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管協議
2010/12/04 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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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的土地到目前為止因為是自長輩繼承的關係,所以一直維持著共有的關係。
而共有的處理可以分為協議分割及裁判分割,這兩種都可以讓我們結束共有的狀態,
讓我們可以擁有獨立的產權,也讓我們有獨立產權後,獲得土地提供給我們最大的利益。
很多時候,在還沒完成分割之前,或都在大家仍未有共識之前,可以依土地法34條之1做
共有土地之分管協議,讓共有人可以依先人的習慣分管原本已使用的土地範圍,從而作成
協議,並向地政事務所進行分管註記。
最近個人就承接了台北縣第一件的分管註記案件,預計將順利完成共有人的心願,讓全體
共有人依習慣先取得分管範圍協議,取得協議之後,要再作共有土地分割也就會更加順利了。
關於分管註記程序,簡單先說明如下:
1.必須依土地法34條之1取得資格。
2.由共有人作成分管協議。
3.通知其他未作分管協議之共有人。
4.檢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分管註記。
相信,目前仍有部份共有土地需作處置,只要各共有人平心協議,都可以順利完成
共有物分割或是分管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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