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持個人所得稅制混合模式改革的方向
2013/05/21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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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持個人所得稅制混合模式改革的方向
中國現行個稅征管模式存在的主要問題
問題主要表現在征管制度不健全和外部配套不完善等幾個方面:
一是個人所得稅存在制度缺陷導致納稅人遵從度低。分類徵收模式下的稅負不公已經成為個人所得稅稅制的一個重大缺陷,稅負不公的一個直接結果是導致納稅人遵從度降低,增加稅收征管的難度,增加徵稅成本。
二是關於自然人的征管法律不健全。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是保證混合模式下個人所得稅制效力的基本手段,但尚不完善:稅收征管法中缺少對於沒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自然人的稅務登記條款;稅收征管法規定,司法、執法部門只能對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採取稅收保全、強制執行措施,對非從事生產、經營的自然人納稅人的稅收保全、強制執行卻沒有作相應規定;稅收征管法缺少對於沒有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自然人的稅務檢查條款,比如對自然人,特別是並非是涉案嫌疑人的帳戶的檢查如何進行?稅收征管法缺少對自然人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條款,如對通知申報拒不申報的自然人如何落實處罰規定?對自然人與單位勾結逃稅如何實施處罰?等等。
三是資訊管理和技術水準低。混合徵收模式下,對納稅人的各種資訊尤其是收入來源資訊的要求非常高,並且稅務機關要處理來自納稅人自行申報和扣繳義務人的扣繳申報的資訊,兩類申報資訊的匯總、整理與分析以及隨之而來的稅源監控。這些要求都對稅務機關的資訊管理和資訊技術水準提出了較高要求,但目前稅收資訊管理水準較低。各級稅務機關對稅源的綜合分析和把握不夠,沒有意識到稅源監控貫穿了征管的各個環節,需要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票證管理、稅務稽查等多環節的協調配合。稅源資訊獲得的管道不暢。雖然新的稅收征管模式提出了“以電腦網路為依託”,但實際上,稅務機關的電腦網路並沒有實現全國聯網,更無法與國外進行稅務資訊交流,這樣便造成對跨省市及跨國的公司和個人缺乏有效的資訊監控。另外,稅務機關與財政、審計、工商、銀行、政法等部門的協調機制未建立,沒有實現資訊共用。
四是稅收征管手段落後。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多、稅源廣泛,具有分散性、流動性和隱蔽性的特點,稅收征管一線工作量非常大,必須有一套高效的征管制度來保證。但目前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征管手段仍然落後,尚未建立健全的申報、審核到檢查扣繳制度,缺乏先進的資料儲備、檢查、查詢和處理手段,造成資訊傳遞遲緩且容易失真,影響了對納稅人的約束力。另外,目前我國不少地區的個人所得稅征管仍停留在手工操作水準上,用電腦進行稽查選案等現代手段尚未真正進行實質操作。征管手段的落後,致使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基本資訊掌握甚少,直接影響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品質和效率。
五是源泉扣繳比重偏高。現行個人所得稅多來自源泉扣繳的工資、公司成立、 會計、會計公司、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報稅、審計、稅務服務、香港稅務秘書服務、香港会社設立薪金所得,這部分收入比重從2000年的42.87%上升到了目前的65%,呈逐年上升的態勢。這是我國征管機制長期以來服務於間接稅和企業或單位納稅人的結果。現行的征管機制,可以概括為以法人為重點管理單元的征管活動,當前稅務機關多數是直接面對法人納稅人,向他們直接徵稅,對於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自然人納稅人,一般是通過代扣代繳方式徵收,而混合稅制亟待征管機制從以法人納稅人為重點轉向法人、自然人並重。
六是離境清稅制度不完善。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沒有規定出境人員離境前,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離境稅款清繳手續。其他相關法律也沒有規定出境人員必須持有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證明方能辦理簽證離境手續。這極易造成逃稅者利用這一法律缺失自由出境,在納稅人離境的同時稅收也流失了,尤其是臨時入境的勞務人員,一旦取得收入後出境,稅款將很難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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