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子女可不扶養父母』
2009/11/06 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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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9/11/05 15:35
民刑法修正 受害子女可不扶養父母
現行民法、刑法規定子女有扶養父母的責任,
即使是從小被父母虐待、甚至性侵害者,
也必須要盡扶養父母的義務,否則就觸犯遺棄罪。
行政院今天通過民法及刑法的相關條文修正,
未來受害子女將可以向法院請求減輕或是免除扶養
父母的義務。
(張德厚報導)
民法及刑法規定子女有扶養父母的責任,
一些曾經遭被父母家暴、性侵或遺棄的子女,
如果成年後不想扶養父母,就面臨觸犯遺棄罪,
形同在傷口上灑鹽。
行政院會5日天通過「民法第1118條之1」及「刑法
第294條之1及第295條」修正案,增列排除條款,
允許受害子女可以向法院請求減輕或是免除扶養
父母義務。
行政院發言人蘇俊賓:
『當初的加害人,他們訴諸法律要求扶養,
形同在傷口上灑鹽,對當事人是情何以堪,
因此,院長提示,
我們今天提出來針對民法和刑法的修正,
允許得請求法院減輕或是免除對父母親的扶養
義務,並且增列對遺棄罪的排除條款。』
本次修法並規定,父母如果虐待或是在身體、
精神上不法侵害子女的配偶、子女的直系血親,
子女也可請求法院減輕扶養義務。
行政院長吳敦義指出,未來修法通過後,
將可讓社會大眾重新定位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扶養
行為是一種「相對義務」,
有助於建構更和諧穩固、父慈子孝的美滿家庭。
不知各位大大看法如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