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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1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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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4 0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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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7 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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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27 11:19裁判字號: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 114 年度家上字第 7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家上字第71號
上 訴 人 A01
訴訟代理人 蔡文魁律師
被 上訴 人 A02
訴訟代理人 劉興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23日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婚字第2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5年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上訴人主張:兩造於民國71年5月23日結婚。102年4月7日晚間,被上訴人工作結束返回兩造住處,遭上訴人反鎖門外;102年4月8日中午,被上訴人午睡,遭上訴人持拐杖打醒,同日下午,上訴人從辦公桌抽屜拿出水果刀,警告被上訴人小心一點;102年4月9日、同年4月10日,上訴人持木棍毆打被上訴人;102年4月18日上訴人將房間電燈、電爐、洗衣機拆掉,不讓被上訴人使用瓦斯爐;102年4月25日上午10時許,上訴人在兩造住處廚房,持水果刀、農藥罐恐嚇被上訴人,稱其不怕死,要讓被上訴人生不如死;102年5月1日上訴人更換兩造住處大門門鎖,致被上訴人無法入內拿取物品;102年5月10日下午4時50分許,被上訴人遭上訴人搶走皮包;102年9月20日上午11時許,被上訴人在路上遇到上訴人,上訴人辱罵被上訴人是淫婦,眾人幹等語。被上訴人前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下稱雲林法院)對上訴人聲請民事通常保護令,經雲林地院000年度○○字第000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在案。兩造分居期間,被上訴人妹妹曾帶被上訴人返回兩造住處3次,上訴人均鎖門不讓被上訴人進入,被上訴人只能在外租屋居住。被上訴人為太極拳教練,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與其學生有不正常關係,多次稱被上訴人在外討客兄,事實上並沒有。兩造間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破綻,勉予維持,徒增兩造怨隙,無復合可能,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請求離婚等語。
二、上訴人則以:兩造超過10年沒有住在一起,被上訴人租屋在外12年。上訴人沒有打被上訴人,是門有鍊子,被上訴人進不來才受傷。被上訴人婚後第2天跑出去,第8年被上訴人哥哥才帶被上訴人回來,回來沒幾天,就發生被上訴人所稱上訴人打被上訴人,被上訴人聲請保護令之事情,上訴人沒有打被上訴人或不讓被上訴人回家。被上訴人跟太極拳教練外遇,被上訴人早上都會去等那個男生,上訴人有對被上訴人說過被上訴人討客兄。被上訴人要離婚可以,但要將東西還給上訴人等語,資為抗辯。
三、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上康
法 官 余玟慧
法 官 林育幟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馥萱 -
2026/07/26 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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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01 00:08
祝福吉祥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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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05 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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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5 20:54

環保阿嬤金鳳姨 於 2026/05/17 20:24 回覆
環保阿嬤金鳳姨 於 2026/05/30 17:03 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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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6 15:21
預祝金鳳姨女神節快樂!!!
信仰中最大的、與軟弱有關的掙扎,
不是去悲憫原諒別人的軟弱,
而是深刻的、痛苦的
去與自己內心深處的軟弱相遇。
─陳韻琳 -
2026/02/15 22:02祝您新春快樂,萬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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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5 22:02祝您新春快樂,萬事如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