
◆ 第5條
委託代銷未辦竣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案件,申報登錄成交實際資訊之類別及內容如下:
一、交易標的:不動產標示、交易筆棟數、建案名稱、買受人、起造人名稱、建造執照核發日期及字號等資訊。
二、價格資訊:房地交易總價、土地交易總價、建物交易總價、車位個數、車位類別、車位總價、交易日期等資訊。
三、標的資訊:土地交易面積、建物交易面積、使用分區或編定、總樓層數、交易層次、主要建材、主要用途、建物格局等資訊。
前項第二款交易總價如係土地與建物分別計價者,應分別登錄;合併計價者,應登錄房地交易總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