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吳任偉律師、蘇湛雯律師
案例:
A公司於民國(下同)111年2月間向B公司購買一批渦輪鼓風機,約定B公司應於同年5月15日前將該批渦輪鼓風機交付予A公司,且A、B雙方並於契約中訂定:「如賣方未於約定之期限內將標的物交付予買方,賣方應負擔買方於遲延期間內所生之損害。」孰料,於111年4月底,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漸趨嚴重,國內本土確診個案數急遽上升,受僱於B公司之員工亦因陸續確診而遭隔離,導致B公司遲至111年6月底仍無法將渦輪鼓風機交付予A公司。
請問:
1.契約雙方在未有任何除外約定下,B公司得否以疫情為由,主張《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情事變更原則,以減輕其損害賠償責任?
2.如契約雙方事先於買賣契約中增加特約:「倘賣方因受流行病毒影響,致無法於約定之期限內將標的物交付予買方,賣方得將約定之交付期限延長至1個月後,且買方於此延長期間內所生之遲延損害,賣方毋庸負擔」時,情況有無不同?
解析:
一、按《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規定:「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本條係源自於誠信原則內容之具體化發展而生之一般法律原則,屬於誠信原則之下位概念,是為了因應情事驟變所做出之事後補救規範,目的係針對契約成立或法律關係發生後,為法律效果發生原因之法律要件基礎或環境,於法律效力終了前,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發生非當初所得預料之變動,如仍貫徹原定之法律效果,顯失公平者,法院即得依該條規範加以公平裁量,以合理分配當事人間之風險及不可預見之損失,進而為增減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以調整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並使之趨於公平。
二、在本案例中,如契約雙方在未有任何除外約定,依目前法院實務見解認為,依國內新冠肺炎相關之新聞報導、官方公告資訊可知,新冠肺炎疫情乃全球性開展,國人並不難知悉全球各國每日疫情之變化;且由相關報導,已可查見未來疫情走向及趨勢,認屬「無法預知」之情節。因此,B公司似難主張依《民法》第227條之2第1項關於「情事變更原則」之規定,向法院聲請酌減其對A公司因遲延所生之賠償(註1)。
三、契約雙方事先於買賣契約中如有增加特約:「倘賣方因受流行病毒影響,致無法於約定之期限內將標的物交付予買方,賣方得將約定之交付期限延長至1個月後,且買方於此延長期間內所生之遲延損害,賣方毋庸負擔」時,則因契約雙方已明文預先排除,已無「情事變更原則」之適用。
四、惟須注意者,法院實務曾有認為,契約雙方縱使「事先」曾就日後履約階段所生不可預料之情事變更,特別在契約中明文約定其分配損失或承擔風險之標準;然倘如某項風險的發生、變動範圍,並非客觀情事之常態發展,而超乎於契約當事人締約時所認知之基礎或環境,致顯難有預見之可能時,則仍應許契約當事人依「情事變更原則」請求調整契約之效果,而不受原訂契約條款之拘束(註2)。
註1: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359號民事判決參照。
註2: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08號民事判決參照。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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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書之擬定與範例
作者:李永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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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永然律師等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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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上冊包含二大編:一、契約總論:包括契約與契約書的製作、 契約的成立、契約的效力、契約不履行、契約履行之確休與契約之解除。二、債權債務的相關契約:債務關係變更的契約、買賣、互易契約、交互計算、贈與契約、租賃契約、借貸契約、僱佣契約、承攬契約、旅遊。
實用契約書大全(下)(精裝本)
作者:李永然、蔡仟松 總策劃 / 蔡仟松 執行主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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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包含四大部分:一、行業與勞務的相關契約。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投資相關契約。三、公證與認證。四、附錄。
「契約」,看起來似乎是高大上,非一般人所能及。其實契約普遍存在每個人的生活中,每天都在發生契約行為,契約行為包括買手機、買早餐這等小事,但也有金額巨大、複雜的不動產買賣、政府採購等大事。契約並非一定要白紙黑字,與生活息息相關的買賣契約,甚至都未出現契約二字,例如到超商買東西,看到價錢買賣,拿到櫃台結帳,這就成立買賣契約了。因此,契約有「口頭契約」與「書面契約 」之分。一般契約不論口頭或書面均可發生效力;但例外情形,法律規定須以書面為之,例如:《民法》規定,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以「字據」訂立;委任事務的處理,依法應以文字為之者,則其授與處理權,也應以文字為之;夫妻財產制契約的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等。
當須以書面訂立契約書時,如何訂妥契約書就極為重要了,加上書面又具有證據的功能,契約訂立周延妥當,則可避免糾紛的發生。儘管契約這麼重要,但一般人卻對簽訂契約的相關法律事務不甚了解,不是輕忽地想到什麼就訂什麼,而不詳究訂定的條款是否合法、是否違反權益,就是誤以為契約訂定過於困難,無法著手。於是有的契約是用語曖昧,或因設想不夠周延,致橫生枝節,滋生爭端,不得不尋求法律途徑加以救濟。
制訂契約時,首先應確認契約之主體(因契約原則僅在契約當事人間發生債之效力行為),同時也要確認出面訂立契約之人有無完全之代表權或代理權。而於契約條款中,應對契約條款中應行注意事項逐一檢視,以達該份契約最大完整之處,避免因契約文字、條款記載之疏漏,於日後契約解釋或適用時產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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