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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CC當然應向姚文智求償!
2008/11/20 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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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年7月,東森新聞S台遭新聞局認定新聞節目太少,且與當初申請營運的計畫不符,因此不准東森新聞S台換照而停播。東森不服,轉向行政院提出訴願,最後獲准可以更換執照,於95年7月19日復播。

東森隨後申請國賠,要求賠償停播332天之損失。

判決認為,依廣電法實行細則,當時的新聞局應該先給東森新聞S台補正營運計畫的機會。新聞局對東森直接祭出不准換照處分,已經強烈違反平等原則;且未依細則行事,處分程序上就已經不合法,造成東森損失,應該賠償。但因新聞局廣電相關業務已經移交給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負責,因此判決NCC共須國賠 

 3億4869萬元,但可向當時局長姚文智求償。

法官強調,主管機關的行政處分要有法律依據,當時的新聞局長姚文智有政黨顏色;「媒體有決定顏色的自由,但顏色沒有箝制媒體的自由」,

雖然此案尚可上訴,但NCC已應未雨綢繆,預做沙盤推演,以防萬一國賠定讞,必須向姚文智個人求償;更應作好民事保全程序,以預防其脫產。姚文智任職新聞局長時,行事作風向有爭議,當時決策背景是否有藍綠考量,歷史自有公論;只是,如此鉅額賠款,都是全體納稅人的斑斑血汗錢,絕對不應慷人民之慨,讓無辜百姓為官員個人錯誤決策揹黑鍋。

雖然已經政黨輪替,但向姚文智求償這筆鉅額賠款,卻無關秋後算帳。因為無論任何政黨執政,政府都應嚴守法治,不能但憑個人好惡,恣意行事;如因曲解法令,造成人民權益受損,官員個人當然應該為此負責並賠償,而不應該鄉愿的由全民買單。

如此,才能為現在及以後的政府官員殷鑑,引以為戒!

否則,黑狗(官員)犯錯,白狗(全民))受罰,寧有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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