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7年度五月開始推行, 七月八月培訓, 九月試辦的小學課後輔導夜光天使計劃已經起跑囉, 你知道當中細節嗎? 歡迎正在實習的老師們點閱下列聯結, 或閱讀教育部公告的計劃書內容, 了解變化中的台灣家庭及需要, 為自己定位一位教師的角色!
http://moe.senioredu.moe.gov.tw/ezcatfiles/b001/img/img/377578134.pdf
教育部推動夜光天使點燈專案試辦計畫
97年5月訂定
一、緣起
隨著台灣貧富差距擴大,一些貧困、單親、失親、隔代教養、家境特殊等弱勢家庭,無法支付子女補習或上安親班費用,甚或無暇照顧子女。目前政府相關課後照顧服務時間多於晚上6點前即結束,為免家中乏人照顧之學童於課後照顧時間結束之後在外流連,造成身心發展與安全之隱憂,實有必要鼓勵地方政府結合在地社會資源共同協助照顧這群兒童與少年的學習權益與身心發展,爰特訂定本實施計畫。
二、計畫目標
(一) 需要協助家庭之學童於課後能獲得妥善教育照顧,使家長無後顧之憂,安心工作。
(二)結合社會各界資源,共同投入對需要協助家庭孩童之關懷,並藉以發揮社會互助精神,提昇教育愛的感染力。
三、補助對象
(一)新竹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基隆市政府。
(二)所在地於前開試辦縣市登記立案之民間社團、文教基金會、宗教團體。
四、服務對象
以國小階段學童家庭經學校輔導會議認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一) 低收入戶家庭之學童為優先。
(二) 單親、失親、隔代教養、家境特殊亟需關懷等之弱勢 家庭學童。
五、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教育部
(二)主辦單位:新竹縣政府、南投縣政府、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高雄縣政府、屏東縣政府、臺東縣政府、花蓮縣政府、基隆市政府
(三)承辦單位:上開縣(市)政府國民小學
(四)協辦單位:上開縣(市)政府家庭教育中心、公共圖書館、登記立案之民間社團、文教基金會、宗教團體等。
六、辦理期間
97年為試辦期,上開試辦縣(市)政府至多可開設10個辦理據點(含民間社團、文教基金會及宗教團體等),並視辦理成效檢討,據以規劃辦理。
七、補助原則
本計畫經費標準及項目係參照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經費基準表及本部補助家庭教育老人教育及婦女教育活動實施要點辦理,請依下列經費編列標準及所附經費表逐項填寫,編列執行所需經費。
(一)場地使用費:依實際費用標準支出,最高補助每週1,000元(核實支應)。
(二)講師鐘點費:每小時補助390元,不足部分由主辦單位支應(如由現職教師任講師,依本案標準支領鐘點費)。
(三)臨時人力工作費:每日工作費計算為活動前後準備期間,增計1 小時。
(四)膳食費:每人每日60元,提供學童晚餐(含茶水),含講師及1名臨時人力、志工,不足部分由主辦單位支應。
(五)教材費:每人每週補助60元,含講義資料及印刷費
(六)雜支:以活動總經費5%計,且不得流用。
八、申請時間及程序
(一)試辦縣(市)政府:得指定所屬國民小學,或由國民小學依本計畫規定表件(詳附件1)書寫後,於97年6月30日前向各試辦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提出申請,經由該局(處)就本計畫相關規定先行初審後,於97年7月15日前函送本部審核。
(二)登記立案之民間社團、文教基金會、宗教團體等:應於97年6月30日前向所在地各試辦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函送本計畫規定表件(詳附件1),並由該局(處)就本計畫相關規定先行初審後,於97年7月15日前函送本部審核。
(三) 相關表件務請依序裝訂,並備一式八份(A4紙張)送地方 政府申請。
(四) 同一事由已向其他單位申請補助者,本部不予補助。
九、經費請撥及核銷
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函報本部辦理。
十、實施原則
(一)辦理時間:於學期期間週一至週五接續國小課後照顧服務方案之結束時間辦理,每週至少擇3天、共計10小時為原則(每天起訖時間由辦理單位決定),每天最遲至夜間9時止。
(二)招收人數:每班以10至15人為原則,學童滿(含)10人即可開班;如人數不足,主辦單位亦可衡酌開班辦理,並以實際參加人數估算所需經費。
