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結婚之未成年人自行購置財產不視為其父母之贈與
2010/03/04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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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結婚之未成年人自行購置財產不視為其父母之贈與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00304 15:15:35)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另依民法第13條第3款規定,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所以,已結婚之未成年人,依民法規定已有行為能力,其購置財產不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5款規定視為其父母之贈與課徵贈與稅。惟如經查明確有其他人無償代為付款時,應依同法第5條第3款規定對該第3人核課所出資金之贈與稅。
若有疑義,請利用該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訊息來源: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