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599623280這個數字,可別誤以為是哪一家PIZZA的訂購專線。這可是依據特偵組去年97年底的起訴書算出來台灣之子的"已知"不法所得(....前述侵占及詐領犯罪所得新臺幣1億415萬2395元,美金1471萬5500元......),還不包含去年底至今陸陸續續爆出來的珠寶首飾&日本的金庫.
依照起訴書,陳致中最高刑度為7年--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項,黃睿靚最高刑度同陳致中一樣為7年,而陳水扁最高刑度為20年,吳淑珍最高刑度為20年或無期徒刑(不大可能這樣判!),這樣算一算陳家最多關個54年。
換言之,以目前檯面上的59962.....(懶得打了...)換算,關一年抵一千一百一十萬元,就算是關一天抵工作三天好了,一年也能抵個三百七十萬新台幣。老子就算年年加薪收紅利獎金,也不到一百萬,更何況還保障54年,年年有錢領。!@??#@#^*#!!!!!....
另外對於吳淑珍,我想應該沒有監獄有膽子敢關她吧!光是她沒事就得安排幾個人在旁邊24小時看著,光是看護的薪水就可以省一筆,更別說要是關出人命,更有一大票台大律師等著打政治官司...
哇哇哇! 太划算了,果然是機關算盡的一家人。
==>刑事訴訟法
第四百五十五條 之二 (協商程序之聲請)
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洗錢防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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