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資商號繼承人,是否須辦理清決算申報
2014/06/25 09:15
瀏覽308
迴響0
推薦0
引用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獨資組織營利事業之負責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續經營申請變更負責人為繼承人時,因權利主體已變更,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及清算申報。
該所指出,獨資組織營利事業之負責人死亡,應由繼承人代為辦理決算及清算申報。倘該獨資組織係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由稽徵機關核定後直接歸併獨資資本主之綜合所得總額,課徵綜合所得稅;如係非屬小規模之營利事業,則需由獨資資本主之遺囑執行人、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配偶,將該營利事業所得額列為資本主之營利所得,辦理結算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所強調,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2項規定,未依法辦理決、清算申報,而有應課稅之所得額,將處以所漏稅額3倍以下罰鍰。
新竹勤揚會計記帳士事務所/ TEL:035316162 ----FAX:035319110----300新竹市光華一街26號
服務項目:申請公司、行號登記、稅務申報、節稅規劃
你可能會有興趣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