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委盼修貪污治罪條例 法務部反對】
新頭殼newtalk2015.01.14 翁嫆琄/台北報導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14)日審理《貪污治罪條例》修正法案,國民黨立委呂學樟提案修法將公務員的違背「職務」修正為違背「法定職務」,遭質疑是為總統馬英九脫罪鋪路。對此,呂學樟駁斥,他提案只是因為法條沒對公務人員的職務有明確規定,造成判決結果不一,與個案無關。不過,法務部政務次長吳陳鐶則認為,沒必要修法。
現行《貪污治罪條例》僅規範公務人員違背「職務」,而過去最高法院審理前總統陳水扁的案件,以「實質影響力」取代「法定職權」;但法院審理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的案件,卻採「法定職權」,引發雙重標準的爭議。
呂學樟提案,將公務人員違背「職務」修法改為違背「法定職務」,限縮處罰的範圍,遭質疑是先為馬英九卸任築防火牆。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即批評,國家對藍綠法律的引用不同,且馬英九的政治獻金問題比扁嚴重,藍營在此敏感時機提案,目的就是替馬總統解圍。
但呂學樟反駁,自己提案修法,完全與個案無關,因為現行的法條對公務人員的職務沒有明確的規定,使得法官在裁量時的權限過大,不同的法官在裁決時有可能採取不同的學說,造成判決結果不一的狀況,使得公務人員無法預見法律的適用範圍,因此應該修法,以避免公務人員誤觸法網,「你怎麼不說我是為阿扁平反修這個法呢?」
對於修法,吳陳鐶也表示反對。他指出,我國實務上的見解採「法定職權說」,也兼採「實質影響力說」,已趨向統一見解。而公務執行上難以把一切職務職權詳加列舉,若把貪污治罪條例罪名均限於「法定」職權,就難以處罰不具法定職權而有實質影響力的官員,利用未經法令規範的行為干預公務,把處罰範圍限縮,也違反國際反貪污的潮流。(完)
※※※※※※※※※※※※※※※※※※※※※※※※
福州伯認為許多公務員的「職務」本質上就兼具「實質影響力」,至於「法定職權」只是明確該公務員的權利義務而已,法官在個案的認事用法上並無相互衝突矛盾之處。
舉例:
中華民國憲法
第 35 條
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
第 36 條
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
第 37 條
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第 38 條
總統依本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
第 39 條
總統依法宣布戒嚴,但須經立法院之通過或追認。立法院認為必要時,得決議移請總統解嚴。
第 40 條
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
第 41 條
總統依法任免文武官員。
第 42 條
總統依法授與榮典。
第 43 條
國家遇有天然災害、癘疫,或國家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須為急速處分時,總統於立法院休會期間,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依緊急命令法,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但須於發布命令後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第 44 條
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
第 55 條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第 56 條
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假設
某任的中華民國總統提名福州伯擔任行政院院長,經立法院通過(同意)任命之。
俺現在是中華民國行政院院長了,接著俺要「組閣」(挑選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政務委員),可能小幅度的換幾位閣員,也可能大幅度的換人,總之,不可能「前朝」官員全部留任…。
《狀況一》
那天下午俺進入總統府,跟總統閣下你一言我一語,我一言你一語…,突然
總統:「我覺得那位「王二麻子」是個人才,適合擔任財政部長…」
福州伯:「我覺得「刀巴老五」才是個人才,適合擔任財政部長…」
總統:「jksdotnsdi0t
福州伯:「hdikfmufv0ogoJNVIPIO」
那天不歡而散。
《狀況二》
那天下午俺進入總統府,跟總統閣下你一言我一語,我一言你一語…,突然
總統:「我覺得那位「王二麻子」是個人才,適合擔任財政部長…」
福州伯:「好的,我儘快去徵詢他的意願…」
各位,用您充滿智慧的大腦想想,會是《狀況一》,還是《狀況二》,
《狀況二》就是「實質影響力」,總統的「法定職權」並無「直接」任命內閣閣員之權,但行政院院長是總統提名,這個提名行政院院長的「提名權」,對內閣閣員之任免具有
「絕對的實質影響力」,您還有任何懷疑嗎?
王二麻子擔任財政部長後,在他的職權範圍內開始圖利各財團,…好些財團都吃得肥滋滋滿嘴油,吃得肥滋滋滿嘴油難道都無需「回報」?
《貪污治罪條例》
第 1 條 為嚴懲貪污,澄清吏治,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公務員犯本條例之罪者,依本條例處斷。
第 11 條 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黨立委呂學樟提案修法將公務員的違背「職務」修正為違背「法定職務」,…
若真的修正通過,…
我們看上頭「王二麻子擔任財政部長」的例子,當某財團吃得肥滋滋滿嘴油後,即使「回報」總統大人,因圖利財團的是財政部長,而財政部長的任用並非總統「法定職務」,所以即使財團「回報」總統大人,在總統卸任後亦無法依『貪污治罪條』第11條論處。
你他媽的,若真將公務員違背「職務」修正為違背「法定職務」,這何止是宵小土匪行徑!
太史公曰:「國之將興,必有禎祥,君子用而小人退。國之將衰,賢人隱,宵小貴,土匪四起。」《史記卷五十楚元王世家第二十》
福州伯書得的少,太史公曰:「……」,不知有無記錯之處,尚祈指正。
國之將衰,土匪四起,
限會員,要發表迴響,請先登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