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獄政改革相關法案修正條文-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
2007/09/13 1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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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法務部戒治所組織通則)

修正條文與原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原條文

說明

第六條

    戒治所之類別及員額依附表之規定。

    各戒治所應適用 之類別,由法務部及衛生署視其容額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第六條

    戒治所之類別及員額依附表之規定。

    各戒治所應適用之類別,由法務部視其容額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為使戒治所能達到醫療功能的戒毒效果,其醫師及相關人員的員額制定,應由法務部會同衛生署共同協商決定。

 

第八條

    掌理衛生業務之科長應由精神科專科醫師兼任。

 

第八條

    掌理衛生業務之科長得由醫師兼任。

 

 

 

    為強化戒治所的醫療功能,衛生科長應由醫師兼任,且吸毒犯一存在腦神經病變,因此精神科醫生的醫療效果最關緊要,為鼓勵精神科醫生投入,乃有該法條內容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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