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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得自有住宅之稅費 |
| 一、契稅:稅率計算標準係以房屋現值計算 |
| 稅務 |
稅率 |
納稅人 |
| 買賣契稅 |
6% |
買受人 |
| 贈與契稅 |
6% |
受贈人 |
| 占有契稅 |
6% |
占有人 |
| 典權契稅 |
4% |
典權人 |
| 分割契稅 |
2% |
分割人 |
| 交換契稅 |
2% |
交換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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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印花稅: ( 建物總現值 + 土地總現值 )×0.001 三、登記規費: ( 建物總現值 + 土地申報地價總額 )×0.001 四、地政士費:約 ( 買賣 )$10000 ~ ( 買賣+貸款 )$14000 五、貸款登記費: ( 銀行貸款設定總額 )×0.001 六、保險費:包含火險及地震險,費用依銀行之規定 |
| 出售自有住宅之稅費 |
| 一、土地增值稅: (一)說明:分為一般及自用稅率,立法院於 94 年 1 月 21 日三讀通過土地稅法第三十三條,及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條之修正案,並自 94 年 2 月 1 日正式生效。 除此之外,亦增加長期持有土地者將可減免土地增值稅之相關規定,持有土地年限超過 20 年者,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部分減徵 20% ,超過 30 年及 40 年者,亦就其土地增值稅超過第一項最低稅率之部分,分別減徵 30% 、 40% 。 |
| 土地增值稅稅率變動表 |
新制稅率 |
| 自用住宅用地,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3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7公畝部分 |
10 % |
| 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未達100% |
20 % |
| 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在100%以上未達200% |
30 % |
| 土地漲價總數額超過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數額在200%以上 |
4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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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節稅方式: |
1.自用住宅用地申請 (1)優惠稅率:10% (2)適用要件: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前一年內未曾供營業或出租之住宅用地。 *地上建物須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所有,並已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一人以一次為限。 |
| *自用住宅建築完成一年內者,其評定房屋現值須達所占基地公告現值10%。 |
(3)檢附證件: *戶口名簿影本 *建築改良物證明文件 2.重購退稅 (1)適用要件: *土地出售後二年內重購或先購買土地二年內再出售土地。 *新購土地地價超過原出售土地地價扣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 *原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所有權人同屬一人。 *原出售土地及新購土地所有權人同屬一人。 *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 *出售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沒有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行為。 |
| (2)檢附證件: |
*原出售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影本。 *新購土地向地政機關辦理登記時之契約文件影本。 *出售土地之土地增值稅繳款書收據聯正本(無法提示,改立具切結書)。 *出售土地及重購土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建物證明文件)。 *原出售土地係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檢附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及土 地所有權人(有)無租賃情形申請書。 |
(3)計算方式: 新購自宅用地的申報移轉地價-(原出售自宅用地申報移轉地價-已繳土地增值稅)=A(不可為零 或負數) 已繳土地增值稅款≦A時,已繳的增值稅款可全數退還。 已繳土地增值稅款>A時,可退 還相當於A的稅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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