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哈哈!所謂的4.25事件又將來臨了,到時他們那些所謂的媒體又將連篇累牘的哭天喊地的叫怨,其實這樣做早就叫人厭煩,無非是想讓世人同情他們的這種行為完全是合理合法的,到是大陸當局有點不近人情,可是,家有家規,國有國法,總不能讓妳由著性子來吧,那這個國家還不亂套了才怪呢?何況,這在世界上各國凡事都講法律秩序的國度裏,也都是這樣的。凡是犯了國家規定就得按照國家規定來辦,只要犯了國家法律就得按照國家法律來辦。
那麽,首先我們來分析壹下他們的這件事是不是犯了國家的規定和法律呢?那是1999年4月25日,壹萬多名來自不同地區的 所謂練習者,突然在北京中央政府所在地中南海周圍聚集,震驚全世界。我們別的不說,就說說他們的這個行為,是上訪行為還是集會示威行為?
按照大陸1996年施行的《信訪條例》(新的《信訪條例》2005年實施,按照法律適用原則,我們用4.25事件當時的法律規定來解讀)第二條規定:信訪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采用書信、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和要求,依法應當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也就是說如果有訴求可以通過國家的壹定組織程序來辦理,他們卻沒有這樣做,而是采取了突然襲擊的辦法圍攻中南海,已經不在理和法上了。
再按照大陸1989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遊行示威法》第二條規定,集會,是指聚集於露天公共場所,發表意見、表達意願的活動;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會、遊行、靜坐等方式,表達要求、抗議或者支持、聲援等共同意願的活動來分析。他們的行為不以直接與政府機關對話、表達訴求為特征,主要通過合眾之力,營造聲勢,制造壓力,以此促使行為目的的實現。顯然就是壹場毫無疑問的集會示威活動。
進而我們再分析他們的這個集會示威活動是合法的,還是非法示威行為?再看大陸1989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遊行示威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舉行集會、遊行、示威,均適用本法。”第七條規定“舉行集會、遊行、示威,必須依照本法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獲得許可。”而4.25事件中,萬余名的法輪功學員聚集中南海,既沒有進行合法申報,更談不上獲得政府的許可。
特別是大陸的這個法中的第二十三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所在地周邊距離十米至三百米內,不得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經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批準的除外。而在4.25事件中,法輪功學員們進行聚會示威的中心地帶恰恰就是中南海,是屬於典型的違法事件。
由此可見,這個4.25事件在法律上完全失去了其合法性的依托,完全是壹場非法的集會、示威活動。綜上所述,作為大陸中國的公民,理應遵守這個國家的法律,違反了就應該得到懲處,這不僅在大陸中國是這樣,在其他世界各國也是壹樣的。
記得,著名的法學家費希特曾經這樣說過:“在應當相互並存的人們中間,每個人都必須限制自己的自由,是自己的自由也能與其他人的自由並存,這就是法權規律的內容。”而當把他人衍伸至壹個特定國家的時候,壹旦我們成為這個國家的子民,並在這個國家受到接納,我們就得接受這個國家現行的壹切法律,因為,在形式上,由於承認了這個國家是自己的國家,也就承認了這個國家的法律是我們的法律。作為在大陸中國的子民就是應該這樣做的,可是,他們那樣做,而且,還違反這個國家的規定和法律,這樣的行為,這樣的事件受到當事國家的處罰,這好像也是天經地義的事情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