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例來說,若某記者採訪某台籍日本兵,由該台籍日本兵依時間序描述其被派至中國東北或東南亞等國之回憶,由記者據實逐字整理,則若無其他契約存在,該等逐字稿就如同教師上課內容之逐字共筆,著作權仍屬於該台籍日本兵所有,若記者是逐字整理後,依據自己就書籍的構想,加入自己其他新增的內容,穿插該台籍日本兵的訪談紀錄,則該書籍即可能是共同著作,當然,該記者亦可能請該台籍日本兵簽署著作財產權讓與同意書,而由記者擁有著作財產權。
接下來我們可以來觀察,若是我們要使用該台籍日本兵口述的內容時,是否會侵害整本書籍的著作權?就我個人的觀點,若該台籍日本兵口述的內容為事件發生的始末,而非其個人感受與心情等,則該等事件就「事實本身」的部分,無論其出處如何,就著作權法而言,吾人皆可自由利用該等事實,學術上可能會要求須清楚表示該等事實的來源,以利讀者查證,但若屬於不受著作權保護之標的,則可自由使用,並沒有著作權法第64條主張合理使用應註明出處、作者規定之適用。
當然,如果不是僅使用到「事實本身」的部分,而是連同該台籍日本兵對該等事實、感受等之具體表達,則宜透過著作權法第52條有關「合理引用」之規定利用該口述之文字,再依第64條規定註明出處、作者。然而,若未註明出處、作者,並不是代表即非屬合理使用,而是違反著作權法第64條規定,獨立有處罰的規定。
因此,就這個新聞事件而言,龍女士可能是認為其所使用的純粹是事件發生始末等事實,與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無關,因此,不予積極的回應。事實上,若是台灣文獻館的編纂而言,還有另一個公務員職務上完成著作的問題,若這些口述紀錄、訪談稿等屬於職務上完成著作,那著作財產權可能根本屬於「中華民國」,而非公務員個人(請參考著作權法第11條),那根本就不用再討論著作權是屬於紀錄者或口述者的問題,總之,不會是該公務員的…也無怪乎不需要回應「抄襲」與否的問題了…
9樓. Jason2009/09/24 09:10人與人之間的溝通都做不到了,還奢言啥和解?
「和解」兩字在這個事件中好像有點諷刺厚?- 8樓. sunism2009/09/23 09:01先不管龍應台新書的內容
1., 在"受訪"當事人俱已離開人世的情況下, 尚能做出"口述記錄"; 李展平所陳述之"抄襲事實", 除非龍某會觀落陰之術, 否則李某之指控, 龍某殊難辯駁
況, 以較嚴格之法理論: 智財之所有權當屬口述者所有, 紀錄者為授權之重製者
2.明顯有為自己圖利的事實
3.承二, 故64應成立, 江律師附帶認為依11條相關規定,李某之著述屬於"受僱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僱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僱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受僱人於職務上完成之著作,以該受僱人為著作人。但契約約定以僱用人為著作人者,從其約定。"
細究近年之法律實務; 應屬全民之公共財(十三又二分之一設計, 元太祖圖像, 故宮文物之圖像....)迭有因涉商業利益遭公部門訴訟求償之案例; 惡法亦法, 升斗小民之過未必大於龍某, 龍某與當今權貴之關係一向匪淺, 倘依11條, 公部門自無禁聲之權利(131)
執是斯故, 國人自有權利請龍某對其著作---"用文明說服我"
- 7樓. 啥啊?2009/09/20 08:37江雅綺的「龍應台的「大江大海」有沒有抄襲?」有沒有答案?
題目既然是「龍應台的「大江大海」有沒有抄襲?」就該給讀者答案。不能光是貼貼法條,然後不痛不癢的講些可能。讀者要的是答案,不是法條。
龍應台的「大江大海」有沒有抄襲?已經比很多其他法律問題容易解釋了。龍應台的書在書店裡。李展平的書就算外面沒賣,圖書館裡面應該也有。龍應台聲稱參考的光華雜誌也可以在圖書館找到。任何一個有著作權法實務經驗的人看過三個作品,應該就可以得到心証。不管是站在龍應台還是李展平律師的立場,還是站在中立的法律研究者立場,都可以得到答案。但是答案呢?這裡沒有答案。
如果我跟 BMW 公司要了一億美元,最後交出的「新式高級轎車設計圖」是一本書店都可以買到的「汽車設計學課本」,我算老幾啊?
讀者要的是答案。
除了法條以外,至少也該把 fact patterns 寫出來吧。要不然就該換個標題「侵害著作權的相關法條整理」。
就算只是抄法條,我想看到的也至少要有以下三項:
* 單純的侵害著作權(法律)
* 單純的剽竊(學術倫理)
* 侵害著作權+剽竊 - 6樓. 江雅綺2009/09/20 01:25追蹤
這麼多人(算多了)對著作權有興趣,真是令我感動。

大家都很有想法,我會繼續追蹤此事,若有新的東西會和大家報告。
- 5樓. 巴哈2009/09/19 15:14
4樓. kpenpen2009/09/19 14:04誤過早定論
烽火歲月等三書為李展平個人調查之匯集,非屬公務員職務完成。龍應台基金會執行長李應平代為聲明,龍應台治學嚴謹,書中所使用之文獻史料,皆有註明來源,除上述史料文獻,龍應台亦親自走訪,均為當事人口述內容。但由於辜文品先生業已過世,龍應台並無法親自調查,故聲明與事實不符。- 3樓. 魯直2009/09/18 17:58具體個案,難以評論
主要是看用到「事實」(FACT)的部分,還是用到「表現形式」(EXPRESSION)的部分,這種抄襲問題,沒有實際核對書,很難評論。
至於口述與採訪者的著作權歸屬,無論是形成共同著作或衍生著作,看起來雙方都會有權利。此外,有沒有職務著作問題,沒有實際上看合約,也很難確定。
- 2樓.2009/09/18 09:40看來對方也不是要爭什麼著作權
而是要求龍應台引出處.
這樣的做法, 本來就是知識份子著述的基本功,
大學本科論文就已經第一天開宗明義,
引述的用意, 是指出材料出處, 也是對前人著述的努力尊重的態度.
龍不應對此不理, 出名就不用遵守知識份子基本原則嗎?
1樓. 荷西2009/09/18 09:01感謝! 向用心致敬
在現在主流媒體文化,以"爽"人及令人"不爽",作為普世寫作、製作的指導原則,你與你的朋友之所為令人感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