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和解書範例【單純財損之和解案例說明1】
車禍造成的損害結果來看,有可能只是1.造成單純的財產損害,例如汽、機車因碰撞而受損或是隨身配帶的手表、手機或其他物品的毀損;也有可能是2.只造成人身體傷而無財產上損害的情形,例如汽車撞到行人,致行人受傷;當然~3.因車禍而發生財損與體傷皆有的情形也很多。
本文就先從【車禍造成單純財物損壞】的情形,來看這樣的和解書要怎麼寫,才是對車禍雙方當事人都有保障的寫法:
【車禍和解書範例】
和 解 書
甲 方: (生日、身分證號、戶籍地或通訊地、聯絡電話)
乙 方: (生日、身分證號、戶籍地或通訊地、聯絡電話)
見 證 人: (生日、身分證號、戶籍地或通訊地、聯絡電話)
車禍事實及經過:
甲乙雙方就民國(下同)00年00月00日上午00時00分許,發生於新北市板橋區00路0段00巷口,由甲方騎乘所有車號:ABC-000號之重型機車與乙方駕駛所有車號:YC-0000號之自小客車,於上開地點發生交通事故,致甲乙雙方上開車輛均受有損壞。
就此所生之車禍損害賠償事件,鑑於事出意外,雙方願相互讓步,成立和解,其和解內容如下:
一、乙方願賠償甲方新台幣8,000元整(含機車修理費、已損壞之手表),並於00年00月00日本和解書作成之日,當場以現金交付予甲方收執,不另製據。
二、乙方所有車號:YC-0000號之自小客車所受損壞,由乙方自行負擔一切修理費用,甲方不需負擔任何費用。
三、甲乙雙方均拋棄對對方本件車禍之其餘民事請求。
本和解書一式三份,除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外,並交由見證人一份留存。
甲 方: (簽名蓋章)
乙 方: (簽名蓋章)
見證人: (簽名蓋章)
中華民國 00 年 00 月 00 日
案例解說:
1.本和解書範例適用於以下之情形:
(1)車禍雙方當事人皆已成年,並親自出席製作和解。
註:若一方或雙方均非當事人親自出席者,未出席之當事人最好另出具委任書委任代理人出席,以免影響到和解的效力。
(2)雙方當事人已釐清車禍責任歸屬或不再爭執責任歸屬。
(3)法律關係一次切斷,和解內容未附但書或條件,雙方或一方沒有後續尚須履行之義務。
2.和解書範例中增加的「見證人」欄位,主要是在強化當事人雙方和解內容的真實性,見證人可以是親友,也可以是里、鄰長;如果找不到人見證,也沒關係(見證人可有可無),和解書在雙方當事人確認無誤簽名或蓋章(每一份都要簽名或蓋章)並填上日期後,一樣會發生法律上應有的和解效力。
3.本件車禍無人傷亡,僅生財物上之損害,案情較為單純,若雙方責任歸屬不再爭執,則可依上述方式製作和解書,一次消弭紛爭。
4.車禍造成車體損壞,賠償義務人除了賠償修車所需費用外,有時因被害人無法使用車輛,可能還會衍生代步費(例如作計程車)或營業損失(無法開計程車營業)等修車費用以外的支出或損失,只要是在合理的範圍內,都可一併計入求償。
5.基於紛爭一次性解決(就是不要留條尾巴,尾大不掉)的前提,若車損之外,另有個人手表或手機或其他個人物品(如筆電、眼鏡)亦遭受毀損,也可一併納入車損賠償的項目加以估算,計入全部賠償金額。
![]() ![]() | 車禍和解書範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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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樓. Corey2015/06/09 13:48謝謝版大回覆(lwhcorey@gmail.com)不客氣~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5/06/11 00:16回覆
- 25樓. Corey2015/06/04 20:25
法蘭客版大
1.因對方針對和解部分並不想到公證單位,想私下和解!請問若和解書由雙方簽名後是否即產生法律效力?還是要透過公證單位(如調解委員會)或和解當下須第三人見證後較有保障?
2.對方全家原預計出國旅遊,因車禍事件無法成行,有關該部分的理賠是只能針對被害車主部分還是全家旅費皆應由我方支付?(上次未說明清楚,在麻煩版大解惑)
感謝!
(lwhcorey@gmail.com)和解沒有規定非公證或請第三人見證不可,雙方可自行斟酌;但最後宜加載:
雙方均拋棄對對方本件之其餘民事請求。
至於對方出國旅費已繳納之損害部分,按法律面解釋,似應僅限就該車禍造成損害之人負賠償之責;似不及於他人;惟此案特殊,實務上有無不同見解?本人持保留態度。
然為免訟累,建議雙方可再行協商為上。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5/06/08 12:18回覆 - 24樓. Corey2015/05/29 00:07
法蘭克你好,前些日子發生車禍意外,目前在與對方談和解階段,但對方要求理賠範圍除醫療,財損,精神賠償項目外,另一項為出國旅費金額要我方理賠,想請問這理賠項目合理性?
以上感恩回答 謝謝
(lwhcorey@gmail.com)出國旅費?
