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出租房屋應課徵營業稅或個人綜合所得稅之區
2013/04/29 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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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將自有房屋隔間出租,該出租行為是否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
財政部97年年11月5日台財稅字第09
㈠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含設置有形之營業場所
㈡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
㈢僱用人
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
南區國稅局提醒民眾,將自有房屋或承租他人的房屋再出租,如有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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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
㈢僱用人
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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