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國104年9月為了促使我國商業環境更有利於新創產業,吸引更多國內外創業者在我國設立公司,另因應科技新創事業之需求,賦予企業有較大自治空間與多元化籌資工具及更具彈性之股權安排,台灣引進英、美等國之閉鎖性公司制度,增訂「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專節。
或許從法規的敘述,看不出來它的好處跟便利性,通常在組織一家公司的時候,每位股東對公司的貢獻情形都不一樣,有的人擁有公司所需的技術、有的人擁有高知名度、有的人能夠提供專業的勞務服務,另外有的人能夠提供現金。在以前以信用或是勞務等出資,雖然可以被股東之間所認可,但是在辦理公司登記的時候,卻沒有辦法被主管機關所認可,因此常常必須另外調借一些資金,來作為登記驗資之用,不但違反法令規定,而且還容易被誤認為股東之間的贈與行為,遭補稅處罰,還沒開始營業已經違反一堆法令。
根據新的制度可以免除上面提及的困擾,輕易依照協議讓以公司所需的財產、技術、勞務信用出資的股東合法取得股東間同意之股權,順利經營事業。例如甲以現金出資500萬、乙以未來專業勞務出資300萬、丙以其在社會上知名度及其信用出資200萬,合計1000萬,只要根據全體股東的協議,即可經由會計師簽證,向主管機關合法登記為資本1000萬之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不需像以往一定要存摺有看到1000萬才可以設立登記。
同時可以經由特別股的設置,來限縮或加大部分股東的表決權,或是訂立表決權拘束契約等,使經營者鞏固其在公司之主導權。
另外乙跟丙各取得的300萬及200萬依稅法規定屬於其他所得,應併入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當然我們還是可以運用一些規劃,讓這些稅捐負擔延緩繳納,以降低資金壓力。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主要內容包括:
1.股東人數不超過五十人,並有股份轉讓限制。
2.為利辨別,規定公司章程應載明閉鎖性之屬性,並由中央主管機關公開於其資訊網站。
3.股東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勞務或信用抵充之,惟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3000萬元以上公司信用、勞務出資的比例不得超過2分之1;實收資本額新台幣3000萬元以公司,不得超過公司發行股份總數4分之1。
4.公司應於章程載明股份轉讓之限制。
5.由公司自行審酌擇一採行票面金額股或無票面金額股。
6.得發行複數表決權特別股、對於特定事項有否決權之特別股等。
7.公司得以視訊會議之方式召開股東會,另亦得訂明經全體股東同意,以書面方式行使其表決權,而不實際集會。
8.股東得訂立表決權拘束契約及表決權信託契約,以匯聚具有共同理念之股東共同行使表決權,使經營者鞏固其在公司之主導權。
9.為強化股東投資效益,得以每半會計年度為期分派盈餘或撥補虧損。
10.除私募普通公司債外,亦得私募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
11.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不必保留員工認股。
12.得經股東會特別決議,變更為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13.一般公司亦得經全體股東之同意者,得變更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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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任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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