獄政改革相關法案修正條文-監獄行刑法
2007/09/13 17:34
瀏覽1,903
迴響0
推薦0
引用0
5.(監獄行刑法)
修正條文與原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原條文 說明 第五條 法務部應派員巡察監獄,每年至少一次。 檢察官就執行刑罰有關事項,得至監獄偵察在押人犯。 第五條 法務部應派員巡察監獄,每年至少一次。 檢察官就執行刑罰有關事項,隨時考核監獄。 檢察官若可隨時考核監獄,將造成檢察官權力過大,指揮監獄管理的「外行領導內行」之弊端,為防止檢察官越權、濫權之現況,其權力應限縮在執行刑罰有關的偵察在押人犯層面。
限會員,要發表迴響,請先登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