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ents ...
udn網路城邦
協會送件 參考單 (難易度) / 大陸專業(商務)人士入臺保證書及保證責任
2010/11/16 02:08
瀏覽1,130
迴響0
推薦2
引用0

.

 協會送件 參考單 (難易度)

(歡迎台灣花博期間,農業園藝公協會及商業單位,來台共襄盛舉 !)

        兩岸協會及公司交流專業或商務往來,邀請來台的上策為雙方已熟稔,已有台灣邀請及保證單位,中策為中介代辦單位代為拉攏介紹雙方,至於因故(無法觀光或為了報公帳等)而修正旅客的身份,或隱匿其本職等,都是等而下之的方式,除了害人家可能被列黑名單外,甚至可能自己也有勞役之災 !

 

1.文教類

()

*兩岸民眾服務交流協會         *台灣文經科技協會      青年交流協會

農民福利協會       健康食品協會     文化教育親職協會

道教協會             記者協會         兩岸文經交流協會 

客家雜誌社    *慈善協會    宗教交流協會   

*醫療交流協會     *出版社印刷公司或協會

*文教企管管理觀光休閒大學學院  國民中小學    幼稚園          

2.()業類

()

* *觀光休閒旅遊協會      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財稅協會()    

台灣生產力協會    *遊覽車客運公協會及租車公司   企業商業協會     

*中小企業跨業交流協會   *台灣物流商品協會    中華會議展覽協會司

*通運海空運公司  *中華兩岸旅遊資訊協會   **婚禮婚紗攝影公司或協會   

*保險代理人公司 

工業 (環保)

*中華環保交流協會

 

3.電子(電器)

()

4. 農業

台灣農家交流協會        *中華農民福利協會    台灣農民聯誼會

5. 衛生健康

*台灣醫療交流協會

6.網路資訊

網路科技公司      旅遊資訊公司  

7.建築()

中華鋼構建築協會       中華房地產經營者協會     中華民國建築經營協會 

8.立法

9.宗教類

佛陀教育中心(台北生命道場)   *中華生死宗教協會   台灣佛教青年會

中華民國天真亥子道總會     

10.未分類

台灣電視台  *中華殘障技能協會 

------------------------------------------------------

大陸地區專業(商務)人士申請進入臺灣地區保證書

本人(或法人)願負擔申請人 等 人(姓名)申請進入臺灣
地區之下列事項:

一、 確認申請人確係本人,無虛偽不實情事。
二、 負責申請人入境後之生活及其在臺行程之告知。
三、 申請人如有依法須強制出境情事,應協助有關機關將申請人強制出境,並負擔強制出境所需之費用。


自 然 人

法 人

大陸地區專業(商務)人士申請進入臺灣地區,
應以邀請單位之負責人或業務主管為保證人(得
為外籍人士)。

保證人姓名:

性別:

電話:

手機:

服務機關或公司:

職稱:

與申請人之關係:

保證人: (親自簽名)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邀請單位為法人,願負擔「大陸地區
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
法」第21條第1項(或「大陸地區
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第
24條)之責任。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

以邀請單位之負責人或業務主管為保證人,請提供下列資料。

保證人身分證影本(正面)黏貼處 保證人身分證影本(背面)黏貼處

 (外籍人士黏貼護照) (外籍人士黏貼護照)

 

(蓋邀請單位印信或公司章)

(蓋負責人章)

(蓋邀請單位印信或公司章)

 (蓋負責人章)

======================

壹、保證人資格:

大陸地區專業(商務)人士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應以邀請單位之負責人或業務主管為保證人。

邀請單位為法人,並於入境申請時表明願負擔「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臺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第21條第1項(或「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第24條)之責任時,亦得擔任保證人。

前項保證人應出具親自簽名及蓋邀請單位印信之保證書,並由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核。

保證人得以一份保證書,檢附團體名冊,對申請來臺之大陸地區專業(商務)人士予以保證。

.

、保證人之保證責任:

邀請單位及前條保證人之責任如下:

一、確認申請人確係本人,無虛偽不實情事。

二、負責申請人入境後之生活及其在臺行程之告知。

三、申請人如有依法須強制出境情事,應協助有關機關將申請人強制出境,並負擔強制出境所需之費用

前條保證人因故無法負保證責任時,主管機關應限期命其更換保證人,屆期不換保者,
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撤銷或廢止之。

邀請單位或前條保證人未能履行所定責任者,主管機關並得視情節輕重,於一年至三年內不予受理其申請案或擔任保證人。

參、注意事項

 保證人(邀請單位)應確實知悉申請人真實身分。

 

 

 

 

 

 

 

 

有誰推薦more
發表迴響

會員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