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滴血川康 22
2010/08/10 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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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黨的朋友”    

 1982年                      

黨的朋友”

1983年在    

 大邑縣召開的解放戰爭時期川西中共黨史工作會議上,周鼎文代表中共川西邊臨工委,圍繞地下黨與李育滋之間的情況作了長達一天半的發言。偶爾有其他中共地下黨領導人的插話,十幾部錄音機錄下了這些寶貴而遲到的講話。啊!原來周鼎文並沒有忘記李育滋的救命之恩,也沒有忘記李育滋對共產黨的做的貢獻,一切他都記得清清楚楚。1948年任弼石《關於土地改革中的幾個問題》的講話指出,“對開明紳士要採取保護政策”。195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嚴禁亂打、亂殺及各種肉刑和變相肉刑。”是誰在騙人?是什麼勢力給大邑縣隨意羅織罪名而殺人的膽量?他們在土改结束之時公開與中央一再宣傳的“政策”背道而弛,豈不令人深思!

李育滋        李育滋惨死三十年,在黨史工作會上,周鼎文終於提起李育滋為地下黨做的好事,並在會上洋洋洒洒講了一整天。他這又是為了什麼?可以肯定,一定是出於跟他自身處境有關的特殊原因。原來,五十年代,四川省公安廳曾把川西地下黨定為“土匪黨”,文化大革命中此事被揭露出來,他才不得不說出這些早已被他們有意歪曲了的歷史(可這些可以證明他們不是土匪嗎)。當年,他們為什麼要顛倒黑白置李育滋於死地,也一定有不可告人的考量。如果那時李育滋掩護過的幾十個共產黨員們能站出來講真話,李育滋豈會遭慘禍?一家八口豈會因牽連而剩三人?

既然在川         1982年川西黨史工作會議上,周鼎文和其他地下黨領導人已經把李育滋為共產黨做的好事說得很清楚,那麼,李育滋的“平反”就不應該再有什麼麻煩了吧。出人意料的是,大邑縣法院對已經清楚的問題,竟用了一年多時間審理。最,請當年簽署死刑判決書的賈智全先生撤銷判決書時,這位建政初期的第一任縣長很生氣地對李育滋保護過的地下黨員們說:“我是個外來干部,根本不清楚本地情況,材料是你們寫的,我是簽個字。”還拍著桌子說:“周鼎文,你當時任副縣長兼剿匪總司令,又是本地人,你是干啥子的呢?為什麼當時你說李育滋是大惡霸、大土匪,還說他镇壓共產黨?照你的說法,我不殺他殺誰?”

198411月,李育滋的兒女們終於得到一紙判決:


大邑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法刑復(84)字第28


李育滋,       李育滋,男,生於一九零六年,漢族,大邑縣人。解放前曾是公益協進社副總社長,大邑縣偽參議員。

一九五二   1952年五月因反革命案經大邑縣人民法庭處決。一九八三年李之近親提出申請,經復審終結判決如下:

李育滋歷          李育滋历史     上雖有罪行,鑒於大邑縣臨解放時曾利用自身的有利條件,掩護、資助了中共地下黨工作人員,確曾做過有益的工作。

為此,按 按照有關統一戰線政策,決定撤銷大邑縣人民法庭一九五二年五月二十六日大 法刑字第134號對李育滋的刑事判決書。


(大邑縣人民法院蓋章)

一九八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當年,  當年李育滋作為“罪大惡極”的“反革命”分子,被拖到大邑縣各處斗得死去活來,安仁鎮更鬧得沸沸揚揚,在眾多鄉親參加的公審會上,宣布了他的“罪行”,隨即被槍殺。

槍殺時,那時,安仁鎮到處張貼著布告,卻沒有給家屬一份。就因為如此,復判書非常簡單而含糊,對當年判決書上列舉的三條“罪行”隻字不提,一句“李育滋歷史上雖有罪刑”就概括了一切。但大家記得很清楚,當年周鼎文為首的大邑縣人民法院強加給李育滋的罪名裡,根本沒有一條是“歷史上有罪”。

名義上稱   现在“平反”,不提李育滋冒險掩護領導“二·五減租”的共產黨干部的歷史事實;不提李育滋傾其所有資助中共地下黨活動的行為,也不提所謂“李國清之死”,居然又加了一條“歷史上有罪”的罪名。而用以判處死刑的“歷史上有罪”,其具體內容是什麼卻不明確指出。

李育滋的李育滋的兒女們不服,拒收此判,他們在大邑縣人民法院送達回証上寫道:“復審終結與事實不符,拒收此判。”並在備注欄裡寫了四條意見:

1,李育       1,李育滋 建政前與黨合作,建政公認為開明士紳,並當選為川西區人民代表,這是歷史事實。

2,復判       2,判决書上寫“李育滋歷史上雖有罪行”,這是荒唐的,他歷史上從未構成刑事犯罪。195234號判決書上所指的他“鎮壓農民運動”的“反革命”罪行,純屬顛倒黑白,他掩護和資助過的中共黨員,正是農民運動的組織者和領導者。這是無可否認的。

3,李育      3,李育滋在建政前夕冒險為黨工作絕不是被逼迫,也不是僅憑自身的有利條件可以作到的,倘若他不自覺自願、誠心誠意,黨的組織必然遭到破壞。這是客觀事實。

41               4,1952年大法刑字第34號判決書是完全錯誤的,必須徹底糾正,平反昭雪。

可是,大       大邑縣卻不予理睬,向上反映也困難重重。經過李育滋兒女們的不懈努力,此事一直拖到1987年,中共大邑縣委繞過法院的判決,另發一個文件。文件上寫道:“李育滋在我黨從事的地下活動中,曾與我黨合作,積極掩護地下黨的領導同志和資助游擊隊的活動,為革命做出過一定貢獻。19525月被大邑縣人民法庭因追究歷史問題判處死刑……。中共大邑縣委於19871127日認定‘李育滋為黨外朋友’。”這裡把“歷史上雖有罪行”,改為“追究歷史問題”,措辭雖較和緩,但實際上慘遭殺害的李育滋仍沒有討回清白!當初判決時沒有提到的“歷史問題”,竟然成了三十年后為冤殺“黨的朋友”李育滋辯護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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