由於損害賠償的範圍,包括實際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兩部分;如果留言是指對方原訂有出國的計畫,且已繳納相關旅費,然因車禍而無法成行的損失,這部分屬於損害賠償中所謂的所失利益,如果對方能舉證(例如已繳履費的單據),也是要負賠償之責。
以上說明~請參酌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5/05/31 00:28回覆 - 23樓. 抹2015/05/07 22:13版大您好 我方於上月27日凌晨因上班遲到趕時間而闖紅燈與他人發生碰撞(雙方皆為機車) 對方車體受損嚴重,經車行估價修理費用約為5萬8,將近是一台新車的價錢了 因我方有認識的車行,修理費用不用到那麼貴,我方已告知對方願將車修復至原樣,但對方不願意,對方希望是賠償修理費用與其醫藥費3000與精神損失跟誤工費5000共約6萬6,他們將另購新車 這樣可以依照版大您所說的機車修理材料費折舊下去算嗎? 因我方為肇事方,對方若不願和解告上法院該如何處理呢?(k158tea99@yahoo.com.tw)
如果對方堅持以其提出的賠償方案解決,你們自可參考本人文章中有關修車費用中折舊計算的方式,爭取你們應有的權益;但老實說,從那筆可主張折舊的金額與希望整件案子能早日獲得解決以避免訟累的立場來看,實在是微不足道,我還是建議你們兩害相權取其輕,朝花錢消災的考量為上。
至於雙方若未能達成和解,後續可能面臨的法律程序,應該是被告過失傷害,會有一連串的刑事程序要走,相關細節請參看本部落格文章,或本人新著:如何處理車禍糾紛?一書中有關被告章節的部分說明。
祝 否極泰來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5/05/08 14:53回覆 - 22樓. eva2015/01/27 16:20您好:謝謝您的回答,我和對方談談看,謝謝(eva.yang115@msa.hinet.net)
祝 否極泰來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5/01/28 19:13回覆
- 21樓. eva2015/01/24 11:12
您好:
幾月前發生車禍,初步分析表上我方無肇事責任,於是對方承諾分期交付修車費給我,現已全額交付,接下來的處理,除雙方口頭承諾和解,再穩當一點就是簽和解書,但我對寫上身分證及住址等個人資料給陌生人有相當的疑慮,因個資法當初車禍時,警方也僅給雙方姓名及電話,請問在能否只於和解書上寫上姓名及電話?或有其他處理方式?謝謝
(eva.yang115@msa.hinet.net)只要雙方信的過彼此,生日及身分證號不留也無妨,重點是雙方後續不要再有尚待履行給付義務的約定內容,且和解書由雙方各執一份為憑即可。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5/01/25 23:10回覆 - 20樓. 月卷2014/10/12 18:17
謝謝板大回復.您的大作我一定拜讀的.好像很少人知道可以用零件折舊率去談車損.都是以恢復原狀咬死不放.一定大大推薦您的大作.讓跟多人了解車禍發生處理方式.謝謝板大
(sp018616@yahoo.com.tw)謝謝~新書預計103年12月中下旬出版,再請您大力推薦,謝謝囉!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4/10/14 13:03回覆
- 19樓. 月卷2014/10/01 23:57謝謝板大回復.折磨我一個多月的煩惱解除了.我知道怎麼處理了.你真的是我的貴人呀.謝謝(sp018616@yahoo.com.tw)
- 18樓. 月卷2014/09/30 00:48
謝謝板大回復.可以再問一下12(2002)年的車也是這樣計算嗎?這樣算下來沒幾千塊耶(不加工錢).比中古車行收購價都不到.那為何保險公司最高只賠他九萬(不是保額不夠)這是怎麼計算出來的?.0.369<---這個折舊率數字怎麼得出來的?還是板大在暗示我其實不需要用市價賠這麼多嗎?
(sp018616@yahoo.com.tw)2002年的車,只剩殘值了吧?
我不會暗示您什麼,折舊率是法律規定的,也不是我隨便寫的~
你可以上網搜尋,會有一堆資訊跳出來,基本上,汽、機車都有法定折舊率,也有計算公式
法蘭客.車禍處理一本通 於 2014/10/01 15:58回覆 - 17樓. 月卷2014/09/28 20:26
板大請幫我解惑,我肇事追撞前車.只有車損部分.人沒受傷.維修費25萬.對方要求車子修到好.不然要陪他20萬.他才願意和解.那台車中古車市場買賣成交價落(中古車行出售價)在12.13萬之間(不是中古車行收購價).我只想賠他12萬.一直僵持不下.一直咬死車修到好.請問我該如何跟對方達成和解?還是只有訴訟一途.法院判決會對我有利嗎?
(sp018616@yahoo.com.tw)修車費中,一般分兩部分,一是修車工資,一是更換零件料材衍生的費用
車材料件的更換會有哲舊的問題,這部分要從修車費用中扣除折舊,才能得出較合理的賠償
我的新書《如何處理車禍糾紛?》有這部分的相關說明,但因書還在出版社編印中,在此節錄書中一段內容,提供一格範例給你參考:
材料費扣除折舊後的賸餘價值,才是肇事者應賠償被害車主的實際金額。
維修費用中的材料費花了10萬元;但甲車開了兩年,基於材料費的部分要扣除折舊,所以折舊後的賸餘價值:
第1年的折舊
10萬元(材料費)X 0.369(折舊率)= 36,900元
10萬元(材料費)- 36,900元(折舊金額)= 63,100元
第2年的折舊
63,100元 X 0.369(折舊率)= 23,284元
63,100元 - 23,284元 = 39,816元
因此材料費經計算兩年的折舊後,這部分的賸餘價值應為39,816元,加上工資5萬元的部分,乙賠償甲受損汽車的維修費用金額應為89,816元整,而非原先的15萬元,始屬合理。
如果被害車主未將維修費用中的材料費扣除折舊,當肇事者看到金額高得嚇人的維修費單據時,自然會誤以為是被害車主獅子大開口,也難怪雙方要為此發生爭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