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鏡頭:
1、自動光圈控制,最小光圈值F 1.4以下。
說明:依據刑事局建議於光圈值前增列「最小」二字。
2、焦距範圍10倍光學變焦以上,具有可手動調整焦距功能。
(二)彩色高解析攝影機:
1、解析度:520 TV LINE以上。
2、總圖素: NTSC=811(H) ×508(V) (含)以上。
說明:依據臺南縣及新竹市建議及參據96年各單位採購規格修正,雖解析度越高,系統辨識良率越好,惟考慮成本效益與商品普遍性,取最適值(市場主流產品)。
3、最低照度:0.01 Lux以下。
4、電子快門:最慢1/60秒以下,最快達1/100,000秒以上,具可切換為手動快門設定模式功能。
5、具背光補償、強光抑制等功能,適用全天候。
6、訊號雜訊比(S/N):50db(含)以上。
7、攝影機防護外罩防護等級:IP55(含)以上。
說明:參據台中市及台南縣建議並考量機組散熱問題,降低1級(原採IP66)改採防塵第5級(可防止足以影響設備運作之塵土)、防水第5級(可防任意方向之水柱)為IP55。
(三)DVR主機:
1、中央處理器:Pentium-4 3.0Ghz或同等級以上。
2、影像擷取卡:
(1)擷取動態影像解析度,視訊格式NTSC 640×480(含)以上,單一鏡頭錄影速度具可調整功能;每支鏡頭攝影圖素於640×480時,擷取張數可達15張/秒以上,且每張圖片必需為6Kb以上。
(2)具影像擷取相片功能,支援擷取單張影像解析度640×480,全彩BMP及JPEG檔案格式。
(3)動態影像採MPEG4或Motion JPEG影像壓縮格式。
3、儲存容量:可儲存15天以上歷史錄影影像紀錄。
說明:雖新竹市建議延長達30天以上,但因部分市區警察局於較大路口(如雙向四車道以上)採每組8-16支鏡頭,如規範30日以上,將造成建置成本劇增,考量城鄉差距,故維持規範為15天以上。
(四)錄影軟體功能:
1、可與本署「警政精進方案─建構治安要點監錄系統」建置案之作業系統相容結合。
2、具邊看邊錄之功能:
(1)具有循環跳台監看功能,可選擇任一分割畫面之單一攝影機作循環跳台之操作,且不影響實際錄影功能。
(2)在錄影功能持續運作狀況下,可檢視調閱歷史影像(已經錄影存證影像之資料)。
(五)訊號傳輸與網路管理:可經由網路傳送至授權遠端監控中心(建議建置於各級勤務指揮中心監控主機),管理者可進行即時監看、控制、維護與即時下載錄影資料等工作。
(六)反破壞裝置:
1、在攝影機現場位置有強力高分貝的蜂鳴警報裝置,當遭受破壞時能產生警告音15秒以上。
2、外置設備如攝影機、線材等,遭受到不當破壞,導致設備當機、訊號中斷或影像消失等異常狀況時,除近端數位錄影機可記錄異常訊息外,應即刻將該訊息經由網路傳送回監控中心,以利管理人員進行即時狀況處置。
(七)保固期限:要求服務週全,保固期限至少3年。
說明:雖宜蘭縣以免增加建置成本,建議修正2年,但囿於本署95年5月9日警署會字第0950065726號函規定,仍維持3年。
(八)維修零件:應提供至少5年以上原規格 (或優於原規格品質且相容)零件,供後續維修使用。
說明:符合行政院頒財物標準分類規定,有關資訊設備使用年限規定,仍維持5年。
(九)各單位得依治安狀況、地方特性與實際需要,做必要調整與修正(新增)。
說明:本規範係建置監錄系統之基本規格,各單位得因應各地城鄉差距、天候狀況等地區特性,根據治安狀況,妥適設計、規劃與執行建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