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於報刊電視各媒體報導有關監視器的新聞,並刊載了多篇文章。TVBS民意調查中心分別於
警察機關執行建置使用監視器,悉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規範建置。即建置時地,應是經常發生或經合理判斷可能發生犯罪案件之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且有維護治安之必要,始予設置,並非得不顧地點場所而任意設置。尤其,內政部警政署推動「加強推動社區安全e化聯防機制-錄影監視系統整合」97年至100年中程計畫過程,乃依各縣(市)政府需求,由下而上提列經費,切合地方治安需求統,當有助於強化犯罪跡證蒐集功能,嚇阻預防犯罪。
事實上,近年來國內發生白米炸彈客、輔大之狼、毒蠻牛事件、汐止殺警奪槍、臺南縣南化鄉魚池雙屍命案及高雄縣雙園大橋袋屍案等重大刑案,均因監視器而得以順利偵破,據統計,自97年1月至12月止,臺灣地區因裝設監視器而破獲刑案共計6,361件,較96年同期3,715件,增加2,646件,增幅達71.22%,成效良好;另路口監視器對釐清行車事故原因及肇事責任展現高度功能,統計97年全年,因裝設監視器而破獲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共607件,對維護用路人安全,顯見成效。
對於引發人民隱私權討論部分,政府相當重視,內政部並於
維護治安,保障人權,是警察的職責。因此,警察在重要路口、路段、巷口、巷道或其他公共場所裝置錄影監視系統,有助於治安維護之同時,於使用監視器上,亦會加強管理與維運,以確實強化隱私權的維護,積極保障人民基本權利,有效維護社會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