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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農作產 銷設施坐落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之審認原則」
2015/05/27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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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糧字第1021046207號

主旨:就「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13條附表1所定農機具設施、農
      產運銷加工設施、農事操作及管理設 施等3類農作產銷設施可申請用地別規定,訂
      定「相關農作產 銷設施坐落土地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之審認原則」如說明二,並
      自即日生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本會102年10月9日修正發布「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其中第
    13條附表1所定農機具設施、農產運銷加工設施、農事操作及管理設施等3類農作產銷
    設施之可申請用地別,增訂「申請坐落土地應儘量避免使用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無
    可避免使用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者,應以毗鄰建築用地或特定農業區邊緣為原則」之
    規定,合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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