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工作10年 年滿60歲者可自行退休
2009/03/31 19: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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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31日院會二、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第53條條文修正草案,修改自行退休法規,增訂「工作十年以上年滿60歲者」,其餘仍保留現有規定,工作15年以上年55歲者、工作25年以上者,可自請退休。
【2009/03/31 經濟日報】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第53條條文修正案」,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勞工可自請退休。
依現行條文規定,工作15年以上、年滿55歲者及工作25年以上勞工得自請退休,條文新增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勞工得自請退休。
提案修法的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徐中雄表示,去年勞基法修正案通過後,將勞工強制退休年齡延到65歲,卻未同時調整自請退休規定,二度就業的中高齡勞工大多不符合勞基法自請退休要件,在考量工作性質差異、勞工生涯規劃及健康情況下,應給予勞工自行選擇是否繼續就業或退休的權利,有必要修法。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今年1月表示,約有9萬多人符合條件。
【2009/03/31 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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