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慣老闆 vs 流氓
2017/02/24 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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慣老闆應該可以提報為流氓,這是組織性犯罪呀...要勞工加班不給薪,這和白吃白喝一樣吧...

檢肅流氓條例 

第 2 條 (流氓之定義) 

本條例所稱流氓,為年滿十八歲以上之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足以破壞社會秩序者,由直轄市警察分局、縣(市)警察局提出具體事證,會同其他 有關治安單位審查後,報經其直屬上級警察機關複審認定之: 

一 擅組、主持、操縱或參與破壞社會秩序、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幫派、組合者。 

二 非法製造、販賣、運輸、持有或介紹買賣槍砲、彈藥、爆裂物者。 

三 霸佔地盤、敲詐勒索、強迫買賣、白吃白喝、要挾滋事、欺壓善良或為其幕後操縱者。 

四 經營、操縱職業性賭場,私設娼館,引誘或強逼良家婦女為娼,為賭場、娼館之保鏢或恃強為人逼討債務者。 

五 品行惡劣或遊蕩無賴,有事實足認為有破壞社會秩序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習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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