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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配繼承權解析|經許可長期居留陸配能繼承台灣房子嗎?
2025/08/22 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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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配繼承權解析|經許可長期居留陸配能繼承台灣房子嗎?



案例

一位長期居留台灣的陸籍配偶(尚未取的台灣身分證),先生不幸過世,遺有一棟一家四口長期居住的房屋。先生與陸配育有2名未成年女兒,另有父母及兄妹各一人。



1.陸配是否能繼承這棟房子?

2.若想將房子直接登記給2名子女,是否合法?



繼承權及繼承順位

依民法第 1138 條規定,配偶為當然繼承人,並依下列各順序共同繼承: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本案有第一順位繼承人配偶與子女存在,先生父母及兄妹不具繼承權。

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陸配與2名子女的應繼分各為遺產總額的1/3。



陸配繼承特別規定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規定

經許可長期居留之陸配 :不受「200萬元上限」限制,得繼承以不動產為標的之遺產。

但書限制: 但不動產為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者,不得繼承之,於定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得部分時,其價額不計入遺產總額。



雖然陸配依民法有1/3應繼分,但因該房屋是臺灣地區繼承人未成年子女賴以居住,陸配則不得繼承這棟房子,只能由未成年子女繼承。陸配的1/3繼承份額則僅能從其他遺產中分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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