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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府針對農業區土地使用違反都市計畫法案件提出說明
2014/10/14 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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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府針對農業區土地使用違反都市計畫法案件提出說明

2014/7/22
近來嘉義市東西區公所查獲多件農地違規案件,民眾皆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如溫室、農業資材室)卻違規擅自增建作為住家使用或供工廠、倉庫、汽車修理廠等,故區公所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26條規定廢止該核發之同意書,並將違規事實通報市府相關單位依都市計畫法查處。爰此,市府都市發展處近日依該廢止函陸續通知請各土地所有權人應立即停止違規使用。

本府都市發展處表示,依據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29條規定,農業區為保持農業生產而劃定,除保持農業生產外,僅得申請農舍、農業產銷必要設施、休閒農業設施及農村再生相關公共設施。部份農業區地主向區公所申請農舍或農業產銷必要設施核准並領得使用執照後,未依核准設施經營或從事違反農業區規定之事業,已屬於違法行為,依都市計畫法第79條規定,罰則自6萬至30萬元。另外部分違規人提具繳稅單並自認為已由稅務單位依現況課處稅率即代表合法化,市府強調違規事實在未拆除或改善前課以稅責不代表該違規已合法,違規未拆除或改善前隨時均有可能被查處風險。

市府都市發展處呼籲違規使用除了影響市容景觀,損及民眾財產安全外,也籲請民眾能共同維護都市土地的各種使用規定,切勿違規使用,以免誤觸法令受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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