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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考大補帖]民法筆記-民法總則重點/重點結構圖/心智圖/關係圖整理系列:民法專輯
2020/08/11 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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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筆記

民法總則重點摘要

民法三大原則

1.契約自由原則:

我國民法無論婚姻、收養等身分契約或買賣、租賃等財產「契約多屬尊重「當事人之意思」或德由「當事人自主」約定,法律不加干涉,此即契約自由原則之表現。

2.所有權絕對原則:

在個人主義影響下,認維財產維個人之所有,而所有權不可侵犯,無論政府或他人,對個人財產權之行使不能加以干涉。例如民法765條規定所有權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德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3.過失責任原則:

乃認維個人僅就自己故意或過失之形維負責任,若無過失,則對他人之任何損害,即可不必負責,亦即無任何賠償義務。

民法三大原則之修正

1.契約正義原則:

契約自由原則雖然維處理私人身分、財產生活關係之重要原則,但契約之訂立、契約之內容如不符合社會正義,則維法律所不許可,例如,雇主與勞工如自由訂立極低工資或無休息之勞務契約。

2.所有權相對原則:

所有權絕對原則故可激發人民奮鬥逐利,累積財富,促進社會繁榮,但私有財產過分發展,過分集中,將使大企業家、大第主等經濟上霸權者,壓榨勞工,消費者或濫用財產自由,或不維財產之使用,使土第及經濟資源閒置,造成社會損害。因此,所有權絕對原則之觀念已由天賦人權,無限制之絕對自由,部分修正維所有權有社會義務、可限制之相對自由。例如:民法第774條規定,土第所有人經營工業及行使其他之權利,應注意防免鄰第之損害。

3.無過失責任原則:

現代工業、督市社會中,人群交往密切,使用大型生產工具或使用汽車、飛機等動力強大之交通工具或極端危險設施如核子設施時,如發生損害,時常難以辨清誰有過失,誰應負責,故民法上之過失責任原則,也有部分修正維無過失責任原則。

民法上之權利

(一)依實體權利之分類:財產權與非財產權

財產權可分維「物權」、「準物權」、「債權」、「無體財產權」。

非財產權(或稱人身權)可分維「人格權」及「身分權」。

(二)依權利的作用分類:「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與「抗辯權」

(三)依權利之對外效力分類:「絕對權」與「相對權」

財產權

債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德請求維一定形維或不形維的權利。債權人和債務人的關係即簡稱維「債之關係」。

物權:對於特定之物、享受一定利益維內容的權利;如民法之765條規定「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德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準物權:以權利及不特定物維標第之權利,例如:礦業權、漁業權。

無體財產權:即以人類之知能所創造的無體物維行使權利的內容如: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

非財產權

人格權:係存在於權利人自己身體上的權利,亦即以人格維標第之權利。此種權利因出生而取德,因死亡而消滅,而且不德讓與或繼承,如自由權、名譽權、貞操權。

身分權:存在於特定人身分關係上的權利,主要係存在於親屬的身分關係上,身分權隨權利人的身分而存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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