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要點監視錄影系統基本規範
一、鏡頭:
(一)自動光圈控制,最小光圈值F 1.4以下。
(二)焦距範圍10倍光學變焦以上,具有可手動調整焦距功能。
二、彩色高解析攝影機:
(一)解析度:520 TV LINE以上。
(二)總圖素: NTSC=811(H) ×508(V)以上。
(三)最低照度:0.01 Lux以下。
(四)電子快門:最慢1/60秒以下,最快達1/100,000秒以上,具可切換為手動快門設定模式功能。
(五)具背光補償、強光抑制等功能,適用全天候。
(六)訊號雜訊比(S/N):50db以上。
(七)攝影機防護外罩防護等級:IP55以上。
三、DVR主機:
(一)中央處理器:Pentium-4 3.0Ghz或同等級以上。
(二)影像擷取卡:
1、擷取動態影像解析度為視訊格式NTSC 640*480以上,單一鏡頭錄影速度具可調整功能,每支鏡頭擷取攝影圖素於640×480時,擷取張數可達15張/秒以上,且每張圖片必需為6Kb以上。
2、具影像擷取相片功能,支援擷取單張影像解析度640×480,全彩BMP及JPEG檔案格式。
3、動態影像採MPEG4或Motion JPEG影像壓縮格式。
(三)儲存容量:可儲存15天以上歷史錄影影像紀錄。
四、錄影軟體功能:
(一)可與本署「警政精進方案─建構治安要點監錄系統」建置案之作業系統相容、結合。
(二)具邊看邊錄之功能:
1、具有循環跳台監看功能,可選擇任一分割畫面之單一攝影機作循環跳台之操作,且不影響實際錄影功能。
2、在錄影功能持續運作狀況下,可檢視調閱歷史影像(已經錄影存證影像之資料)。
五、訊號傳輸與網路管理:可經由網路傳送至授權遠端監控中心(建議建置於各級勤務指揮中心監控主機),管理者可進行即時監看、控制、維護與即時下載錄影資料等工作。
六、反破壞裝置:
(一)在攝影機現場位置有強力高分貝的蜂鳴警報裝置,當遭受破壞時能產生警告音15秒以上。
(二)外置設備如攝影機、線材等,遭受到不當破壞,導致設備當機、訊號中斷或影像消失等異常狀況時,除近端數位錄影機可紀錄異常訊息外,應即刻將該訊息經由網路傳送回監控中心,以利管理人員進行即時狀況處置。
七、保固期限:要求服務週全,保固期限至少3年。
八、維修零件:應提供至少5年以上原規格 (或優於原規格品質且相容)零件,供後續維修使用。
九、各單位得依治安狀況、地方特性與實際需要,做必要調整與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