(三)服務內容:免費。提供孩子在安全、愛與關懷的環境中,以親職教育、代間教育、親子共讀等為活動主軸,可採繪本欣賞、影片欣賞、說故事、口述歷史、美勞、運動、或伴讀(寫)作業等方式進行,並由辦理單位視參加對象規劃活動主軸及活動方案。
(四)人力條件:
本計畫之講師應具備本服務內容相關專長,無民、刑事之不良紀錄,經由各承辦單位主管甄選品格端正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遴聘:
1.正式教師。
2.具有教師資格之儲備教師。
3.具家庭教育專業人員資格者。
4.家庭教育中心志工、退休公教人員。
5.經縣市政府認定屬偏遠鄉鎮地區得就地選擇學校(社區)志工媽媽擔任講師。
6. 公私立大專校院在學學生。
每班除講師外,活動期間內應至少有一位臨時人力協助相關照護工作。
(五)辦理地點:以試辦縣市辦理國小課後照顧服務之學校為優先補助,如學校場地無法配合者,基於維護學童安全之最佳利益考量,可擇社區周邊學童步行10分鐘為原則可抵達之公共圖書館、合作之民間團體、文教基金會、宗教團體等提供有足夠使用活動空間,且符合公共安全標準之建物(含消防設施),惟不得於收費之補習班、安親班、才藝班、幼兒園、幼稚園等場所辦理。
(六)提供膳食:本案活動期間應提供參與學童及現場實際工作人員晚餐。
(七)安全管理:
1.承(協)辦單位應於實施計畫中載明至少一位負責主管之姓名、職稱(學校可由校長擔任或指派適當之行政主管擔任)及其聯絡電話,負責學童與環境周邊之安全事項及本案緊急必要之聯絡窗口。
2.各試辦縣(市)政府應邀請各辦理據點所屬社區之熱心人士,如學校家長會長、村里長、宗教團體、社區警所所長、各民間團體理事長等,成立「(社區名或地名)夜光天使點燈照護輔導小組」,協助各辦理據點成員安全之照護及相關輔助諮詢等事項。
(八)辦理地點安全注意事項:
1.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辦理單位應於辦理地點及活動時間內,依規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如地點為學校,且該校已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者,可免辦理此項保險。非屬本案活動時間內者,不屬本案實施發生公共意外課責之範圍。
2.申辦地點若非在國民小學或公共圖書館者,辦理單位須檢附該申辦地點建物使用執照影本,該執照登記之建築物用途須能適用於本計畫辦理地點之使用用途,並由試辦縣(市)政府「推動及督導小組」審核決定之。
(九)接送方式:由家長接送為原則,如學童夜間9時活動結束後仍無人接送可經由家長同意暫置社區安全地方(須經由各承(協)辦單位針對其安全性進行評估)。
十一、輔導策略
(一) 教育部
本部將委請專業或學術單位成立「夜光天使點燈專案督導團」,就上開試辦縣(市)政府及民間社團、文教基金會、宗教團體之推動情形進行實地訪視,並就本案評估辦理效益。
(二)試辦縣(市)政府
1. 成立推動及督導小組,執行、考核、督導及訪視各據點。
2. 指定專責人員,處理本計畫行政業務(如受理申請及辦理初審等事)及召開聯繫會議,並適時提供必要協助與諮詢。
3. 聘請社區熱心人士組成「(社區名或地名)夜光天使點燈照護輔導小組」。
4. 配合「夜光天使點燈專案督導團」協助各項事宜。
5. 訂定其他相關作業規定。
6. 辦理成效優良之實施單位,予以獎勵。
(三)辦理單位
1.提供本案負責主管專人(即聯絡窗口),除負責安全管理事項外,並掌理本計畫之行政主管業務。
2.建立與家長聯絡管道:各辦理單位應掌握參加學童出席情形,如學童無故缺席,須通知家長(請事前建立家長聯絡資料)。
3.定期公開活動內容:各辦理單位應每週(月)公開活動課程,並主動提供家長參考,俾協助家長瞭解學童參加本服務之活動內容。
十二、補助成效考核
(一)辦理單位應填報每據點活動日誌表(日誌中之講師、工作人員須親自簽名)、學童送返週誌表(如附表,送返人員或安置地點負責人須親自簽名)及參加者之名冊等,每月送請試辦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查核,各該局(處)並應派員不定期前往辦理地點查核辦理情形。
(二)辦理單位應於每據點活動辦理全期結束(滿180小時)兩週內填送期末成果報告表、支出原始憑證及經費收支結算表等提報各試辦縣(市)政府,另備期末成果報告表等資料乙份寄送夜光天使點燈專案督導團。
(三)各試辦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應於本計畫執行完成一個月內送各據點彙整成冊之期末成果報告、支出原始憑證及經費收支結算表等至本部辦理核結。
十三、經費來源:
以「全額補助」方式辦理。
十四、本計畫未盡事宜,按相關規定依行政程序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